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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与主权关系问题研究

    时间:2021-07-02 16:00: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主权国家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主要交往主体,人权亦成为一种国家间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二者均经历了一个从观念到制度的历史发展演变过程,并也各有其独特的历史价值。但对二者关系的争论并非纯粹的理论分歧,而是被多变的政治因素所左右。实际上,人权与主权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哲学基础和本原上的同质性,它们均服务于人类的终极目标,即对自由和幸福的追求。人权与主权本应和谐并存,一般不发生冲突;若二者发生冲突,保障人的基本权利首当其沖,但必须以不侵犯国家主权为基本前提,杜绝和反对霸权主义在人权旗帜下的干涉主权行为。处理好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不仅有助于澄清理论中存在的误区,也有利于在实践中形成健康和谐的国内秩序,推动实现世界和平。
      关键词:人权;主权;人权与主权关系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6-0028-03
      一、人权与主权问题的分歧
      人权与主权作为现代国家社会领域的两个重要概念,均经历了一个从观念到制度的演进过程。国际社会已充分认可人权的法律地位和国家地位象征的主权。一般情况下,人权与主权不发生冲突;但是,随着世界经济政治一体化进程的深入,二者往往被置于一个孰高孰低的窘境,加之各国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国内革命与国际政治斗争这一系列敏感尖锐的政治参量,其相互关系更被认为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对部分发展中国家展开人权外交或进行人道主义干预,同时,发展中国家不乏因人权问题上的分歧与西方国家进行对话。在这一问题上形成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是人权高于主权,另一种是主权高于人权。两种观点均有各自的理论支撑,得到不同利益集团的支持,并在不同的国家得到实践。反对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实则反对国际社会中的霸权主义行径;反对主权高于人权,实则在大力呼吁整个人类的自由和平等思想。二者真的难分伯仲么?其实不然。
      二、人权与主权的历史发展
      人权与主权的概念源于西方社会,历经几世纪的演变发展,有着各自的历史渊源和逻辑论证。
      (一)人权观念的历史发展及概念
      就人权而言,最早随着中世纪人类挑战神权和君权等特权地位而出现的,随后在意大利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中,人权意识与新兴资产阶级对自由、平等及财产私有的追求一同产生。在理论上,荷兰学者格劳修斯首次使用了“人权”一词,斯宾诺莎第一次提出并论证了“天赋人权”,英国哲学家洛克将人权理论进行了更加系统化的论证,法国思想家卢梭认为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既是自由和平等。这一时期,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形成了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自由平等权利的思想。这一人权思想在历经数次革命的洗涤升华,最终在18世纪末美国独立战争中得到了提炼,《独立宣言》和随后生效的《人权法案》以及法国大革命中提出的《人权宣言》确认了人权原则,并通过法律加以确认保障。这一历史沿革,使得观念上的自然人权变革为制度上的实然人权。
      人权观念被国家内部普遍接受认同后,其内涵和深度在国际社会中也因国际法的确立而得到进一步发展,“国际人权宪章”明确规定,人权既包括个人人权,即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也包括集体人权,即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以及继承人类共同遗产权。
      (二)主权观念的历史发展及概念
      就主权而言,最早是随16世纪城市工商业发展中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应运而生。资本主义生产需要打破和跨越受教皇教廷干涉和封建领主割据的市场,从而建立和完善一个自我实行管理的国内市场并由统一的政治实体行使最高权力。法国思想家傅丹在《论共和国六书》中,以主权为基础,将君权与主权结合而首次使用了国家主权的概念,以此来反对封建领主和教皇神权。理论家格劳修斯认为,主权除被神法与自然法限制外,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法国思想家卢梭进一步发展了主权理论,提出人民主权学说,认为国家的主权属于国民,作为公共意志,主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分割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由此,现代国家主权理论形成。1648年10月的威斯特伐里亚和会上,以条约的形式承认并明确了欧洲各民族国家为独立主权国家,至此,主权经历观念到实践的演变被正式予以确立。
      现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是指一个国家在本国范围内,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具有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的双重性质。对内主权意味着一个国家对本国范围内的一切事务拥有最高统治权,即各国可以通过立法、司法、行政,通过经济、政治、文化乃至军事手段实行国内政治统治,不受外来力量的限制或干涉。对外主权意味着主权者可以独立、平等地参与国际事务,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外交方针政策,不允许其他国家或其他实体干涉一个主权国家在这些领域中的自主活动。
      三、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人权和主权的观念及概念一直被予以完善和拓展,二者的关系也因经济、政治、文化等等的参量而被扭曲和误解,但对于二者关系的厘清首先应基于两个客观存在:第一,主权国家已作为国际社会主体进行一切政治、经济、文化交往,所有国与国之间的对话交流都以主权作为先决条件予以默认才可能够进行开展。任何尝试忽略、否定、跨越主权而进行的交往必然遭到国际社会的否决和谴责;第二,尽管在地理上、政权上、文明上存在着国家国别的划分,但是,人权天赋,关乎人类整体自由平等,这已是人类一种普遍认同和遵循的理念共识,更是人类对自身一切权利要求的前提和基础。
      在以上两个客观存在的基础上对人权与主权的关系进行思考,笔者认为,人权与主权是和谐并存的,一般不发生冲突;但在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人权高于主权且必以主权完整、不被侵犯作为前提。值得注意的是,以人权为幌的霸权主义并不在此范围内,因其保障的目的并非单纯的“人权”——对人类自由平等幸福的追求,实则是变相的对主权及其附属利益的索取。
      (一)人权与主权和谐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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