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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教育合法权益保护研究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21-06-16 20:01: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妇女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相对于男性群体而言不可忽视的弱势群体,妇女在全面振兴广西高等教育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国家及有关部门正通过各种外部力量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整治,但是,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仍然存在,且出现更加复杂化的趋势。对妇女教育合法权益保护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可以维护妇女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其个人素质的提高,还可以为我国实现富民强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助力。
      [关键词]妇女;教育权;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712(2015)19-0123-03[ZW(N]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度广西高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研究”(KY2015LX765)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李雪菁(1983—),女,广西桂林人,硕士,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讲师。
      一、妇女教育合法权益概述[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18周岁以上的女性为妇女,包括成年女子、已婚女子、未婚女子。妇女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相对于男性群体而言的弱势群体,她们在全面振兴我国高等教育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与国内都已形成了多种渠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的地位也渐渐提升。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正通过各种外部力量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整治,但是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仍然存在,且出现更加复杂化的趋势。作为妇女自身而言(包括正在高校就读的女性、走入社会后又重返高校学习的女性、正为高校妇女教育事业奋斗的女性),她们通过自我教育和接受本科高等教育(含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因此,保护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对她们自身的发展和社会进步都有重大意义。只有深入研究妇女自身力量与外界对妇女教育合法权益保护的情况,才能从源头上遏制侵害妇女教育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
      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保护在国际上已经引起关注,主要表现为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项公约、联合国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通过的《北京行动纲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发展权利宣言》《消歧公约》等,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建议书、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签署的宣言,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职司委员会的妇女地位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与报告、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建立的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开展的工作与活动,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中提出的任务、国际建立的有关妇女教育权的机制等,以及世界教育论坛通过的框架、世界卫生组织开展的维护健康活动、国际金融机构建立的全面发展框架、《欧洲人权公约》的《第一附加议定书》《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欧洲地区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这些体现了国际妇女教育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此外,美国、芬兰、新西兰、冰岛、德国、荷兰、英国、瑞典、法国、挪威、丹麦等国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章,成立有关机构组织,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妇女与男性平等的受教育权,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我国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保护也取得了一定成果。第一,我国为了保护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制定了相关法律。我国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保护主要是以宪法为主,并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项法律规定,在其他部门法中也有对妇女教育合法权益保障的规定。例如: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受教育权,保障妇女在高校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保证城镇和农村妇女的接受高等教育权,妇女高校毕业后、继续学习毕业后、工作之后重返学习和培训后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培训与教育都是提升妇女综合素质的途径,以期妇女能从自身做起,增强纠纷的解决能力。第二,我国为了保护妇女教育的合法权益设置了相关机构。例如:中国政府部门中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4个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建立了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青少年室、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及中国各地的妇女联合会。此外,中国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公布,也在维护妇女教育权益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妇女教育合法权益保护中还存在如下问题亟待解决。
      二、妇女教育合法权益保护所面临问题分析[摘要]
      (一)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保护体系还不够具体、深入、完善
      我国在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保护方面除了国家的相关立法,还有国际、区域性的法律规定、公约,但缺乏具体的实施方案。首先,我国虽然建立了“十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终期评估和“十一五”规划编制,但对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的保护没有具体深化的措施,没有将各类妇女各阶段的教育细化。其次,对于农村妇女、贫困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保护还有缺失。因贫富差距、传统“重男轻女”的观念导致妇女受教育层次不一的状况仍然存在,农村妇女、贫困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仍然偏低。再次,与妇女相对应的男性群体中缺乏男女平等的性别教育。最后,妇女教育合法权益保护研究局限于高校自身,没有与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单位、社会组织进行互动。这不利于理论与实际的紧密结合,不利于寻求最佳解决对策。
      (二)观念的偏差与维护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的缺失
      由于我国历史的原因,以及目前国际、国外对妇女的歧视现象,侵害妇女合法教育权益的违法犯罪情况仍然大量存在。例如一些歧视性的观念,“重男轻女”“生男孩比生女孩好”;剥夺农村妇女接受高等教育权的违法犯罪行为;高校中对妇女性侵害犯罪事件、性骚扰事件等,严重影响了高校妇女的身心健康,并且影响了她们的学习、生活,有的甚至引发恶性自杀、自伤,或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报复犯罪嫌疑人而让自身进一步受到伤害。
      维护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的缺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高校思想道德教育中对于各类有关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维护的道德教育还不够完善。第二,在妇女各类高等教育中,法律知识的普及面还不够,妇女自身维护教育合法权益的能力还很低。第三,对从事维护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的工作者缺乏强有力的法制教育,对于侵犯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的男性、女性也缺乏强有力的制裁。各级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学习,工作后重返高校学习、培训,接受高校长期、短期教育时,关于妇女的教育合法权益保护专项知识普及不够,有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学法、守法、执法,导致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有漏洞可钻。第四,目前妇女各类合法权益侵害事件中,涉及婚姻家庭的违法犯罪事件增多,且情况复杂,使妇女难以安心实现自身的接受高校教育权,影响了妇女教育合法权益的实现,降低了妇女接受教育的质量与效果,例如:在高校就读期间,婚前婚后对妇女的人身权侵害事件,离婚后妇女的受教育权、就业权遭遇侵犯,妇女再婚受歧视影响自身接受教育,机关或社会企业对离婚妇女的在高校继续受教育及培训权、就业权侵犯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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