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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浪汉维权:追讨生命价值与尊严

    时间:2021-06-12 16:01: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我们不知道他们的名字和身份,只能用A和B来称呼他们。他们曾是两个鲜活的生命,两场车祸却让他们变为一杯骨灰,在高淳县殡仪馆里永远沉默。
      倘若他们地下有灵,一定欣慰——有那么多人,在帮自己追讨生命的价值和尊严:
      2006年4月,高淳县民政局为他们提起民事诉讼,打起“国内流浪汉维权第一案”。一审败诉后,民政局上诉至南京市中院。
      2007年1月13日,四五十位法律学者、律师、法官、检察官汇聚南京大学,为他们的道义与公平展开讨论,研讨会论文集竟厚达171页。
      民政局是否有资格为流浪汉维权?官司能否胜诉?如何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人们在期待最终的答案。然而对生命尊严的追问,意义已远远超越官司本身。
      
      两个“无名生命”的身后官司
      
      2004年12月4日晚6点10分左右,天色微黑,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南京高淳县双固公路上。“轧着人了!”等酒后驾车的李某猛然惊觉,惨剧已经酿成。躺在公路上的A被当场碾压致死。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李某与A负同等责任。A仅有的身份信息:男性,30~40岁。
      2005年4月2日晚7点30分左右,高淳县居民王某驾驶三轮运输车,将B撞至机动车道内。一辆小客车恰在此时迎面驶来,B被当场轧死。经县交巡警大队认定,两肇事司机均负有同等事故责任。B没有责任。B仅有的身份信息;男性,50~60岁。
      事故发生后,交警刊登认尸启示,但无人认领。两起事故中,由于驾驶员均构不成交通肇事罪,如没人为两位流浪者维权,将出现“死了白死,撞了白撞”的局面。2006年4月,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机构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分别索赔18万元和16万元。2006年12月18日,高淳县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定高淳县民政局与死亡的无名流浪汉之间没有近亲属关系,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裁定驳回其诉求。
      2006年12月26日,高淳县民政局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由民政局出面代流浪者维权,是高淳县民政、交警、检察等部门多次磋商后决定的。大家觉得民政局是最合适的主体。检察机关也发了两封检查建议书给我们,支持我们起诉。”2007年1月13日,高淳县民政局局长张朝霞说。高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六福透露,打官司也是逼出来的,肇事方要求尽快处理事故,甚至要告公安部门行政不作为。
      
      法院有责任弥补法律漏洞
      
      高淳民政局要求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赔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争论由此产生:民政局有没有资格代流浪汉维权和索赔?
      研讨会上,有专家指出,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下,民政局确实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侵害生命权需负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它不是对生命本身进行的“命价赔偿”。民事诉讼赔偿,是赔给与死者相关的利益主体——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仅限于受害人的抚养人和近亲属。流浪汉维权,最大的问题是其近亲属不明。如果有近亲属,就应由亲属来诉讼,轮不到民政局;如果没有近亲属,肇事者就无需赔偿;如果近亲属不知道消息,那就从知道那天起计算诉讼时效。据相关法规规定,民政局对流浪者的救助范围是临时性的救助,不包括为其维权打官司。
      但也有专家指出,流浪汉对自身权益保护处于“真空”状态,迫切需要有机构或单位为其提供日常救助和法律援助。对本案应放宽诉讼主体资格。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友根认为,高淳县法院将起诉予以驳回,是基于现有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作出的。但我们也要考虑法律制度是否有漏洞。现有法律基于一个认识基础:凡死者均有近亲属,也只有近亲属才能请求赔偿。流浪汉是体制外的边缘群体,法院有责任通过判决,弥补法律漏洞。南大法学院教授张淳说,此案有两点意义:促进立法机关修改完善法律;呼唤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司法创造。
      
      打官司不是估价生命,而是追偿生命权
      
      “听了研讨会,我对案子的胜诉更没信心了!”高淳县民政局局长张朝霞有些困惑。参加研讨会,本想听专家分析官司怎么打,但显然没找到答案。“诉讼时我们也知道自己主体资格不太适合,但谁是最合适的主体?就在2006年11月,高淳又发生一起流浪者被撞死的事故。如果判我们败诉,哪个部门来为他们伸张正义?”
      南京市民政局局长张良礼认为,高淳县民政局能不能为流浪汉打官司,很难从法律上明确判断。但是,生命平等而可贵,这是社会的基本价值体现。当一个流浪汉的生命受到侵害又没有亲属为其维权时,社会、政府有责任站出来,他说:“不管达官贵人还是身份不明的流浪者,生命健康权都应受法律和道德的同等保护。要求赔偿本身不是估价生命,而是实现权利。死者生命已去,活着的人有责任用法律为其追偿生命权。”
      
      给活着的流浪者更多温暖
      
      2007年1月12日上午10点,23岁的沈力(化名)走进南京救助管理站大门。天空飘着细雨,有些阴冷。沈力没打伞。他缩颈弓腰,向门卫确认地点后,快步走向救助楼。
      “我已经在外面流浪20多天了,一直没洗过澡。”在救助楼的依良室里,记者找到了他。他正在吃着救助站工作人员给他泡的方便面。老家是湖北黄梅县的他,身上的薄羽绒服看上去油黑发亮,脚上的鞋子破了几个大洞。 “你穿多大号的鞋子?快换上棉鞋,吃完饭,洗个澡,再把衣服也换了。”救助管理站救管科科长王红兵问,“年轻的帅小伙子,怎么搞成这样了?”
      “我到苏州打工,刚下火车,行李被人偷了。就靠身上50块钱,我撑着过了这么多天,再不到救助站来,不饿死也被冻死了!”沈力每天晚上随便找个角落睡觉,冻得睡不着,只好半夜起来跑步,暖和暖和身子再睡。后来听说可以到救助站,就自己找来了。
      目前,救助站里有120多名求助人员,大部分都是成年男性。很多都是像沈力这样找不到工作的流浪者。走进儿童区,像到了幼儿园,走廊贴满卡通画和名言警句。七八个流浪儿挤在“美妙旋律”小屋里唱卡拉OK。旁边是“自立起点”,孩子们可在这里学缝纫和修自行车……
      “一般的求助人员,我们给买一张回家的车票让他们回家。对老、幼、病、残、孕这五类求助人员,我们会派人把他们送回家。”王红兵说,最近天气变冷,前来求助的人增多了。 采访结束,记者与王红兵道别时,一位穿着整洁的年轻女孩儿又走进救助站。“我来南京找姐姐,包和手机都被偷了。”说着,这位浙江诸暨的女孩眼泪滚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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