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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尊重民族习俗

    时间:2021-06-09 20:04: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是党的一项重要民族政策。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巩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唯有正确认识、相互理解、互相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这样各民族之间才会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关键词]民族风俗 民族团结
      [中图分类号]K8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803(2015)06-0052-04
      一、民族风俗习惯的内涵和特点
      民族风俗习惯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一种行为方式。它通过居住、衣着、饮食、婚姻、生育、文体活动、待人接物、丧葬、节庆、礼仪等方面反映出来。
      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民族众多,民族风俗习惯具有地域性、群众性、民族性、稳定性、敏感性特点。所谓地域性和民族性就是指各个民族居住、生活的环境和宗教信仰不同,其习俗也各具特色。所谓群众性就是指它是各民族群众长期以来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特色特点。民族习俗的主创者是大众,它以大众而存在。所谓稳定性就是指它反映一个民族长期稳定的生活、文化和心理感情,稳定性从某中意义上讲就是继承性。所谓敏感性就是指它对同民族的事物具有天然敏锐的亲近心理。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在本民族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忽视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就被视为对该民族的不尊重,因此,对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一定要做到相互理解、互相尊重,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巩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我国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发展规律相结合,坚持民族平等、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制定了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和各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由的政策。
      1938年,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政治报告《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中指出:“必须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俗。”1945年,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指出:“他们的言语、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被尊重。”周恩来指出,民族风俗习惯要比宗教信仰广泛,应该受到尊重,否则,就会容易刺激民族感情。1950年,邓小平在欢迎赴西南地区中央民族访问团大会上的讲话《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中指出:“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方面,也要老老实实。我们要主动向他们说清楚,正是因为风俗习惯不同,容易引起误会,容易犯忌讳,可能得罪了人还不知道。”他又讲:“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尊重藏民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不住喇嘛寺等,这样就能赢得藏民同胞的信任。” 1999年,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正确处理各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民内部矛盾,及时解决出现的利益纠纷,防止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发生,要认真做好散居和杂居的少数民族群众的工作,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1](P309)2005年,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对各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传统、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里认同等方面的差异,我们要充分尊重和理解,不能忽视它们的存在,也不能用强制的方法加以改变。”[2]
      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对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也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1949年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建国初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确规定,各民族的风俗习惯要给予尊重。1957年以后,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出现了许多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民族团结、损害民族感情的错误做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经过拨乱反正,纠正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的这些错误做法,不仅改善了民族关系,增强了民族团结,而且对当前深化改革开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顺利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常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要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相互信任,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相互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上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以及我国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尊重和保护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另一方面从法律上保障了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受侵犯和歧视。但是,任何一个民族不能以本民族风俗习惯去衡量要求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更不能以自我为中心,只想让大家来尊重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而自己却不去尊重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谁要故意破坏各民族的民族风俗习惯,那就是等于破坏民族平等、伤害民族感情和民族团结。
      三、新疆地区在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方面的经验与做法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少数民族众多的区域,少数民族人口占新疆总人口的60%,在现实生活与民族交往中,需要充分了解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尊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直接影响着民族关系,影响着边疆地区的安定团结。
      第一,尊重在疆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生活在新疆的维吾尔、哈萨克、回、柯尔克孜、乌兹别克、塔塔尔、塔吉克、东乡、撒拉、保安等民族,信仰伊斯兰教,食用清真食品,禁食猪肉、血、死亡牲畜、非穆斯林宰杀肉类(牛、羊、驼的肉)、驴肉、狗肉等。上世纪60、70年代物资紧张时期,猪肉、牛羊肉凭票供应,党和政府向信仰伊斯兰教民族居民发放牛羊肉票,向汉族居民发放猪肉票,因满、蒙古、达斡尔、锡伯、俄罗斯等少数民族禁食猪肉,为尊重他们食牛羊肉的习惯,也向他们发放牛羊肉票。凡供给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食品,都按照这些民族的饮食习惯进行加工和制作,并注明“清真”二字,以便信教群众识别。向信教群众供应的牛羊肉,按其信仰要求由宗教人士或穆斯林信徒进行屠宰、剥皮、剔骨等,入库单储,出库单运、单售。在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和公职人员较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立清真餐厅。此外还在部队、监狱设清真食堂,在交通要道、宾馆、医院、列车、飞机等交通设施上设清真餐厅或清真食品。为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的管理和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要求,2004年11月新疆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未按规定领取清真标志生产、加工、制作、销售的食品,不允许标为清真食品。对擅自悬挂清真标志的,收回清真标志,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2000元的罚款。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实施,为更好的加强和管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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