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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与和谐社会建设

    时间:2021-06-04 12:03: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民族、宗教无小事。人民政协必须利用在宗教工作方面的优势,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充分发挥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关键词]宗教工作;人民政协;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2-0049-03
      
      胡锦涛同志在关于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认真做好党的民族工作、宗教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承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迈出新步伐。”这就是说,宗教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不仅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团结广大宗教界人士,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充分借鉴历史经验和做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将宗教工作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整体格局中,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长期经验得出的科学论断,体现了宗教发展的普遍规律,也得到了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宗教提出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宗教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早在建国之初,由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广大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拥护,他们积极进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积极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创造了前提。1950年月,周恩来提出了宗教界要研究“怎样服务于人民”、“怎样辅助社会进步”,使宗教活动“有益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问题,这可视为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思想的雏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进行了积极探索,使广大信教群众在思想上、心理上将坚持宗教信仰与拥护社会主义社会较好地协调起来,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奠定了基础。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正式提出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并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对此作了新的阐述,把其列入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述;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的存在和活动,也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可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体现了我党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点和落脚点,指明了社会主义时期工作的大原则、大方向,表明了我党找到了一条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最佳途径。这也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在历史过程中的正确方向,对于我们紧密团结信教群众,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不断开创宗教工作的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全方位的。在政治方面,我们必须团结、教育和引导信教群众,把他们在生产和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以利依靠和团结全体人民共同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不断巩固和扩大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在经济方面,宗教界要发扬爱国主义优良传统,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新贡献,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贡献。在文化方面,宗教界要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要研究宗教文化,并发挥其积极作用。在社会方面上,要运用宗教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服务。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之事,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既是对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肯定,又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宗教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历来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进入新世纪新阶段,随着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以及《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宗教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宗教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在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积极作用,就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第二十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努力促进宗教和谐,更好地维护我国宗教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更好地凝聚信教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为促进发展服务
      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团结和调动不同信仰的群众,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我们党的宗教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宗教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首先就要为促进发展服务。要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紧密结合起来,把广大信教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更多地凝聚到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改善生活上来。只有发展了,宗教工作才能建立在更加强大的物质基础之上,才能为解决各种宗教问题、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创造条件。
      (二)加强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团结
      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上来。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广大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一样,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努力使广大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取得共识,努力增进广大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并不是不进行政治思想教育。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一切宗教活动都只能在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活动。要对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共同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三)加强宗教间的对话与交流,促进和实现宗教和睦
      促进社会和谐,离不开宗教和睦。我国文化向来有兼容并蓄的传统,各宗教在长期发展中,形成了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的传统,佛教传入中国后,与中国文化相融合,形成了儒佛道共生的局面。伊斯兰教传入后,在部分少数民族中被广泛接受。在我国历史上的大部分时期,各宗教都有活动,总的来说都能够和平相处,没有发生过“宗教战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各宗教之间尊重差异,增进共识,形成和保持“和而不同”的境界,营造各宗教和谐共处的良好社会环境,使各宗教都能够更好地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为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人民幸福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宗教对话与交流,促进宗教和睦,首先要求各宗教互相尊重,包容差异。互相尊重,包括各宗教内部的互相尊重与各宗教之间的互相尊重两个层次。各宗教之间互相尊重,就要既坚定自己的信仰,也要了解和尊重其他宗教的信仰,增进互相之间的了解。其次,要努力寻找和发现各宗教之间的共识。我国各宗教在团结、动员各自信教群众参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共同的利益,各宗教在教义、信仰上,也有相似和共同之处,例如各宗教都讲求公平、正义、和平、友爱等伦理价值,正如瑞士神学家汉斯·昆所说的:“没有世界伦理,就没有人类的共同存活;没有宗教和平,就没有世界和平;没有宗教对话,就没有宗教和平。”第三,各宗教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发挥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既是对我国各宗教社会作用的积极肯定,也意味着宗教也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各宗教要发扬爱国爱教、团结友爱、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教育信教群众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动员信教群众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中去,要关怀社会,履行社会责任,关怀困难群体,发挥宗教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为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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