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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中外行政问责制比较

    时间:2021-06-04 00:00: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行政问责制是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方法和途径。在如今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延续权力制约的法的精神,结合国内外行政问责的司法实践,将行政问责贯彻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本文通过从解释行政问责的概念出发,结合我国现实条件和2018年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具体比较国内外行政问责制度的不同,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关键词:行政问责;比较分析;问题;完善
      一、行政问责概述
      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行政问责做出过明确规定或者相关解释,而界定行政问责概念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公共行政实用词典》,它提出“由法律或組织授权的高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这个定义比较全面的概括了行政问责的明显特征,突出了行政问责的主客体以及后果。而我国学术界对于行政问责制有不同的理解,略有偏重,有的学者偏重问责主体,提出“问责不仅包括系统内部的的同体问责,也包括来自系统之外的异体问责”。有的学者则偏重于问责客体,即问责对象——“问责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政府领导和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关、派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等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也应该属于问责对象。”综上所述,行政问责制就是行政问责主体即社会各界对行政管理主体所作出的失责行为提出监督意见,失责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中国学者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起始于2002年,在非典事件的推动下,我国的行政问责逐步启动建立,抽象性非系统性的行政问责走向制度化轨道。在现实社会中,任何制度规则的建立都有其理论依据。行政问责的法理基础有以下几种:其一,人民主权理论。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要能够实现人民主权就必须要真正达到社会“公意”,而社会“公意”产生的前提条件就是直接选举下的民主。全体公民拿出自己一部分权利交由一个民选的集团来统一行使,并与之签订契约,如果不能很好地服务公众,这个集团将承担违约的责任——被人民罢免。其二,责任政府理论。政府要向人民负责,忠于人民的意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人民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同时,保留了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的权力。其三,善治理论。善治即以人为本,人民即为标准,从而使得公共利益最大化。善治的合法透明公开有效等要求就是政府治理的要求,推进了政府问责制的构建。以上各种理论从人民主权、责任和治理等角度阐述了行政问责的必要性,为政府承担责任、弥补失责行为、提供公共服务给予了思想基础,加速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
      构建行政问责制度,是建立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应有之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行政问责是规范政府行为、预防和监督不法行为的有效途径。构建行政问责制对社会整体都具有很大意义,对内,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整肃公务员队伍,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责任意识。对外,为社会各界提供了监督渠道,使政府行为公开透明,提高了公众对政府行为的参与度。因此,在民主法治国家,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和问责,健全完善相应的的行政问责制度尤为重要。
      二、中外行政问责制度比较
      问责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监督体系是否健全完善的标准之一。一个政府运用权力是否适度恰当,滥用权力是否受到监督与惩罚,是评判法治政府的标尺。问责制度起源于西方,在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后,已经形成了一套健全的运行机制和完备的法律体系,行政主体能够对其失责行为负责,相关责任人也会受到相应的的追究。而我国行政问责起步较晚,本文通过比较中外中外行政问责制度的背景、内容以及具体制度规定以期找出我国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途径。
      (一)中外行政问责制度背景比较
      西方行政问责制度有其特殊的产生背景,从古希腊到现代,对于政治、政府的探讨从未停止过,每一个时代都具有其鲜明的特征,伟大思想家的分析有时更是领先于社会发展的脚步。苏格拉底提出“美德即知识”,亚里士多德提出“人具有理性”和“遵循法治”,卢梭提出“社会契约论”,这些对人理性道德的探讨引发了人们对法理的初步探究。从西方的政治文化发展背景来看,西方的思想是从探讨人的理性开始到崇尚法律的,这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是无序到有序的转变过程,而人民的权利自和由也受到足够重视,讲究规则责任,这些都表明民众对自身权利的看重,以及对政府遵循规则与法律的较高要求,人民权利至上的思维模式已深入人心。因此,在西方政治生活中,民众具有更多的话语权,积极表达他们的要求和想法,政府也对民众要求作出回应和解答,这样的良性循环有效的推动了行政问责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在我国历史长河中,小生产方式维持了几千年,漫长的封建统治下高度集权使得官本位思维固若金汤,如今一些民众仍对官员有一种敬畏惧怕的心理,有权者即高一等。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古代法律的基本目的,而民众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民众思维僵化,这种现象到新中国成立后才有所改变。新中国成立以来,有些个案体现了行政问责运用,如“刘青山、张子善贪腐案”、“11·24特大海难事故案”,这些案件追究相关行为人的责任,制定了追责规则,但并不全面,并未形成有效的行政问责体系。如何增强行政问责的可操作性,如何提高民众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度,如何建立有效完善的行政问责机制,这些问题至2002年非典以后才开始慢慢得到重视并着手解决。至今,我国从中央到地方一直在加快推进行政问责的步伐,并将此运用到实践的每一个角落。
      通过比较中外行政问责的制度背景,我们可以发现明显差异,西方责任思想先进,中国行政问责的文化滞后。西方能够准确对待政治和政府,政府是服务民众的,官员是政府的工作人员,如果达不到民众的要求,那么将失去民众的支持。同时,西方民众积极参与政治生活,主动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民众与政府之间有微妙的对抗与平衡。而中国自古以来崇尚权力,政府并不是简单的人民权力的集合,封建社会的政府是维护皇权的工具,官本位思想造就了民众对行政机关的畏惧崇拜。中国民众参与政治生活的态度不甚积极,对政府行为的规制更多的是依靠政府本身。转变官本位思想,提高官员服务意识,民众积极投身于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之中,将有效的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建设。新中国建立至“非典”之前,虽然没有专门的立法,但是对失责官员的仍有严肃的追究。“非典”之后,我国开始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中央和地方都有建立行政问责的具体举措,今年最新颁布的《监察法》更是表现了党和政府反贪腐的决心和态度,至此我国行政问责的建立完善呈良好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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