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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西藏的建立与发展

    时间:2021-06-03 12:00: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西藏的和平解放和民主改革,不但使西藏摆脱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和羁绊,而且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西藏各族公民获得了充分的人权,为西藏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民主改革后,民主政治开始在西藏实现,西藏各地陆续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了各级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得以建立。新时期,西藏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迈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道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根本保障,政治协商制度充分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实施,基层群众自治稳步前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西藏有了快速、全面的发展。
      [关键词]西藏;民主政治;和平解放;民主改革
      [中图分类号]D62+633(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57(X)(2011)02-0005-08
      
      2011年5月23日是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60年来,西藏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西藏以藏族为主的各族人民当家做主,依法行使着管理国家和西藏地方社会事务的权力,享受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这一切进步的起点,就是西藏的和平解放。
      我国是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是以普通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组成的统一国家。宪法规定了我国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主要是通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三个基本制度而体现。这一根本制度和三个基本制度在西藏的建立和发展过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西藏各族人民实现当家做主的过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西藏的实现与发展的过程。由于西藏是一个脱胎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的边疆民族自治地区,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西藏的建立和发展具有与内地不同的特点。
      
      一、西藏和平解放前是一个受到帝国主义侵略的封建农奴制社会
      
      9世纪吐蕃政权崩溃后,西藏社会开始逐渐进入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时期,社会人口主要分化为农奴主与农奴两大阶级。在农奴主阶级中,藏传佛教上层势力不断扩大,到17世纪上半叶,形成了藏传佛教格鲁派上层僧侣与世俗农奴主联合专政的政治局面。13世纪以来,历代中央王朝支持和维护了西藏封建农奴制度,支持农奴主阶级的统治,对西藏的政治制度作出规定,直接掌握西藏地方主要领导人的管理权。1751年,清朝承认西藏僧俗农奴主联合专政,僧侣领主优先的现实,颁布《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建立了清朝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共同掌握西藏地方政府最高权力的管理体制。1793年,清朝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对这一体制作了进一步的完善。1911年随着清朝灭亡,驻藏大臣体系崩溃。直到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时,以藏传佛教格鲁派上层为主的僧侣农奴主与封建贵族为主的世俗农奴主联合专政的局面没有改变,由达赖喇嘛掌握西藏地方政府的管理体制一直延续下来。
      这一体制的社会基础是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在封建农奴制度下,占人口5%的上层僧侣和世俗贵族组成的农奴主阶级占有西藏以土地、牧场为主的全部生产资料和部分占有农奴人身,占人口95%的广大农奴阶级依附于农奴主阶级。农奴们没有生产资料,没有人身自由,毫无政治权利可言。当时的西藏是一个典型的封建等级社会,通行了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明确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西藏政治是神权政治和贵族政治的混合体,是僧俗农奴主阶级的专利,广大农奴完全是农奴主政治角逐的被动工具。
      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和帝国主义的侵略使中国国家主权受到严重损害,也严重损害了国家在西藏的主权。由于帝国主义的掣肘,中央政府的软弱,西藏地方分裂势力在帝国主义的支持下,不断进行分裂活动,妄图实现“独立”梦想。帝国主义在西藏的种种特权,“藏独”势力为寻求支持主动服从于外国势力的事实,使西藏难逃半殖民地化的阴影。
      实现国家的完全主权和民族独立,实现各族人民的解放,成为摆在当时包括西藏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面前的共同任务。完成这两大任务是西藏实行民主政治的基础和前提。
      
      二、西藏和平解放和民主改革创造了实行民主政治的必要前提
      
      (一)西藏摆脱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和羁绊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一个国家的固有权力。国家凭借这种权力可以以最高权威和独立自主的方式处理它的一切内部事务和外部事务,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和影响。主权的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也称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实质上指国家的政治统治权力,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实现,体现在颁布法律、废除法律、决定国家组织原则,决定政权组织原则、决定经济体制、统率军队等权力上。主权对外独立的属性派生于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它主要指一个国家有权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外交方针政策,处理国际事务和享有国际权利与国际义务,不允许其他国家或其他实体干涉一个主权国家在这些领域中的自主活动。主权的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不可分割,紧密相关。
      在晚清及中华民国时期,由于统治阶级的腐败和无能,西方列强的侵略,中央政府对国内军阀割据和一些少数民族上层统治地区难以完全行使最高权力,国内租界林立,外国军队横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实现了民族独立,赢得完全主权和尊严。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在北京中南海勤政殿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标志着西藏和平解放。这一天开创了西藏历史新纪元。从此,西藏政治从少数人专政开始向多数人的民主政治过渡。
      “十七条协议”指出:“近百余年来,帝国主义势力侵入了中国,因此也就侵入了西藏地区,并进行了各种的欺骗和挑拨。……西藏地方政府对于帝国主义的欺骗和挑拨没有加以反对,对伟大的祖国采取了非爱国主义的态度。这些情况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陷于奴役和痛苦的深渊。”“十七条协议”第一条“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来”开宗明义,阐明了把帝国主义侵略势力赶出西藏,实现国家在西藏的完全主权。
      西藏和平解放后,根据“十七条协议”第十四条“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并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邻邦和平相处,建立和发展公平的通商贸易关系”的规定,在外事工作上,中央政府在西藏收回了处理西藏地区一切涉外事务的权力。1942年抗日战争正紧张时,西藏地方政府在英国人唆使下,非法成立了所谓的“外交局”,擅自处理和一些邻国的外交事务。1952年1月,中共西藏工作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成立。同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正式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外事帮办办公室”,作为处理和解决西藏地方的一些涉外事务的专门机构。1956年4月,外事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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