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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地区重特大刑事犯罪防控对策研究

    时间:2021-05-15 08:01: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群众的安全感指数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发生息息相关,尽管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发案率远远比不上一般的普通刑事案件,但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是不言自明的,从而大大降低了群众的社会安全感。目前,农村地区整体治安状况不容乐观,尤其是重特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如果防控不当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弱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成果,因此,探索、建立有效的防控机制已是刻不容缓。
      关键词:农村地区 重特大犯罪 刑法学
      作者简介:张新梅,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77-02
      衡量社会治安状况如何,要靠许多指标来综合判断,但其中有两个指标必不可少,其一是刑事犯罪案件发案数,其二是群众安全感指数。很显然,刑事案件发案率较高,社会治安状况就较差,群众安全感指数较低,社会治安状况相对就较低。而群众的安全感指数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发生息息相关,尽管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发案率远远比不上一般的普通刑事案件,但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是不言自明的,从而大大降低了群众的社会安全感。目前,农村地区整体治安状况不容乐观,尤其是重特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如果防控不当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弱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成果,因此,探索、建立有效的防控机制已是刻不容缓。
      一、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范围界定
      关于重特大刑事犯罪的研究范围,一般是将其纳入到农村社会治安的范围内进行综合研究,没有对一般治安案件,普通刑事案件及重特大刑事案件进行明确划分,所以也就谈不上对重特大刑事案件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了。因此,只有对重特大刑事案件进行范围界定,才能进行继续深入的定性分析。
      (一)什么是重特大刑事案件
      重特大刑事案件是一个包含有政治意义上的概念,从刑法意义上看,是指犯罪后果比较严重,情节较为恶劣,犯罪手段相对残忍,犯罪数额较为巨大,情节较为复杂,跨地区作案,团伙作案等。杀人案:一次杀死3人以上(含3人),或一次杀死2人并碎尸的;伤害案:一次致伤5人以上的;抢劫(夺)案:抢劫(夺)现金10万元或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投毒案:投毒致死3人以上或造成20人以上群体性中毒受伤的;放火案:放火致死3人以上或造成100万元以上重大经济损失的;决水案:决水造成生产、生活重大影响或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强奸案:轮奸妇女或奸淫幼女手段残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案:盗窃现金50万元或财物折价百万元以上的;拐卖人口案:特大拐卖人口犯罪团伙或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团伙案件;绑架案件;涉枪、涉爆等严重暴力性案件以及制造恐怖活动的案件;“黑恶”势力集团案件;跨地州、跨地区作案等。
      (二)农村地区重特大刑事案件的显著特征
      本文选取有代表性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发案地进行实地走访,对这些村庄的村民、村委会等进行问卷调查;向对此案件享有管辖权的公安、检察院及法院等部门进行走访调研。通过对农村地区发生的典型重特大刑事犯罪进行剖析,从而做出定性分析。
      农村地区所发重特大刑事案件中主要包括盗窃、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抢劫、强奸等类型,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1.“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刑事犯罪突出。由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因这引起的刑事犯罪,主要表现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过失杀人、故意毁坏财(务)物、放火投毒等类犯罪。
      2.暴力激情犯罪成为重点。所谓“激情”?犯罪,指的是事先没有预谋、没有准备的,而是因一些小事引发的,在短暂的暴发性冲突中,行为人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触犯刑律的犯罪。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类犯罪,事件的起因均不是普通民事纠纷,罪犯也并非穷凶极恶的亡命之徒,而是普通人。
      3.农村恶势力团伙犯罪呈区域性发展。在涉及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等严重危害人身的暴力犯罪中,在涉及的跨地区抢劫、盗窃农民牲畜、生产工具、生活资料的严重侵犯人身和财产的暴力犯罪中,在犯罪主体中,主要有劳教人员、无业人员组成的犯罪团伙,依仗人多势众,无恶不作,成为治安混乱的祸根
      4.返乡农民工的犯罪问题值得关注。返乡农民工因反社会障碍、社会化障碍、心里障碍等因素易引发手段相对残忍的犯罪,主要表现为故意杀人、弑亲的行为,从而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5.强奸案件的受害人以农村留守女性、儿童的居多。其中以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和丧失自我保护能力者的居多。
      6.农村留守人群往往成为犯罪分子的侵害对象。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在农村时有发生,这样的弱势群体,在违法犯罪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直接危及了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犯罪原因
      关于犯罪防控的研究结论往往与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结论可以作相关的对应,即有犯罪的社会原因就有犯罪的社会防控,有犯罪的心理原因就有犯罪的心理防控,有犯罪的治安原因就有犯罪的治安防控,等等。犯罪学者研究犯罪防控,大都很重视对犯罪原因的探究,在对犯罪原因分析把握的基础上,寻求预防、控制甚至遏止的策略、方法和措施。
      (一)农民法律意识相当淡漠
      主要表现为轻法意识,依然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解决问题;畏法意识,导致了对法律的狭隘认识;无讼意识,缺乏寻求法律救济的主动性;伦理意识,习惯于用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来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清官意识,这样的思想透着浓浓的对法律不信任的情绪。
      (二)农村基层组织管理职能弱化,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和防范机制上存在薄弱之处
      农村基层组织不够健全,党团、治保、调解、妇联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发挥得不到位,各种行政管理职能得不到有效落实,各类民间纠纷得不到及时查处和调解,造成案件增多;少数基层组织处于软弱焕散状态,对有些犯罪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助长了少数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对发生在农村的普通刑事案件,查处惩罚力度不够
      由于“涉农”案件多而小,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着重城区、轻农村的情况,通常基层派出所和村镇把治安案件按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本应拘留的,以赔钱了事,“以罚代刑”,结果放纵了“恶人”,激化了矛盾。
      (四)劳释解教人员的社会帮教措施很难到位
      由于社会帮教措施很难到位,劳释解教人员难以很快适应正常社会生活,易留恋犯罪生活而重新犯罪。此外,极少数劳释解教人员犯罪恶习较深,服刑期间改造不彻底,回归社会后成为社会治安隐患。
      (五)恋爱、婚姻家庭矛盾不能得到有效化解,导致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外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不道德现象大量出现,农村群众原有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冲击,使得那些原本婚姻质量差的家庭容易矛盾激化,家庭暴力行为和恶性犯罪就难以避免。
      (六)普通民事纠纷因处理不当演变为刑事犯罪
      犯罪分子与被害人多因鸡毛蒜皮的琐事或闲言碎语引起纠纷和矛盾,由于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往往由于一方一时愤怒或情绪失控,导致产生暴力行为,使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
      (七)返乡农民工的心理调适和安抚工作尚处于空白
      由于其社会化人格障碍、心理障碍得不到有效疏导,从而引发暴力血案的发生。
      (八)农村留守人群的社会救助与帮扶还不够到位
      村留守人群逐步成为问题人群的现象日益凸显。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外流,农村留下了大批老人、妇女和未成年人,成为“留守人群”。这一特殊群体由于生活负担沉重、家庭功能失衡、情感缺失、自我保护防范应对能力弱、大多数青壮年都已外出打工等原因,“留守人群”往往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侵害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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