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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建立食品安全支队的可行性分析

    时间:2021-05-15 04:00: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异凸显,涉食犯罪频发,现有监管体制与监管制度在监管过程中存在一定缺陷。公安机关作为政府重要的行政机关和唯一具有武装性质的执法力量,在食品安全管理上理应担负起更多的责任。文章对目前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建立食品安全侦查支队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探究其建立的原因、作用、意义。
      【关键词】食品安全;涉食犯罪;公安机关;行政监察部门
      一、公安机关建立食品安全侦查支队的原因
      (一)当前食品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1. 管理体制错综复杂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呈现多部门分割管理、“多龙治水”的局面,监管散布在卫生、防疫、工商、质检等部门。管理体制上,有时多个环节一个部门监督,有时一个环节多个部门插手,有时出现漏管,整个体制错综复杂。各部门之间或者争夺监管权,或者相互推诿监管责任,最终造成监管不力,进而导致我国食品行业中出现很多严重违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有毒有害食品的现象。也正是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督执法中各行其是,才让有毒有害的食品生产销售者有机可趁,才会让不安全的食品流入市场。
      2.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之间存在断层
      卫生、工商、质检、农业、防疫等部门在查处食品安全犯罪的执法过程中不易收集到相关证据,往往“以罚代刑”只给行为人以行政处罚,而很少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造成了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之间无法有效衔接,整个过程中公安机关一直处于被动地位,致使不少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未能深挖,犯罪嫌疑人在民警到达前逃逸。
      3. 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督难度较大
      目前社会生产中,食品原材料供给主体主要是小型企业,即食品原材料监管对象集中在小型生产者之中,甚至是农村个体作坊,这种特点使我国食品原材料的监管呈现出分散化的特点,由于我国行政监管部门下设基层单位较少,因此这种特点给其工作带来了极大地困难。
      4. 地方保护助长涉食犯罪
      工商、质检、农业等相关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或滥用职权是不能回避的话题。权利萌生私利,私利诱导犯罪。由于公安机关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参与监管的职权较小,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能自主权过大,造成“主罚轻刑”的执法方式,由于地方财政很大一部分源于一些当地知名企业的税收,使得地方涌现“保护伞”。而“保护伞”会滋长制假售假者日益膨胀的犯罪势头,进而用更多的毒害食品去牟取巨额利益。
      (二)公安机关建立食品安全侦查支队具有优势
      1. 公安机关有强大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发动群众力量打击涉食犯罪
      我国公安机关在全国各地依据社会情况,人口多少等因素设立派出机构,可依法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巡逻检查。这为侦查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足够的警力保障,能够提高发现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公安工作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拥有强大的群众基础,在群众中已经形成了“有困难找警察”的思想,公安机关接收来自群众举报与监督信息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其他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依靠人民群众,可以广泛及时的接收最直接、最敏感的信息。人民群众一直是公安机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问题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智慧与力量。
      2. 公安机关拥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经验,成立专业支队针对性会大大加强
      公安机关多次下发通知,要求严办食品安全犯罪事件。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案件将由公安部挂牌督办,公安部强烈表示对待食品安全犯罪问题“零容忍”的态度。近年来,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侦破食品安全犯罪大要案2400余起,抓获犯罪分子4000名,这说明公安机关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反面态度明确,经验丰富。
      公安机关警种多样,因承担着不同职责和任务而划分为不同警种。比如,维护运输秩序的交通警察,铁路警察;预防违法犯罪的治安警察等,不同警种之间联系密切,资源共享。若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侦查支队有利于整合资源,可引导各部门力量形成合力,运用专业知识,针对日趋严重涉食犯罪问题进行严厉打击,发挥警方的剪刀作用,这样的社会效应会更加明显。
      二、公安机关建立食品安全支队的作用
      (一)弥补食品安全分段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
      食品安全侦查支队的建立能有效地协调、配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填补农业、质检、工商、卫生等部门因监管职能分工带来的监管“真空地带”,防止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行政不作为或者行政乱作为现象的发生,遏制管理体制下各部门间揽利退责、监而不管的执法空位和模糊执法,推动各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职责明确,权责统一”的特点。
      (二)使公安机关化被动为主动,简化了移交程序,更切实有效打击涉食犯罪
      改变以往先由行政部门前往调查,发现涉食犯罪后再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做法,使支队民警一旦接到群众举报后,与其他行政部门联动出击,在第一时间给犯罪分子予以打击。有效弥补了行政部门调查、查处力度和能力的有限性,使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始终处于高压态势,切实有效的减少涉食犯罪。
      (三)增强公安机关打击涉食犯罪的专业化程度,使其更有效率
      过去整治和处理涉食犯罪案件往往由治安大队和侦缉大队共同处理,相对于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支队,食品安全支队组成人员经过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可以更系统地掌握涉食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各项环节,摸清各环节犯罪特点,掌握犯罪规律,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监管,再加之原有的侦查手段、线索收集的能力和处置犯罪分子的手段,可以形成一股专业性极强的打击力量,减轻了以往公安机关处理涉食犯罪的行政执法难度,提高了公安机关有效打击不法分子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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