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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归与发展: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对策研究

    时间:2021-05-15 00:05:5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gdxs/gdxs201603/gdxs20160310-1-l.jpg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gdxs/gdxs201603/gdxs20160310-2-l.jpg
      摘要: 社会转型与发展过程中,弱势群体作为社会变迁的副产品,生存与发展不断陷入困境,致使社会问题更加复杂化。流浪精神病人作为弱势群体中更为特殊的一类,在生理、心理和社会层面需要家庭、医护人员和社会力量的协同照顾、护理、关心和支持。基于对C市流浪精神病人的现状调查,从流浪精神病人回归社会、寻求自身发展两个方面出发,联动救助管理站、精神病院、公安局、居民等传统的社会救助体系和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社区/家庭/中途宿舍、大众媒体等模式下的救助体系,完善和重构其社会支持网络,从而实现流浪精神病人的基本康复,回归家庭和社区,创造社会价值,实现自我发展,提高社会对流浪精神病人的认同感。
      关键词: 流浪精神病人;回归;发展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23X(2016)03006507
      一、文献综述与问题提出
      关于流浪精神病人的特征,美国著名的精神病学家阿道夫·麦尔认为,许多精神病都是一定人格对某种社会处境的反应,导致一个人发病的最大问题是他的希望或抱负与他的现实状况之间的不协调,而有些病人就是用白日梦来解决这一矛盾的。[1]朱凤宜等在对救助站送来的流浪精神障碍患者的现状进行分析时,以“三无”精神障碍患者为研究对象,展现了他们对所处社会环境反应的滞后。[2]张露莹等则认为流浪精神病患者的智商低于一般住院精神病患者,[3]更能体现其问题的复杂性要高于一般的精神病患者。
      关于流浪精神病人的身心康复和社会发展,Lyons·J等认为,同辈支持(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小组)可以帮助精神病人在社区日常生活中建立与正常公民一样的社会身份。[4]斯班尔门认为,要在原有注重环境中理解人的基本框架基础上关注服务使用者的能力和发展。[5]童敏认为,中国大陆精神病康复多以精神病人家庭为服务介入对象。[6]丁振明认为,可以从患者、患者家属和护理工作者三个角度探讨社会工作方法在精神病院康复模式中的具体应用。[7]但是,从现实中发现,流浪精神病人的康复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仍处于缺失状态,亟待救助系统的“兜底”与保障。
      综合以上观点,较之一般精神病患者,流浪精神病患者具有居所流动性、生活不稳定性、病因复杂性、病情难控制等特征,缺乏修复社会环境的内部(家庭)支持。对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缺少完善的政策支撑,缺乏回归社区日常生活的路径和外部支持。因此,本文通过厘清传统救助模式中出现的治标不治本的问题,引起大家思考和关注,进一步提出联动模式下,社会工作者如何补充救助管理站的行政工作和社会服务工作;社会组织如何增能精神病院,提高医护人员的积极性,改善流浪精神病人住院康复阶段的生活环境;社区或遗失的家属或中途宿舍如何介入到流浪救助体系中,干预公安局对流浪精神病人的安置;大众媒体如何影响居民,改变其对流浪精神病人的看法,共同帮扶流浪精神病人回归社区。最终实现传统救助模式与联动模式的协同发展,构建完备的流浪精神病人支持系统。基本分析框架见图1。
      图1流浪精神病患救助模式基本分析框架二、治标不治本:传统救助
      系统的无奈与无助2003年6月,由国务院签发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8]这项救助不是对救助对象进行长期终身救助并使其生活达到一定水平,而是帮助其临时解决基本生存困难。相对于之前的收容遣送政策,该管理办法具有跨越性的意义。历经12年,该办法缓解了一部分底层群众的生活困境,调和了一系列社会矛盾,改善了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促进了国家与社会良性发展的关系。但是,随着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流浪人员的救助力度只弱不强,对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力度和救助政策更是漏洞百出,成为民政工作中的顽疾,也成为实现小康社会的巨大障碍。(一)行政救助程序拖沓行政救助的救助程序指的是政府或法律规明确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救助活动中所遵循的方法和步骤。对于救助程序而言,为保证程序公正,行政救助原则和制度应当体现这样一些内容:程序应当是中立的,没有偏袒的;程序应当是符合形式理性的,排除一切可能造成的不平等的因素;程序中应当有期限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案卷制度等。[9]16然而,在我国救助管理办法中,流浪者一旦被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发现,首先要做的就是查明其身份。身份核实主要通过公安系统进行,前提是流浪精神病人提供身份证件。但流浪精神病人处于神志不清和精神分裂状态,无法提供身份证件,于是核查工作就会搁置。再者,即使流浪精神病人经过康复治疗,身份核实清楚,救助管理工作人员要找到其联系家人的方式,确认监护人之后才能办理出站/出院手续。如果家人不接,就要运用行政手段,通过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地的救助站批准或者同意接管,流浪精神病人才能被护送回乡。按道理讲,这些流程本该是正常的行政手续,或者是符合规律的处事原则,但是因为涉及救助站、精神病院、公安局等部门,关系到流浪救助对象的社会救助金等问题,救助过程中就会出现欺瞒流浪精神病人真实信息、拖延服务对象出站/出院等现象,导致从核查清楚服务对象的地址到“轮到”送其回乡,要经过大概3个月到半年的时间。所以,救助程序不规范,各部门间不能协同合作,致使大批精神病流浪患者滞留在精神病院和救助管理站,不能及时享受家庭温暖。这一过程既是救助体系内部运作的问题,也是因处于社会急速变迁的阶段,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带来的压力,高强度的劳工作业带来的摧残,越来越多因精神失常流落街头的人需要帮扶。(二)行政救助流程繁琐受韦伯科层制的影响,行政体系内部的工作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但由于各种原因,不同部分之间的协作不顺畅,救助管理站在这样的制度影响下,救助程序繁琐。
      我国目前传统的救助模式实行分散化管理,缺乏规范的、权威的指标体系,现有指标之间缺乏协调性,指标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叠,有些指标残缺不全。特定情况调查机制不够完善,行政救助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性强。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采用的政策体系与一般的救助对象并无区别,流浪精神病人不知如何安置的问题在全国的民政工作中属于普遍现象。另外,我国救助程序主要在以下四方面规定不足:一是救助的法定条件,包括有关救助对象、救助物质的条件,救助的具体标准;二是救助的法定形式;三是救助机关的法定权限,必须规定不同的行政救助由不同的救助机关实施;四是救助的具体步骤,如申请、审查、批准、实施等具体的程式。[9]21-22例如,在对C市救助管理站站长访谈时,他说“我们的工作非常多,每天要送1—2个人回乡,只有我们能送(或者有家人来接),其他人不允许的。”①因为牵涉当地救助站与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地救助站之间的接洽工作,手续繁多,环节复杂。经过社工的努力,争取了一次送服务对象回乡的机会,也仅仅限于本市内的。救助流浪程序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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