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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行政的公正性

    时间:2021-05-14 20:00: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攻坚区”,各方资源与利益都迫切需要一种全新的分配与整合,这必然导致社会各阶层矛盾纠纷与利益冲突的加剧。面对如此复杂的利益局势,司法行政作为社会正义的标杆,如何适应时代需求,改革弊端,完善自我,有效维护社会利益,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从司法行政职能及特点入手,探究当前司法行政隐性弊端,结合实际改善司法行政,争取为社会公平正义建立良好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法律;程序;职权;公正性
      引言
      2013年11月22日,达州公安局达州分局发布对“三个小孩扶起摔倒老太婆,反被诬陷索赔”的处理情况,定义“蒋某某、龚某某(儿子)的行为”为敲诈勒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蒋某某行政拘留7日(因违法人员蒋某某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龚某某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①此决定一经公布,立刻引起了社会的一致好评。司法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关键时刻迅速有效的扶持社会“公德”,充分发挥了自身协调社会纠纷,维护社会正义,保持社会安定的积极作用。作为一种成本低、见效快的正义实现途径,司法行政日益受到人们青睐,与此相一致,司法行政公正性也成为当今社会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司法行政的职能及特点
      (一)司法行政的职能
      司法行政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有关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等司法领域的行政事务实行国家管理的活动,其职能主要体现在普法依法治理、基层人民调解、监狱劳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方面。“三小孩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诬陷索赔”的处理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正确履行了其基层人民调节的职责,并积极宣传了法律精神,增强了人民法律意识,其正面意义值得肯定。
      (二)司法行政的特点
      1.双重性。
      司法行政集行政性与司法性于一体。司法行政是对司法过程中行政事务的管理,其内容主要限于行政活动,主体主要为司法行政机关,具有明显的行政性;可司法行政中的行政活动必须依附于司法过程,没有司法活动的发生,司法行政也只能是一种摆设。因此,司法行政兼具行政性与司法性的双重属性。
      2.广泛性。
      从工作性质上讲,司法行政涉及到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多个方面。首先,司法行政负责拟订与其工作相关的规章与制度;其次,负责社会监狱管理相关工作等;再次,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推动社会守法工作顺利进行;最后,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等。从工作内容上讲,司法行政不仅包含了社会管理,还涉及到文化、外交、军事等领域。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引导社会风尚,指导司法系统相关外交事务,监管司法系统枪支弹药配备使用等都属于司法行政工作范围。我国坚持“职责一致”原则,职能众多,责任相应重大。
      3.亲民性。
      司法行政工作大致包括普法依法治理、基层人民调解、监狱劳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几个方面。从其具体实施来看,距离群众近,与群众切身利益联系紧密。司法行政职能的良善发挥,扎根于基层,服务与基层;从其内容上看,涉及面广,社会性强,兼及个人与整体,有助于人民利益与意志的直接表达。
      二、司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
      当今社会的任何问题,归根到底都属于利益问题。利益问题的解决,根本的利器乃是“公平”。司法行政作为社会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调节的一杆天枰,必须紧随时代步伐,不断健全完善自身机制,争取凡事做到“公平、公正、和谐”。但就当前情况而言,司法行政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行政的公正性,从而严重制约了其社会价值的实现。
      (一)法律依据欠权威
      1.普法依法治理缺乏法律依据,致使很多法律教育事务流于形式;
      2.基层法律服务职能与有关上位法律相冲突。就目前来看,我国司法行政中,基层法律服务的主要依据是2000年司法部制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这两个部规章分别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设定了相应的行政许可要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这两部规章并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3.法律援助所依据的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效力层次偏低。法律援助是一项以政府部门为主、同时需要人民法院等多个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因此,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应以全国人大制定法为宜。
      (二)执行程序欠规范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坚持法律上的公平正义,首先就必须毫不动摇的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离不开程序公正,程序不公正往往导致实体不公正。其次必须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有好的立法,关键还在于执行。因此,司法行政公正性的彰显离不开程序公正与执法公正。
      考察我国司法性行政具体过程,主要出现三种状况:第一,有章可依,严肃执法。这也是我们追求的理想状况。上述案例中,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按章办事,调查、取证、公布结果,结果中说明处罚原因,体现了我国司法的正义性,是近年来正面典型的一个具体事例;第二,有章可依,视章如废纸,拒绝执行。这在现实生活中不是罕事,有关系的、有后台的先办事,没亲戚、没人的靠后排,甚至不理睬。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降低社会公平性;第三,无章可依,自由裁量。在这种情况下,更多的是领导的随心所欲,严重者表现出一种无序状态,后果是脱离群众,降低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可信性。
      (三)权职分配欠妥当
      1.领导结构不合理,监督制约无保障。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是集司法与行政于一身的机关。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部,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司法局,司法部司法局司法厅,是统领整个司法机关的最高权力组织,受其领导的机构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协会、律所、公证处等等。从其职权划分可以看出,法院、检查院、律师协会、律所、公证处等都要听从于司法部的调动,而司法部隶属于国务院,即行政机关。按照权力分立学说,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应相互独立。法院隶属于司法部领导,即是行政领导司法,那么“司法独立”又何在?司法正义又何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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