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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安法学实验教学问题及改革完善

    时间:2021-05-14 12:01: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实验是随着人类的生产活动逐渐分出来的社会实践形式。实验教学中的实验是指一种教学方法。实验教学的目的不是将实验本身传授给学生,而是通过实验这种方法让学生学到从事某项任务的思维和习得知识。公安法学实验教学概念的提出具有可行性,其实施也具有可行性且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为此,应针对目前公安法学实验存在的问题,进行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公安法学;实验教学;问题;改革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9016602
      在我国高等院校实现向内涵式发展、特色办学转变中,加强实验教学的研究与改革是重要着力点。本文拟对推动公安法学实验教学改革的意义、当前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完善进行探讨。
      1 推动公安法学实验教学改革的意义
      1.1 公安法学实验教学概念
      实验是随着人类的生产活动逐渐分出来的社会实践形式。实验教学中的实验是指一种教学方法。实验教学的目的不是将实验本身传授给学生,而是通过实验这种方法让学生学到从事某项任务的思维和习得知识。
      公安法学实验教学是在人为控制条件下,让学生通过系列的人际互动、人机互动或实际操作,将与公安职业有关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转化为实践过程,从而让学生体验该理论和规则并培养其法律实践能力的教学活动。
      1.2 实施公安法学实验教学具有可行性和重要价值
      从“科学”这个词语的来源和一般人的印象,“科学”应最初是指“自然科学”,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实验早已突破了原来的自然科学领域而延伸到了某些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公安法学教学是完全可以采用实验教学方法。实际上,公安法学教育也许已经采用实验教学方法很多年了,只是大家以前都不认为这些内容是实验教学。当然,公安法学实验的条件是人为控制的条件,不是自然的、现实中的条件。这种条件往往是通过计算机软件或者情景设计方法得到的虚拟条件。
      推动实施公安法学实验教学有利于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有助于塑造学生的法律人格、有助于强化对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有利于警学研结合,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1.3 国家对公安法学实验教学的重视
      在传统的概念和意义上,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在理念上并没有科学意义上的实验概念,在教学基本建设中,与理工科实验室方兴未艾形成强烈反差,文科(特别是法学)的系统化、规模化的进行实验教学建设则属新奇。可能很多法学教育从业者目前还难以理解为何要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引入实验教学这种理工科意味浓厚的教学方法。
      在教育部的主动推动下,《2008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指南》明确增加了法学类可以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008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获批教育部、财政部首批法学类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014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执法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获批为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2 我国公安法学实验教学存在的问题
      2.1 实验教学理念滞后,束缚着公安法学实验教学改革发展
      长期以来公安高校领导和教师已形成了理论教学是核心,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主要看学生掌握理论的水平,而实践能力则无足轻重,实践教学仅是补充的惯性认识;认为法学实验可有可无,思想上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法学实验认识缺乏系统性和深度,更从公安专业人才培养来推动公安法学实验教学改革与建设。
      2.2 缺乏较完备的适应公安院校特点的公安法学实验教学体系
      当前,对公安法学的概念范围,多少门实验课程,多少个实验项目等基本问题研究的少,更谈不上专业基础型实验项目、综合应用型实验项目和创新拓展型实验项目整体融合形成统一体系等问题。如果说,随着公安院校与普通高校交流的增加,公安实战要求压力的增大,认识上的问题再逐步解决,那么实验教学体系的建设就是最大的问题。
      2.3 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不到位
      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不到位主要表现:一是大多数公安院校都没有公安法学实验教学。即使有,实验内容也是陈旧、脱节,常常严重滞后公安实践。二是实验教学多为演示性实验教学,还脱离不了教师在课堂上拼命地灌,学生在课堂上拼命地记的传统被动模式。三是不少实验教学机械,呆板,教学目标要求层次较低,只是要求学生机械地按照流程操作即可,降低了学生对实验教学的热情。四是专任实验教师少,多数还是由理论课教师兼任,难以摆脱习惯性单向灌输的教学方式,学生难有自主学习的激情和动力。
      2.4 配套性支撑措施不到位
      面临的矛盾:一是课时安排的困惑。公安法学实验课程的推广势必需要增加一定的课时量,这就使得原有的课时量将作较大的增加和调整。而各公安院校公安法学的课时量已近乎饱和,再增加会存在一定的难度。二是实验教学队伍力量不足。从目前公安院校教师的教学能力结构来看,集理论素养和实战能力于一身的双师型教师数量还不多,普遍存在公安实际工作经验少,实践能力低弱等问题。三是实验教学载体不到位。特别是缺少实践教学方面的专有教材。四是相应的场地、设施、仪器等教学资源不够。相比理论教学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实验教学需要更多的投入。五是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奖惩机制和长远的建设方案,因而,难以保证实验教学的质量,使实验教学往往流于形式。
      3 公安法学实验教学改革之思考
      3.1 明确公安法学实验教学改革的目标
      在具体目标上,公安法学实验教学改革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促进法学理论与公安实践相结合;二是法律知识传授、实践能力培养、警察素质培养相结合;三是学生探寻法律事实能力、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和综合判断表达能力相结合;四是法律知识、法律能力、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人格相统一;五是人才培养、公安行业应用、科研服务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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