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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新《消防法》下“公民参与”消防工作的形式和途径

    时间:2021-05-14 04:01: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新《消防法》将公民参与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原则,体现了消防行政的民主性。但目前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种种问题,其原因不仅仅在于法律自身的不完善,更主要的是因为在执法中缺乏必要的公众行政参与。公民作为消防行政服务的利害关系人,理应成为消防行政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让公民参与其中并保障公众行政参与权的实现,才能够实现“服务行政”,从而为合理地实施新消防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公民行政参与 新消防法 消防行政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73-03
      
      在现代民主的发展中,立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行政则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国家意志的形成是以公民的意志为依据和基础的,因而公民直接参与行政管理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和体现,真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的人类政治理想。行政参与是现代行政程序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指“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
      在前不久刚刚高票通过并颁布的《消防法》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该工作原则为消防行政执法和消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在“公民积极参与”中指出公民有两重身份,首先他是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公民必须要做好自己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还要监督自己周围所发现的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给予制止,要检举揭发,以共同维护好消防安全工作。此举体现了公民直接参与行政管理,真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的人类政治理想。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发展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呈现出公民的权利意识淡薄、行政主体的官本位思想较强、官吏腐败和司法腐败、以及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具体行为表现为公民的维权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执执法程序错乱、执法中断、调查取证不规范、执法力度不够等等。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话,则会降低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和谐度,降低公民对行政主体的信任感和对行政政策的公正性与可行性的信心,从而进一步增加行政诉讼,增加了行政成本和降低了行政权运作的效率。目前这些问题亟需解决,我们仅从行政参与原则入手阐述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分析。
      一、行政参与的价值
      我国《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与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行政参与原则作为一项程序法律原则,既是作为一种行政法治的民主精神贯彻于整个行政程序的全过程,同时又体现在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中。在行政程序中行政参与原则体现以下价值理念。
      (一)行政参与原则使得行政公开原则更有意义
      公开是公民对行政行为“知”的权利,行政主体在其过程中占主导地位;公民参与原则是其“为”的权利,行政相对方在行为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没有参与原则,公开原则充其量只是让行政相对人知晓而已,行政相对人还只是“可知而不可为”,其民主权利依然无法真正实现,因此行政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原则。
      (二)积极参与行政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事前、事中的参与,一方面有利于行政主体了解到来自各方的意见,弄清事实,正确运用法律,另一方面有利于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政策或决定做出以前充分发表意见,影响或改变行政机关的决定,从而避免违法不当的行政决定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事后参与,能够使行政相对人通过法定的途径获得救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三)公民积极参与行政有利于实现公正
      通过相对人参与行政过程并影响行政决定的做出,相对人便拥有了一定的决定自己前途和命运的能力,其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得到了尊重和承认。相对人不再是受行政任意摆布和处置的客体,而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主体,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
      (四)公民积极参与行政有利于提高行政权的运作效率
      行政参与权的确立,保障公民参与行政过程,有助于改善公民和行政主体的关系,增强公民对行政主体的信任感,维持公民对行政决策的公正性与可行性的信心,从而减少行政诉讼,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权运作的效率。
      二、目前我国消防行政参与的现状和缺陷
      伴随政务公开在我国全面展开,行政公开和行政参与的理念正在逐渐渗透到我国立法、司法和行政实践之中,政务公开也成为消防行政部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改善服务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来,消防行政参与取得了一些进步,实践中已经或正在参与的具体做法也很多,如新闻发言人制、听证制、公示制、通知制,等等。但是,就总体上而言,目前消防行政参与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传统政治文化抑制了行政参与所需要的公民主体意识的生成
      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我国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主线的政治文化传统,在深层次上成为封建政治的伦理纲常。它在中国民众心理上积淀成为“和为贵,忍为高”,“宁作太平犬,不为乱世人”,这种政治哲学渗透到民众心里,必然造成人们的政治冷漠感,扼杀人们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这无疑严重束缚了我国公民行政参与的良性发展。例如,一些消防行政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或者滥用权利侵犯业主的权益,但某些业主担心打击报复而不敢为,且怕成本太高,甘忍自己的权益被侵犯。
      (二)公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致使主观不愿意参加行政参与
      目前公安消防部门采取多项行政指导措施来确保每个公民能深刻认识到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使之形成“到处都有隐患,随时都有危险”的意识,自觉的做好身边的消防安全有关事宜,从而树立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但是就目前情况看,动员型参与仍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比如消防机关要求企事业安全管理人进行培训、行政指导时,很多单位由于他们把大部分时间都花费在怎样创收经济效益而忽视消防安全,也就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去参与国家的行政事务,因此要么不来要么就派不相关的人员。再如消防机关进行消防宣传时,很多公民都视而不见。由此可见,公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三)行政主体将参与机制形式化
      一些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上存在着功利思想,即行政效率至上,认为任何约束、规范他们执法手段的程序都是累赘,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是给自己找麻烦。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下,执法人员在行政程序中普遍缺乏自愿的主观基础,再加上我国有关立法上的先天不足,在执法中就出现了种种程序异化现象。如在消防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的中立立场是该程序公正性的关键所在。而在一些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由消防机关任命,使听证主持人不得不受制于行政机关,这是程序的非中立。
      (四)消防行政补偿落实不到位,打消了公民参与的积极性
      火灾具有蔓延性和扑灭时间有效性。在有些灭火救援过程中,消防行政主体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构)筑物等给公民个人或相邻单位造成损失、调用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其他民办消防队给其单位造成损失。发生火灾而消防部队又未到达现场时,公民发现后积极进行扑救有利于消防部队到场后的灭火,由此造成的伤害或损失。当这些因为协助消防行政行为而受到损失人员或单位的利益得不到补偿,必然会在社会上造成负面的影响,从而严重挫伤公民参与消防行政的积极性。例如:一位湖南救火英雄因为在帮助别人救火过程中受伤而丧失了劳动能力,但后来又没有得到有效的行政补偿而绑架了被救户主的女儿,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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