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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时间:2021-05-13 20:06: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个人购买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和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剧烈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第三条 国家对购买剧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的单位,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可以购买剧毒化学品。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从业单位不得超过其专用仓库的储存数量储存剧毒化学品。
      国家对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实行许可管理制度。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但国家法规、技术标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支持为经常购买、道路运输少量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科研、教学、医疗等单位,提供集中存储专业配送等便利服务。
      对于列入危险货物有限和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少量剧毒化学品,通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包装和安全要求运输的,可以豁免相关道路运输证件要求。
      第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并对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流向信息登记和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全国联网的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登记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流向、道路运输信息,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使用情况。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剧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相互关联,实现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道路运输等相关信息的实时查询。
      第七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及下列证明文件、材料,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的查验、审核:
      (一)销售企业、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7日。
      第八条 剧毒化学品销售企业,应当核查购买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按照许可证件载明的品种、数量等销售剧毒化学品。
      第九条 剧毒化学品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流向信息,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名称及编号,销售、购买经办人身份信息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对于列入危险货物有限和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少量剧毒化学品,豁免相关道路运输证件要求的,托运人应在交货后5日内将运输车辆号牌、运输时间等信息报收货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十条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及下列证明文件、材料,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查验、审核: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运输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的复印件;
      (四)承运单位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应标注“剧毒”)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五)收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设置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志灯、标志牌和安全标示牌,按期进行检验,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运输液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车辆应提供罐体检验报告。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在上一个记分周期及本记分周期内,没有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不按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载明事项运输剧毒化学品、交通违法记分满十二分或者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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