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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刍议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监督

    时间:2021-05-13 16:02: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新形势下,公安派出所在刑事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建立健全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把好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促进基层执法公正,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意识不强、监督力量不够、监督范围不大、监督效果不佳。基于此,科学构建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意义重大。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安派出所;法律监督
      近年来,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下沉并逐渐向基层转移,公安派出所在刑事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熟人熟地熟情况、设置密度高、出警速度快是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的优势,但因证据意识、诉讼权利意识薄弱,外部监督缺乏刚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派出所的办案质量和效果。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监督,确保刑事侦查权的依法规范行使,成为检察改革中的关键一环。在本文中,笔者详细阐述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深入分析了当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而科学构建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以期促进刑事执法的规范和统一,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必要性
      (一)公安派出所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使然
      公安派出所是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执法服务最初始的部门,也是开展刑事侦查、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最前沿的部门。因此,公安派出所干警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直接关联百姓的安危,直接关乎党群关系以及政府和民众的关系。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安派出所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再加上派出所刑侦工作经验不足,干警刑侦专业化水平不高等原因,导致公安派出所执法程序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效果不佳。基于此,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有利于加强对侦查活动源头性、前沿性的监督,有利于解决侦查活动中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从而促进执法的规范和统一,提升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的整体水平。
      (二)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客观要求
      公安派出所是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最基层的单位,也是最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执法部门。当前我国仍处在社会矛盾的高发期,社会矛盾的触点多、燃点低、化解难,而公安派出所直面这些社会矛盾,往往成为群体利益纷争和关注的焦点,警民矛盾突出。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对其立案、侦查活动中的案件定性、证据标准等涉及到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发表意见,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能够督促公安派出所准确立案,依法全面收集证据,引导派出所民警在办案中逐步树立牢固的证据意识以及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意识,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同时,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也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实效和水平,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扎实推进检察改革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都将法律监督重点放在了与自己相对应的公安机关层面,而在公安派出所层面却存在监督的盲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中提出要“建立健全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填补法律监督的空白,建立完整、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迫切要求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将原来的以事后监督为主转变为以事前、事中监督为主,将原来的以案件为中心的监督转变为全程监督和同步监督,把好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维护司法公正。
      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可行性
      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之所以可行,不仅在于其具备合法性,还在于其具有实证基础。
      (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合法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正确地实施和执行法律。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其实施和执行法律的行为自然也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当前,公安派出所在刑事侦查领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和配合性作用,尤其在刑事立案工作中,其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开端。因此,公安派出所作为重要的刑事诉讼主体,理应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
      (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现实例证
      目前,各地检察机关都在因地制宜地采用不同模式积极探索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上海、江苏、浙江检察机关的做法尤为典型:上海市检察机关采用设置社区检察室的工作模式。江苏省检察机关参考了驻监所检察室的设置方式,采用设置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的工作模式。浙江省检察机关采用了全面巡查监督的工作模式。虽然上海、江苏、浙江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派出所的模式不同,但在纠正违法立案、规范侦查行为、提升取证能力、提高办案质量、节约诉讼成本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3}
      三、当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当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仍处于探索阶段, 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执法观念落后、案多人少、监督信息渠道不畅等原因,监督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的推进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拓展,任务不断增加。部分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新要求,对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思想顾虑较多,存在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问题。再加上案多人少,在实际工作中,他们疲于应付办案{4},将法律监督工作视为软任务,往往满足于完成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硬性任务,而忽视对立案工作、侦查措施、办案程序及细节中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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