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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新旧学派思想比较

    时间:2021-05-08 16:01: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刑法新旧学派的形成及其基本思想
      
      刑法理论上产生过种种学派,但基本的学派是旧派(古典学派)和新派(近代学派、实证学派),后者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1}。
      旧派是在资产阶级大革命的背景下产生的,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封建刑法和神权,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吸取了历史上有关自然法思想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人权、法治、民主等理论,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进而衍生出了刑事古典法学派。刑事古典学派相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费尔巴哈;刑事古典学派绝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虽然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的理论有所不同,但基本观点是一致的。旧派的理论基础是理性哲学、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崇尚个人主义观念。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及刑罚人道主义等观点。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
      新派的形成及其基本思想新派是在19世纪中叶出现的。当时,英法等国的封建专制已被摧毁,资产阶级完全取得了统治地位,他们的任务由摧毁封建专制变为巩固和发展资产阶级的统治。此时,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垄断阶段,虽然都市工业发达、经济上升,但同时出现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对于这些新问题,刑事古典学派显得无能为力。与此同时,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基础上,实证主义、达尔文的进化论等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被应用到社会科学领域。由此,“以实证与操作为特征,以刑事政策为核心”的刑事近代学派应运而生。该派认为刑法理论的重心应当由以行为为中心转向以行为人为中心;犯罪并不是犯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被社会原因或个人病理原因所决定的。
      由此可知,刑法新派和旧派存在着许多重大的区别,我们下面将从犯罪观和刑罚观的角度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
      
      二、新旧学派犯罪观对比
      
      新旧学派首要的区别表现在二者的犯罪观不同,包括对犯罪原因等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1.旧派犯罪观
      贝卡利亚从机械唯物论的立场出发,认为犯罪是社会不公的必然结果,是行为人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选择。在贝卡利亚看来,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结构层面的社会矛盾。{2}在衡量犯罪的标准问题上,贝卡利亚坚持客观主义,认为衡量犯罪的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使社会遭受的危害,而不是行为人的犯罪意图,量刑也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程来决定。
      边沁提出了功利主义的犯罪观。他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规制着人的一切行为,包括犯罪。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应当禁止的行为”{3}。在犯罪类型的划分上,边沁将犯罪分为私罪、准公罪、与自身有关的犯罪、公罪及复合型犯罪。此外,边沁还提出了系统的犯罪预防理论。
      费尔巴哈主张严格区别道德与法,认为犯罪不是违反伦理,而是违反法律,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根据法所给予的权利。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感性的冲动,即追求实施犯罪所带来的快乐。为了防止犯罪,必须抑制其感性的冲动,因而应当对犯罪加之以痛苦,即科处刑罚,并使人们预先知道因犯罪而受刑的痛苦,大于因犯罪所得到的快乐,从而产生抑制其心理上萌生犯罪的意志。
      康德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犯罪是人对法律的故意违反。犯罪是一种恶,人能够自由选择犯罪或者不犯罪。既然人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了犯罪,选择了恶,那么社会就能从道义的立场上非难他,要求犯罪人承担道义责任。
      黑格尔把犯罪看作是不法的一种,认为犯罪是故意进行的、丢掉了法的名义或假象的不法,是公然的对法的根本否定。犯罪不但是对单个权利的侵害,而且是否定一般的法律秩序,因而具有社会危险性。黑格尔同康德一样主张自由意志论。
      2.新派犯罪观
       刑事新派采用实证的方法研究犯罪,尤其重视对犯罪人的研究,由此衍生出了刑事科学中的新学科——犯罪学。新派的犯罪观主要体现在犯罪原因、犯罪人类型及犯罪对策上。
      龙布罗梭是近代犯罪学的创始人,犯罪人类学派的代表。他通过对犯罪人的观察和解剖,提出了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其基本思想是:的确存在着一种生来就倾向于犯罪的犯罪人类型,这种犯罪人由于隔代遗传、退化等原因以其一系列体格、生理和心理等方面的异常区别于非犯罪人。在龙氏看来,由于犯罪是现实社会不可避免的,所以,为保护社会,刑罚也是不可避免的。报应与威慑都是一句空话,刑罚存在的唯一根据就是防卫社会。根据这一理论,刑罚不再是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是应与犯罪的危险状态,即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确定犯罪和刑罚轻重的标准上,采取主观主义。
      菲利在对旧派的自由意志理论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犯罪原因三元论。他指出:“我们不能承认自由意志。因为如果自由意志仅为我们内心存在的幻想,则并非人类心理存在的实
      际功能。自由意志的幻想来自我们的内在意识,它的产生是由于我们不认识在做出决定时反映在我们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部和外部的条件。”{4}菲利彻底抛弃了自由意志和行为选择的形而上学观念{5}。菲利提出了“犯罪饱和法则”,他指出:“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6}菲利的犯罪饱和论,实际上是犯罪必致论,而犯罪数量与影响犯罪的三因素量的变化成正比。
      李斯特主张二元的犯罪原因论,认为犯罪原因可分为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任何犯罪都是这两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社会原因是主要因素。要消除社会原因必须主要依靠社会政策,而刑罚则主要用来消除个人原因。他明确提出应被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
      3.新旧刑事学派犯罪观之比较
      新、旧刑事学派的犯罪观差异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原因上的自由意志论与决定论的差异。旧派认为,只要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智力正常的人都有自由意志。新派则从根本上否定了自由意志,认为自由意志是人们内心的幻想。人的任何行为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第二,责任根据上的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的差异。旧派从自由意志理论出发,认为人作为理性的存在,在任何特定环境下都能自由的选择犯罪或者不犯罪。既然犯罪人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了犯罪,那么社会就能从道义上对他进行非难,要求他承担道义责任。新派从决定论出发,认为犯罪是由行为人的性格和环境所决定的必然的现象,而
      非自由意志的产物。
      第三,犯罪分类上的行为标准与行为人标准的差异。由于旧派关注的焦点是犯罪行为、刑罚与已然之罪,不重视对犯罪人的考察,所以,旧派对犯罪的分类基本上是立足于犯罪行为的特征或者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类型。新派建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注重对活生生的犯罪人的研究,所以其对犯罪的分类立足于犯罪人的特征,或者说,新派所关注的是罪犯的分类,而非犯罪的分类。
      
      三、新旧学派刑罚观对比
      
      1.旧派刑罚观
      贝卡利亚认为“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7}他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刑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强调一般预防。“刑法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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