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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秦时期犯罪研究

    时间:2021-05-08 12:02: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中国先秦时期的犯罪研究,在诸子百家中儒、道、墨、法的思想有着代表意义,虽没有呈现体系化,但是对犯罪的研究有着重要贡献。
      关键词:犯罪研究;犯罪学;犯罪理论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197-02
      中国先秦时期的犯罪研究,在诸子百家中儒、道、墨、法的思想有着代表意义,虽没有呈现体系化,但是对犯罪的研究有着重要贡献。先秦时期,正是这个时代的大变化,才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典故。在诸子百家中儒、道、墨、法最为突出。
      一、儒家是中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学派
      孔子是其创立者。因为他处在“礼崩乐坏”的历史变革时期,于是“克己复礼”、“日三省吾身”便应运而生。提出了做人的道理,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在这些观点中虽然没直接说明犯罪的问题,但却包含了对犯罪的成因、治罪、防罪等种种问题的看法和主张。
      而孟子比孔子却直接得多,提出“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因无恒产而陷于犯罪的,“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他主张“为民制产”的政策来消除犯罪和防止人民造反。孔孟的这些思想,开了儒家直接研究犯罪的先河。
      孔孟之道深入于中国人的血液,这是文化传承的结果,最好的法律是人民能接受的法律,比如法国大革命期间不多的法律,但是人民不愿意接受,这就是个问题,儒家奉行“仁”,教化人民日三省吾身,不奉行重刑,人要洁身自爱,在自身上杜绝犯罪。可是要做圣人是不容易的,所有人不可能是圣人,都有犯罪的原始冲动,人也是“动物”,只不过是高级动物,自私、贪婪、嫉妒等。在犯罪的根源上,儒家思想是有独到之处,要“慎独”,不靠外力的监督,自己监督自己,自己杜绝犯罪。从犯罪主体上就排除了犯罪。这也是防治犯罪的良好办法。荀子认为性本恶,人生下来就是向恶的,犯罪的根源在于此。和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相互呼应。
      二、道家的代表人老子主张“无为而治”
      老子主张“无为而治”、“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和小国寡民思想,老子主张愚民政策来治理犯罪。老子的思想在犯罪防治上也有其优势,小国寡民,在现在的中国农村,就有这样的写照,一个小村子,人也不多,也没有城市里的各种国家管理人员,自己种田,自足自给,熟人社会,犯罪相对于城市少之甚少,不管是犯罪类型还是犯罪手段,都是没法比的。在广大的农村,“无为而治”就发挥得淋漓尽致,这是不用争辩的事实。但是老子用愚民的思想是不可取的,就像鸵鸟遇到急事,就把脑袋插进地下,这对于犯罪学这门学科没有太大借鉴。古罗马有句名言:“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正如老子思想“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在当今社会离婚率急速升高,为什么离婚率会这样。1980年左右人们物质生活也都不高,信息传播也慢,离婚这个词语在好多人心里就没有这个概念。而现如今连小孩子都知道离婚,愚民的不可谓完全错误。对犯罪的防治是有借鉴意义的。
      庄子认为明、聪、仁、义、礼、乐、圣、知八者是乱天下的祸首。还提出:而且说明邪?是淫于色也;说聪邪?是淫于声也;说仁邪?是乱于德也;说义邪?是悖于理也;说礼邪?是相于技也;说乐邪?是相于淫也。对于以上观点直接表明了他的犯罪观和防罪、治罪的对策方略,虽然大部分是消极的,落后的,甚至是不和谐的。但也有借鉴意义。庄子曾经装死变为另外一个各方面比自己强的人来验证自己的妻子,这些我认为是不道德的,道德相对于法律,渗透的更深,一个有道德的人会不会犯罪,答案是不确定的。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古代先哲们都是善于学习的人,学习就是在教育自己,反之自己变为魔鬼。在罪与非罪上,每个时代都是不一样的。我们不能用现在的法律来评价庄子时代的法律,但是可以知道的是,道德好的人不轻易犯罪。
      三、墨家的代表人物墨子的学术思想是兼爱、非攻和尚贤
      墨家认为儒家的信鬼神弦歌鼓舞,足以乱天下。并认为天下之害、一切祸乱的根源都在于人们不能“兼相爱,交相利”。如说:“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若是,则虽盗人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人,非杀人也。”对于罪与罚的论述是:“罪,犯禁也。”“罚,上报下之罪也。”墨家是小手工业者劳动阶级的代表,从他们的立场出发,反对统治阶级的残暴压迫,认为统治阶级“暴夺民衣食之财”,造成了“富贵者,奢侈:孤寡者,冻馁。饥寒并至,故为奸邪”。这自然也是犯罪产生的一种原因。
      墨家坚持人们要互相爱护,相互帮助,向贤明的人学习,认为统治阶级奉行“只管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统治阶级太过于残暴,到处压榨百姓,所以百姓才会奸邪。从唯物论上说,外因是不能起决定作用的。内因才是起到关键作用的。外内是通过内因起作用。人民受到朝廷的残暴统治,自己就奸邪。夸大了外因的重要性。犯罪时行为人自己干出来的,把犯罪归结于外因是不对的。笔者认为每种思想又有其弊端。墨家思想也不例外。
      墨者之法规定:“杀人者死,伤人者刑。”这是禁止杀人伤人的必要措施,它符合“天下之大义”,还是坚持把自己的儿子杀了。从“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中看到仍然体现着现在我国刑法的要义。从犯罪构成上来说,主体适格,客体失去了生命,主观方面没有现在分的详细,故意还是过失,有没有行为能力,客观方面肯定运用犯罪手段杀害被害人。墨家的思想,在量刑上是进步的,犯罪有轻重,有伤和死之分,一定不能一概而论。在犯罪之后处罚上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对于犯罪的防治上能不能起到警示作用,答案是肯定的。伤到人和杀死人处罚是不一样的,行为人是有辨别能力的。墨家在犯罪治理、防治方面还有很大借鉴的。
      四、法家关于犯罪和治罪的学术思想
      法家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代表,在政治上要求变革,推行法治。法家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有李悝、商鞅、慎道、管仲等。后期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他们用法治作为推行政治变革的手段,所以他们的学术思想中,对犯罪和法律的研究比儒、墨、道等诸子百家的每一家都多很多。而且,比他们还更直接。李悝所著的《法经》,内容是“盗”、“贼”、“囚”、“捕”、“杂”、“具”。他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管仲认为,治国需用法。他们在犯罪对策上,主张“以杀去杀”、“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在重刑主义之下,人们必定在恐慌之中。谨小慎微,终日不得安。当时正处春秋时期,诸侯各自称霸。社会动乱,非重刑无以治世。在历史的长河之中,每一时期的法律都不一样,管仲时期的犯罪事件在现在不一定就是犯罪,在现在看来是小罪,而在当时就得以严刑以是之。所以在研究先秦犯罪时,不应墨守成规的去思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商鞅认为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在犯罪原因上,前期法家认为,贫穷是导致人民不知礼节和荣辱,引起犯罪的根源。管仲认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法家这些思想家对于犯罪和处罚上都有自己的观点,但是这些思想是在治国基础上的,他们认为要有法治,无规矩不成方圆,用制定严酷的法律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前期法家认为只有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有吃的和穿的,才能知礼,才能遵守法律;反之,是不能如愿以偿的。
      前期法家所说的人民只有吃饱穿暖才能知礼,便不会轻易犯罪,盗窃为什么会发生,试问百姓安居乐业谁愿意去盗窃。盗窃是会被惩罚的,触犯法律,心理产生了矛盾,如果法律严苛,会在内心彷徨,偷还是不偷,对于普通人的心理来说,一般人都不愿意当小偷,不愿去犯罪,当基本的生活保持不了,会不会落草为寇,成为犯罪人。
      后期法家最著名的是韩非,他是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精于“刑名法术之学”。他对于犯罪和防治的观点很是丰富。在犯罪的本源和原因认为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是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他认为人性是恶的,且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并将这种恶概括为“八奸”:“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女子则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王良爱马,越王勾践爱人,为战而驰。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利所加也。古舆人成舆也,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受,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韩非认为犯罪既是社会方面的物质资料供应不足造成的,又是人性的自私自利驱使的。在治国思想中包含着治罪思想。强调法是治国的唯一标准。当今中国也是依法治国。人治显然没有法治好。为了公正,我们允许的不是人治,而是法制。因为人会让自己变成暴君,后期法家认为人性恶,自私自利,当自己得不到物质基础,便会犯罪,犯罪是这么产生的。
      五、结语
      儒家、道家、墨家、法家是先秦时期的代表,是中华文化的瑰宝,他们的思想源远流长,其中对于犯罪学是有重大意义的,儒家开创了中华犯罪学的先河,道家、墨家虽然没有儒家、法家对犯罪学影响大,也有借鉴意义,法家对于犯罪的惩罚是建立在维护统治上的,但是对于犯罪的防治、惩罚、原因上,有其独特见解,对犯罪学的研究有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张燕婴,译注.论语——中华经典藏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6.
      [2]傅佩荣.孟子的智慧[M].北京:中华书局,2009.
      [3]安小兰,译注.荀子——中华经典藏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7.
      [4]李翰文.老子·庄子[M].沈阳:万卷出版公司,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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