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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研究

    时间:2021-05-07 00:04: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被害人过错行为可以影响量刑,其依据并不是行政法上的责任分配原理,也不是民法上的责任分担原理,而是来自于刑法原理本身。将被害人过错作为类似正当防卫一样的定罪量刑的类型化依据,有利于我们更加客观中立地认识犯罪、对待犯罪人,更有利于促使所有人谨慎约束自己的行为,避免成为被害人,因为当被害人过错可以影响定罪和量刑这一规则、变得如正当防卫一样深入人心时,在面对相关问题时一定会更加慎重地采取行动,这样在整体上也能够使犯罪的发生得到更好的控制。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 司法实践 量刑
      一、问题的提出
      (一)现有研究的不足
      理论上关于被害人过错的研究非常多,但是笔者认为,从理论到理论的研究存在一定的缺陷,我们很难找到一个所有人都能接受的“阿基米德点”,以至于关于绝大多数的问题都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境地。相比之下实证研究有时候更有助于我们解决问题:一来,数据是客观的,不会因为个人的立场而发生改变;二来,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但是反过来,我们更可以通过实践去检验和反思理论。因此,笔者认为,转变研究思路,通过实证分析有时候更能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二)多发的诈骗案与路怒症
      诈骗罪的构成模式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行为人获得不当利益。因此可以说,诈骗案中的被害人在某种程度上都有一定的过错,如果被害人谨慎一点或许行为人也不会得逞。因此诈骗罪一直被认为是与被害人过错存在紧密联系的犯罪,而现实中,诈骗案频繁爆发,仅2016年上网的判决数量就高达27345件,其中还不包括合同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特殊诈骗。尤其是2016年8月接连发生的两起大学生被诈骗而死亡的事件,引起广泛关注。
      此外,另一个备受诟病的现象也层出不穷——路怒症。据报道,越来越多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受害人一方存在一定的过错。调查结果显示,因看到别人违章,影响到自己行车动怒的39.8%,因周边车辆加塞或者超车动怒的为29.7%,二者加起來接近70%。毫无疑问,路怒症者的行为必须受到谴责,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了类似事件的发生或者说加剧了事件后果的严重性。
      (三)司法实践的概况
      承上,现实中被害人过错的现象层出不穷,事实上,司法实践也早已注意到这一点。笔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北大法宝等平台搜索汇总,得出统计数据大致如下:2014年至2016年,法院裁判文书中分别有368起、441起和443起案件涉及被害人过错,其中判决书分别是297起、336起和338起,案由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公共安全罪等《刑法》绝大多数章节的犯罪。而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判决都上网的情况,司法中涉及被害人过错的案件可能更多。在司法实务中,被害人过错不仅是律师辩护的重要理由,也是法官做出判决的参考依据。
      二、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之个案分析
      仅通过裁判文书网的判例并不能够准确分析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因为判决书不能代替案卷,因此笔者以宁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所办理的一起案例作为依据展开分析。
      2015年8月30日18时许,被害人蒋某某在九竹小区丁字路口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后召集蒋某驾车到争吵地点寻找与其之前发生争吵的人未果,在要求被告人韩某某提供信息未果后离开,遂又召集周某、陶某某,由蒋某驾车返回至争吵地点,无故对被告人韩某某进行殴打。韩某某遂拿起自己西瓜摊上的西瓜刀和香蕉刀对蒋某某等4人进行追赶,蒋某驾车带周某、陶某某离开,被害人蒋某某跑向废旧物品回收市场后大门,韩某某紧随其后追赶。在废旧物品回收市场后大门向西30米处,韩某某持西瓜刀向蒋某某胸腹部捅了四刀后,将西瓜刀和香蕉刀扔在马路边的绿化带逃离现场。当日22时许,韩某某在现场附近打110报警电话投案。被害人蒋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切器刺破主动脉致急性大失血死亡,被告人韩某某体表擦伤为轻微伤。
      (一)检察机关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2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提起公诉;被告人韩某某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对其认定为自首;本案被害人有过错,建议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法院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害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具有自首情节、本案中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韩某某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打电话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同时本案中被害人蒋某某挑衅在先,无故殴打被告人,其挑衅行为是本案发生的主因,被害人的行为可认定存在过错,综上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被告人韩某某上诉,于二审期间赔偿被告人近亲属损失10万元,取得被告人近亲属谅解,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4年。
      (三)本案分析
      毫无疑问,本案被害人对于犯罪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辩护律师以此作为辩护理由之一,检察院也因此提出从轻量刑的建议,而法院在判决中也认定了这一点,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然而问题是,本案中的韩某某不仅存在被害人过错,同时存在着自首情节这样的法定量刑情节,那么我们如何认定是被害人过错独立影响到了法官的量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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