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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不足和完善

    时间:2021-05-06 16:05: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进入21世纪,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在带给人们便捷生活和高效工作的同时,计算机犯罪特别是网络犯罪日益增多,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相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滞后、不足等问题日益暴露,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日益受到各国法律界的重视。通过对国内相关计算机犯罪法律现状的分析研究,重点探讨目前立法的不足,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和措施,目的是促进我国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犯罪立法的早日完善。
      【关键词】网络犯罪;现状特点;立法不足;改进构想目前,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技术飞速发展,计算机与Internet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日益占据重要地位,极大地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社会生活。但科学技术往往是一把双刃剑,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在带给人们便捷、高效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其中,计算机特别是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如黑客,计算机病毒,网络色情,网络恐怖主义等。网络犯罪不仅成为了人们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由此带来的立法、司法等更成为目前亟待解决和完善的法律问题,如何防治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犯罪学、刑法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
      1计算机网络犯罪现状及特点
      11当前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现状。计算机网络犯罪主要是指通过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伴随局域网、广域网、无线网等网络的普及,公众参与度日益增加,网络犯罪所表现出来的危害也就越大,目前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表现形式主要有:
      111网络色情。不法人员利用计算机,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等。也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网络色情犯罪行为,比如网络色情表演、网络色情聊天、有的干脆直接建立色情网站等,出现了利用网络进行色情传播到色情活动的转变趋势。
      112网络盗窃和诈骗。不法人员利用计算机、网络敲诈勒索,主要表现为盗取可以支付的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目结算清单,通过伪造信用卡,制作假票据,发布假信息,篡改网络程序等手段来欺骗和诈取,改变财产所有权等。
      113网络侵权案增多。网络技术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网络侵权的方式和手段呈现多样化的特征。
      114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案件增幅较大。随着网络在我国的普及和广泛应用,黑客攻击网络的次数日益频繁,计算机网络病毒传播感染的危害性越来越严重,尤其是一些恶性病毒或已造成了一些政府机构,教育科研等单位的网络拥挤、堵塞甚至瘫痪。
      12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点。从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现状,不难发现,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21多样性和连续性。在计算机普及程度不高的时代,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属于所谓的“白领犯罪”[1]。是少数计算机专业人士的专利。然而当今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由于计算机网络的便捷性,使得各种阶层、各种职业及各种年龄的人都有实施实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条件,从而形成犯罪主体的多样性。某些类型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一旦将某一指令或程序装入网络信息系统,它就会不断的发挥作用,有些犯罪分子会达到欲罢不能的境地。
      122复杂性和高智能性。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使得犯罪手段也随之变化多端,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者是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据公安部透露,仅发现的黑客攻击方法就达近千种。以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为例,近年来病毒的种类成几何级数增长,令人防不胜防,一种病毒经过简单修改后立即会变成杀伤力强大的变种病毒。特别是病毒制造者的专业素质越来越高,令一些专业的杀毒软件公司忙于应付,疲于奔命。
      123广泛性和隐蔽性。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提高,网络犯罪的对象从个人隐私到国家安全,从信用卡密码到军事卫星,无所不包,甚至网络本身也可能成为犯罪的对象。由于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及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很高的隐蔽性。比如时下比较流行的发帖子,有些人遇到新的消息就在网上随意转发,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的因素。有的在网络上发贴子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精神上造成极大的痛苦,甚至逼得有人自杀。依照其行为及相关法律规定,完全可以对实施行为的人以造谣或诽谤罪起诉,但目前网络上能找到只是IP地址,至于行为人是谁真的很难查找,或者说根本找不到。而且目前发生的网络犯罪非常明显的是犯罪主体的低龄化,有很多网络犯罪的青少年往往不是为了追究经济利益,只是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
      124危害性和破坏性。过去的犯罪一般只局限于一时一地,而网络犯罪则会导致全世界受到破坏,有的甚至会引起社会恐慌,其危害性远非一般的传统犯罪所能比拟。涉及财产的网络犯罪,动辄就会造成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损失[2]。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电力、国防、银行、航运、通讯系统等国家的各个部门现在都是数字化、网络化管理,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堪设想。比如曾经美国国防部有数次黑客入侵使得美军进入紧急临战状态,大批核弹蓄势待发。
      2国内目前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我国的立法现状。我国目前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总体数量比例与传统型犯罪相比还不算特别严重,中国有自身国情和复杂的现状。从世界其它国家的计算机犯罪发展的历程来看,最初若干年大多都是在一个较小的数量范围内波动增长,然后便会迈上一个大跨度的台阶,并继而持续增长[3]。因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我国计算机装机数量和应用领域大幅度地增加,人们对计算机的依赖性会大幅度地提高,随之而来的计算机犯罪将会大幅提升,或将成为危害社会的一种主要犯罪行为。但由于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调整手段,其产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本身的发展必然落后于技术的发展,只有当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為社会主体意志所容纳,且已有法律已经无法调整时,作为一种带有痛苦色彩的强制性调整手段最后出现,这一点对于计算机网络犯罪也是如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大多数国家防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法律都是不太健全,远滞后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现实,这不仅体现在法规本身的数量和适用范围,而且在诉讼程序上也是如此:在中国,1997年刑法通过之前,司法机关对所发生的许多计算机网络犯罪无法定性,有的不得不无条件将犯罪人加以释放。97刑法法典的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明确规定了非法侵入、破坏和利用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之后[4],情况有所改观,但针对计算机技术发展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应用来说,其滞后感仍然明显。
      22存在的问题。
      221刑法理论方面的几个问题。
      2211无国界犯罪所引起的管辖问题。由于网络模糊了社会界限与国家关系,计算机犯罪也随之超越了国境线,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空间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
      2212传统型犯罪计算机化的问题。除了必须以他人人身为客体的传统型犯罪(比如强奸罪等)以外,,其他犯罪基本上均可通过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加以实施。在计算机个人化与社会化的双重发展下,可以预测,真正意义的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犯罪已经大量增加,这甚至包括利用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杀人等,传统犯罪的计算机化将是一种总的发展趋势。
      2213计算机虚拟空间的共同犯罪问题。目前已出现在网络空间多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案例,犯罪手段也由简单地侵入破坏发展到与高级管理人员相通,以合法手段、方式作掩护,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集团犯罪。其特征之一是与普通的共同犯罪相似。例如西欧被称为“塞巴网络恐怖分子”的犯罪集团,以在各公司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置“逻辑炸弹”为手段进行勒索,自1993年以来作案40余起,勒索6亿多美元。其特征之二是网上共同犯罪。即犯罪人彼此之间并不相识,只是在网上游荡偶然相遇,共同实施某一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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