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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优先权

    时间:2021-05-05 12:01: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金融危机全球化背景给刑事法领域带来了激烈震荡,随着经济前行乏力,世界范围内的腐败及其衍生犯罪日益猖獗,各国积极采取多种手段加以应对,其中强化职务犯罪控制手段成为重要措施之一。为了有效提升打击腐败行为的效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进一步丰富了职务犯罪侦查手段,进一步拓展了侦查幅度,特别是对一系列特殊侦查手段的授权和准许值得关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仍存在侦查手段单一、侦查效能低下的现实短板。从侦查行为的客观规律及职务犯罪行为的自身特点出发,我国检察机关应确立特定条件下特殊侦查措施优先适用权,并积极设置优先适用的途径和渠道,具体可体现为对国内法的优先权、对其他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优先权、对其他侦查手段的优先权、不受重罪原则与比例原则限制四个方面。作为具有典型性的特殊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措施具有优先适用的现实价值,在必要的程序规制下的优先适用可以取得较为良好反腐效果。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特殊侦查措施;优先权;控制下交付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号: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3)01-0093-008
      如果挑选对当下中国社会秩序最具威胁的几类犯罪,腐败犯罪一定最为醒目。在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各国经济发展趋势普遍放缓,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现象日益严重,为腐败犯罪、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因此,适当提高对这几类犯罪打击的准确性和强度,既迎合了社会对秩序性的普遍要求,也符合世界刑事司法的发展潮流。在这几类犯罪中,职务犯罪是具有身份属性的特殊犯罪,由于牵扯公权力的限制问题,对该类犯罪的具体侦查手段也应体现特殊性。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从立法上明确了检察机关在侦破职务犯罪时运用特殊侦查措施的合法性。为了取得更好的侦查效能,应在特定条件下赋予检察机关特殊侦查措施的优先适用权。
      一、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优先权的内涵与机理
      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优先适用,是指在同等条件下,检察机关可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优先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突破重罪原则和手段穷尽原则,赋予其优先效力的做法。具体而言,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侦查主体的优先性,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侦查的专门机关,具有对职务犯罪侦查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优先性。这种优先性主要是从管辖意义上的优先。相较于纪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该具有对职务犯罪人优先适用特殊侦查措施。其不仅是次序上的优先,而且一旦检察机关采取特殊侦查措施,其他部门则不能重复适用,也不能共享上述措施。第二,侦查手段优先性,特殊侦查措施较于一般侦查手段具有优先性,且不受手段穷尽原则的限制。这是指作为职务犯罪侦查与普通犯罪侦查在手段上有差异性,一般侦查活动需要按照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侵害的严重程度,渐进采用不同严厉程度的侦查手段。而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是指检察机关在适用特别侦查措施时,不需要按照侵权程度进行排列,可以优先适用特殊侦查措施,不受侦查手段穷尽原则的限制。第三,适用案件类型的优先性,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应作为突破案件侦办瓶颈的常态化侦查手段,以应对复杂隐秘的腐败类案件。为了强化打击力度和效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特殊侦查措施重罪原则的限制,优先适用。从行为主义理论出发,刑罚目的在于对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传统的报应刑理论已日渐式微,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强制也应顺应这种观念的变化与调整。而从实际效果看,通过刑罚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初衷并不现实。职务犯罪暗含公权力和政治因素的本质决定刑罚的威慑效力所能起到的作用较为有限。传统犯罪预防在职务犯罪领域中较难取得实际效果,对职务犯罪预防最终并不在于立法的是否完善和司法执行的好坏,而主要依靠政治架构中对公权的限制水平的高低。针对职务犯罪,司法活动优先职能是将其控制在一定合理的限度内,将司法活动最后防线的抵御功能发挥出来。这就要求预防职务犯罪,其目的不单纯是对犯罪人实施的制裁,而应将关注的焦点落脚于查找该类犯罪滋生的根源,使公权力拥有者丧失实施该类犯罪的条件。在已经开启的刑事追诉活动中,对职务犯罪行为的侦查重要性应明显大于对其审判的价值,只有切实提升侦查行为的有效性才能更好地查找该类犯罪滋生的现实漏洞,起到源头打击的效果。所以,对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先权的确立更有利于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和制约。
      1. 确立职务犯罪侦查特殊侦查措施优先权是保障人权定义下对公权力限制的必然要求。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是设计侦查模式不可回避的两大议题。在普通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一般对犯罪事实探求的目标主要侧重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通常以防止事实认定偏差所致犯罪嫌疑人人权受到错误限制为目的。但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公权力的公信力,这就决定了职务犯罪的诉讼价值追求应有所变化,在人权保障之外还应融于其他因素的权衡。针对从事公务人员这一特殊人群,其在享受国家公权力赋予特殊职责的同时,应伴随对自身一定范围内隐私权的必要放弃。虽然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也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加以保障,但对于诸如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等与公众知情权相冲突的权利则有必要加以限制。
      由于任何公民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潜在可能性,出于对一般公众权利保障的需要,刑事诉讼法需要通过程序化的限制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作特殊的保护。但职务犯罪是具有身份犯特征的特殊型犯罪,这一特性消除了国家司法侦查权滥用对一般公众造成潜在危害的可能性。因一般民众应不具备陷入受职务犯罪侦查潜在侵害的特殊身份,从而保障了非特定多数人的安全。相反,由于职务犯罪行为本身可能使得民众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害,侦查权在此适当扩张反而能够更好地对公权力形成制约。
      2. 确立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优先权是对权力寻租着力打击的客观趋势。职务犯罪行为人大多通过手中的公权力对其越位的个人利益加以满足,从而造成了对社会平等结构与效率价值基础平等性的不当侵害。这种行为是对人类社会共同价值追求基础的动摇,有必要将其纳入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中。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阿贝德(George T. Abed)和达乌迪(Harnid R. Davoodi)的研究,其将转型经济的腐败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捕获,一类是行政性腐败。国家捕获主要指的是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的个人、群体或企业为了其自身的利益,通过向政府官员提供非法的、秘密的个人报酬的方式来影响法律、规章、法令和政府其他政策的制定,它是上层腐败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行政性腐败主要指的是通过向政府官员提供非法的、秘密的个人报酬的方式来为政府或非政府的参与者提供报酬,故意扭曲现行法律、规则和规章的执行,它主要表现为下层腐败或小腐败。[1]62。司法手段对前一种腐败行为是无能为力的,而对后一种腐败行为却有着极为有效的抑制作用,因此应当强调在执法阶段对权力寻租行为的着力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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