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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本质属性研究

    时间:2021-05-04 20:02: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本质属性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立足于前人的研究基础继续探究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本质属性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外在特征分析入手有助于理解和把握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本质属性。职务犯罪侦查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行政性特征和司法性特征的法律监督权。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属性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内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关于“侦查”的规定和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职务犯罪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过程中,为了揭露和证实犯罪嫌疑和刑事责任的有无,收集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而采用特定侦查手段等活动的总称。职务犯罪侦查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具体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和执行监督权。①其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 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力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下简称“渎职侵权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进行侦查的权力。作为检察权中最具威力的一项职权,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权威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本质属性问题,一直以来,学界和实务界都展开了深入而激烈的探讨和研究,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我们十分有必要立足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继续探究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本质属性。只有对职务犯罪侦查权形成清晰深刻的认识,才能把握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规律和特点,完善与其相关的制度,从而实现优化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目标。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特征分析
      职务犯罪侦查作为侦查体系中的一種,既具有侦查的共性,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特征主要取决于职务犯罪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主体的法定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等刑事犯罪直接立案侦查的权力。依照法律授权,检察机关是侦查职务犯罪的唯一主体,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均无权行使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力。如果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有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也应移交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侦查主体是检察机关,其侦查权依法由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直接行使。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是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依法授予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依据,也正是由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而规定的侦查权主体的特殊性。同时,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侦查是我国现行宪政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或趋势。①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过程的复杂性
      职务犯罪侦查过程的复杂性,是由其侦查对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首先,职务犯罪类型或犯罪行为的特殊性。职务犯罪具有单独作案或是双方共同实施(如行受贿犯罪),证据类型单一,多系口供类言词证据或文书类间接证据,取证、证明难度较大。近年来职务犯罪团伙化,群体作案现象突出,窝案、串案增多,也导致了涉案的嫌疑人之间或上下级的官官相护、互相隐瞒、订立攻守同盟等,使得职务犯罪侦查
      干扰多、阻力大,证据收集、固定难。其次,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相对较强。职务犯罪(行贿类犯罪除外)是特殊主体的智能型犯罪,犯罪主体多为国家公职人员,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较丰富的阅历和经验,有的甚至是熟悉法律、懂得侦查的司法干部,因此反侦查能力比较强。主要表现为作案前精心策划、充分准备;作案时手段狡猾隐蔽;作案后逃避侦查、对抗侦查的办法多;职务犯罪
      
      ①向泽选.《职务犯罪的侦查管辖》,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 年6 月第15 卷第3 期.
      主体的社会关系盘根错节,侦查阻力大,干扰多。再次,职务犯罪侦查中涉及到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多。由于社会经济形式的发展变化及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高科技和金融、期货、证券管理等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日趋增多,犯罪领域和类型多样化,也使得职务犯罪侦查难度增加,对侦查人中的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也相应提高。最后,职务犯罪出现境外作案或作案后携款外逃,或秘密向国外转移资产等现象严重,这类犯罪趋向国际化,以适应斗争的需要。总之,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行使侦查权过程的复杂性。
      (三)职务犯罪侦查权所针对案件的隐蔽性
      公安机关侦查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一般有具体的被害人,一般会留下较明显的能被人的感官感知的犯罪现场、犯罪痕迹或犯罪结果,犯罪一般会因被害人报案、控告或被人发现而暴露。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侵害的大多是国家、社会的利益,除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犯罪外,暴力色彩淡薄,一般没有具体的被害自然人,不直接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公民控告、作证的积极性、 动性不像普通犯罪案件那样高;犯罪行为与权力相结合,作案手段狡猾隐蔽,加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隐伏期较长,影响及时发现,因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一般不会自行暴露,属于“隐性犯罪”。①因此,要有效地侦查职务犯罪,高效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就必须多渠道地开辟线索来源,提高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提高实名或公开举报的比例,提高线索的可靠性、可查性。
      三、职务犯罪侦查权本质属性探究
      
      ① 朱孝清著.《职务犯罪侦查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年1月第1版,第19 页.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本质属性有关观点考察
      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本质属性,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
      1.职务犯罪侦查权是行政权。持此观点的学者,有的从对比侦查权与司法权在价值与功能、体制与人员以及权力运作方面的差异入手,指出侦查权本质上是一种执行权,与行政权的本质是一致的,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享有侦查权主体之一,其职务犯罪侦查权同样属于行政权;①有的从论述行政权的特征出发,通过对侦查的目的、侦查的规范形式、侦查权运作方式、侦查权主体的法律角色、相对人地位、侦查的标的和运用的手段等七个方面特征的分析论证,得出职务犯罪侦查权本质上是行政权的结论;②有的则是通过对检察权的性质分析论证,得出检察权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其中“检察机关依靠自己的侦查力量对自侦案件的侦查(不同于其他国家检察官指挥、监督司法警察实施侦查),重视严密的组织协调(大案要案通常由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或部门领导直接组织侦查队伍实施侦查),侦查行为的侦查目的性特征以及严密的组织纪律,体现了明显的行政属性。”③还有的学者从应然的角度,认为“侦查权、检察权在本质意义上应当隶属于国家行政权,检察机关也应当定位为行政机关。”理由是侦查权、检察权不具备“终结性、独立性、中立性、消极性和被动性、个别行、专属性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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