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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矫正法律研究

    时间:2021-04-29 00:05: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劳教改革到底面向何方,学界有两种较为强烈的观点,建议建立“保安处分”制度,试图通过对原有劳教制度的修改完善继续沿用三元结构处置违法犯罪行为的模式不可取,应当坚持当前的司法实践,从提高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着手,从实证的角度强化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
      关键词:轻罪刑快办;程序分流;前科消灭;社区矫正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5)-06-0037-01
      一、劳教废止后我国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分流现状
      劳教制度自2013年初停用,到同年末由全国人大废止期间,对劳教适用对象的分流做法,一是扩大了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比如,通过两高于2013年4月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同年7月颁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当降低两个罪名认定标准并加以明确,基本吸纳了前述“实施刑法禁止、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比如,解释将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认定为多次盗窃,降低了八种情形“盗窃数额较大”的认定门槛。 而寻衅滋事一个罪名涵盖了轻微(不够刑事处罚)的抢夺、抢劫、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不够轻伤)、猥亵、侮辱、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二是对于小部分刑法禁止、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卖淫嫖娼行为,分流到治安处罚法。第三,对吸毒成瘾者则分离由公安部门依据“禁毒法”强制隔离戒毒[1]。有学者认为,通过上述司法分流,极其稳妥地消弭了劳教废止后的法律空白[2]。
      二、轻罪入刑的法律适用问题
      停止劳教后,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学术界有二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方案立足于在保留劳教制度基础上,对其予以重构,代之以“保安处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等制度。另一种方案是将现有的劳教对象作行政化和刑事化分流处理,将其中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行为纳入行政化处理,将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处罚体系。
      赞同第二种方案的学者,有人提出重构轻罪制度,需要打破传统刑法对犯罪概念的界定模式,改变“定性+定量”[3]的定义模式,采取只定性不定量的方式构建轻罪制度。
      这种方式,将打破现有的刑法-行政法的结构模式,在刑法框架内重构轻罪制度。一是部分以往由劳动教养处罚的行为。该种主张与前述后劳教时代对劳动教养对象的处理不谋而合。二是治安管理处罚中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特征竞合的行为。主张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调整的行为中,一部分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竞合的部分剥离出来,纳入到轻罪处罚体系中去。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与《刑法》第359条对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中关于“情节较轻”的规定存在竞合,但处罚上相差悬殊。
      该种观点认为,应当参照域外重罪、轻罪和违警罪的三分法,直接调整现有刑法结构,将轻罪制度纳入到刑法规范体系当中[4]。因此,将一部分刑法禁止,虽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对卖淫嫖娼行为通过治安管理处罚进行调整,将吸食毒品的行为通过强制戒毒的方法予以分流的做法更为稳妥。
      三、后劳教时代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治
      一是建立轻刑快办制度。我国轻罪入刑造成的直接影响是司法机关办案压力激增,公检法“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以湖南某区检察院为例,该院2013年提起公诉,并最终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377人中,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管制、拘役单处罚金等)3F23人,占总数的85.7%。而2014年一至九月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447人,较2013年同期235人,同比增长103%。目前,司法系统内部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和联合公检法司制定“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方法,来缓解轻刑案件激增带来的司法压力。但是由于法定的诉讼程序没有改变,各院的作法实则是通过强制性的内部规约,压缩承办人的办案时限,达到快速办理的效果。笔者建议可借鉴德美日等国的做法,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轻罪案件进行书面审理,即经过控辩双方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阅卷做出判决而不需要开庭审理。对于开庭审理的轻罪案件,除非案件有异议,需要公诉机关当庭支持公诉的以外,公诉机关可以直接以书面形式支持公诉,而无需再派员参加审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专门的轻罪法庭,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轻罪案件审理人员,配套建立一套公、检、法一体运行的轻刑快办体制。
      二是强化程序分流作用。目前我国轻刑案件的出口除法庭审理之外,还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作出的终结性决定。主要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犯罪作出除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符合刑事和解条件作了不起诉决定的。以湖南某区院为例,2013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91件727人,作出不诉决定的94人,不诉率12.9%;2014年1至9月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95件621人,不诉45人,不诉率7.2%。可见司法实践中通过审查起诉环节分流的力度不大。与之相比较德国大约有三分之一的轻罪案件在起诉阶段分流,美国有接近90%的刑事案件通过辩诉交易制度进行处理[5]。
      三是建立前科消灭制度。轻罪入刑,使犯罪圈进一步扩大,将轻微刑事罪犯永远打标签,既不符合保障犯罪人人权的要求,也招致了社会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不利对罪犯的矫治。因此,比照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轻微刑事犯罪界定合理的范围,制定相应的条件,设定一定的考验期限,予以封存,待刑罚及相应的处罚措施执行完毕以后,可以将轻罪前科予以消灭,不进行入档登记。对于某些特殊案件也应设定严格查阅制度,与普通档案进行区别。
      四是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在轻缓化处理意识不断增强的同时,越来越多的轻刑犯被纳入刑罚的调整范围。笔者赞同建立轻缓处遇制度,通过强制社区服务的方式,对被执行非监禁刑的罪犯,比如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予以以矫治。目前国外比较成熟的作法是,由社区咨询委员会、董事会等社会组织以自治的形式进社管理,同时吸纳老人之家、青少年中心、心理健康俱乐部、健康诊所等协助机构。而根据我国目前社区矫正的现状,有学者建议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相辅助的方式,即政府主导社区矫正的基础性建设,社区辅助社区矫正的日常运的模式。同时需要借助社区和社会力量,联络具有各种知识背景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如心理专家、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注释:
      [1]阮齐林.后劳教时代惩治违法犯罪的法律结构[J].苏洲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P103.
      [2]同上.
      [3]定性主要是基于“质”的考量而对某一行为进行伦理上的评价,将不具有伦理可责性和较低伦理可责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而将具有较高伦理可平性的行为纳入到犯罪圈进行严厉程度不等的规制,表现为“入罪”的单一向度。定量主要是在定性的基础上对“量”进行考察对同类具有伦理可责性的行为进行出罪处理,进一步限缩“定性”层面的犯罪圈,表现为“逆向限缩”的复合向度。
      [4]梅传强.论“后劳教时代”我国轻罪制度的建构[J].现代法学,2014年3月,第2期.
      [5]梅传强.论“后劳教时代”我国轻罪制度的建构[J].现代法学,2014年3月,第2期,P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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