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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教制度的改革及保安处分制度的引进

    时间:2021-04-29 00:00: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劳教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从前苏联引进的一项制度,劳教制度在设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都发挥着其应有的功能。但是随着社会进步,法制的健全,劳教制度的弊端也日益突出,与法治的精神严重不符,并与有关的法律精神相冲突。为此,笔者建议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引进保安处分制度,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对保安处分制度进行设计,从而适应法治的要求。
      关键词:劳教制度 保安处分 改革
      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从前苏联引进的又经过发展与改进从而形成的一项独特的处罚制度。1955 年8 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在《指示》中明确规定了人劳教制度。毋容置疑,在劳教制度建立后的一段时期里,它对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民主政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教制度问题和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
      一、劳教制度自身的缺陷
      劳动教养制度在法律形式并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国务院的相关法规之中所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制度。根据劳教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不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强制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着两大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
      其一:劳教制度与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法律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宪法赋予的权利。非依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任何机关都无权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但是劳动教养制度恰恰是在限制和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例如:国务院1979年制定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劳教期限一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剝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对于第八条第五款中所规定的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来制定相关的法律。但是劳教制度的有关规定是由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制定的,这就与《立法法》中的立法规定严重对立,属于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形。
      其二:劳教制度的执行缺乏严格合法的程序。劳动教养作为一项行政处罚措施,虽然按照有关的规定劳动教养的决定应该有劳动教养委员会做出,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如今,劳动教养的提请和决定权力实际都掌握在公安机关的手中,而公安机关的提请和决定权力并未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加以限制,权力的行使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严重时这种权利是可能会被滥用的。
      二、保安处分制度的设计
      劳教制度与民主法治的理念冲突,它限制和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劳教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所以有必要建立新的制度来代替它,以适应社会的需要。为此,笔者建议引入保安处分的有关制度。为了让保安处分制度取代劳教制度,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系统的完整的保安处分制度:
      其一:明确保安处分制度的制定主体和制定模式。由于适用保安处分可能会限制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保安处分制度的制定里应有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制定。
      其二:明确保安处分制度建立的目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以及适用的方式。保安处分应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保安处分是对非刑罚所能预防者而增设的特殊处分,用以弥补刑罚特殊预防的不足。保安处分应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的前提条件。适用保安处分不能以犯罪事实为要件,而是要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要件。保安处分的目的在于消灭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所以在对其处分期间,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消灭为停止使用的条件。
      其三:明确保安处分制度适用对象以及适用的方式。根据保安处分设立的目的和条件可设定其具体适用对象大致为:少年人、精神病人、吸毒品者、酗酒者、常业和常习惯犯、性病患者、缓刑者、假释者、累犯、外国人等。保安处分的方式应以改善和教育为主,注重改善和教化,不能像刑罚那样注重剥夺犯人的权利,保安处分的适用应以矫治、感化、医疗、援护、改善、教育等为主要方式,矫正行为人的恶性,根除他们可能犯罪的因素,从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其四:要严格规定保安处分制度的适用程序。首先,严格保安处分适用的法律程序,将保安处分的适用决定权归于审判机关,执行权赋予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执行要严格遵循审判机关决定,不得超过审判机关的决定。其次,明确对保安处分的法律监督,赋予检察机关对保安处分过程中的教育、改造、管理的监督。同时应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规定检察机关对审理、裁决以及执行保安处分的具体监督程序、对特定人所实施劳动、生活方式或延期、期等变更执行的程序、方式等过程进行法律监督。
      在中国建立保安处分制度是符合中国的人权和法治的建设要求的,有利于依法治国理念的具体化,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要求的。建立保安处分制度只不过是对以往的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将其系统化和条理化,使其以完整的形态的得以呈现。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将更有利于对人身自由的保障和对违法犯罪的特殊预防。
      参考文献:
      [1]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七册)[M].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
      [2]杨峰.浅析劳教制度的存废[J].法制与社会,2011:39-40.
      [3]刘仁文.劳教制度的改革方向应为保安处分[J].法学,2013:5-11.
      [4]张小虎.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建构[J].政治与法律,2010:35-41.
      [5]房清侠.构建我国完整的保安处分制度的设想[J].河北法学,2002: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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