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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收官报告

    时间:2021-04-26 12:05: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下一轮的司法改革,还是应以国家层面的司法改革委员会为主导,集思广益,统筹规划,真正令司法改革取信于民,啃动体制内的“硬骨头”。
      2011年,是本轮司法改革的收官之年。
      2008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了60项改革任务,开启了大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序幕。
      职权配置:优化还是集中
      3年来,从推出的诸多改革措施来看,所谓“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仍是内部的机制调整,并未触及政法部门之间的体制变革或职能转换。早先呼声较高的几项改革措施,如“将看守所管理权划离公安部门”、“将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批捕权移交法院”、“取消劳动教养制度”,最终都未能被列入改革议程。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目的,原本是想加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但改革的结果,却令权力更加集中。
      最大的内部受益者,是检察机关。通过改革,检察机关加强了对公安侦查活动、法院民事审判、执行的监督力度,成功介入原本无权涉足的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原本担心被移交出去的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也以内部“上提一级”的方式被变相保留。可以说,如果将这种“全知全能、监督一切”的前苏联式检察模式一直延续下去,很难称得上真正的司法体制改革。
      宽严相济:民生与“民意”
      “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改革,亮点集中在量刑规范化和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上。通过这两项改革,量刑环节成为独立的审判程序,法官量刑必须按《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进行,不得再随意“估推”判案,“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正式确立。在“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里,人们也终于看到这样的表述:“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固定改革成果的最佳做法,自然是将其上升为立法。2011年面向全民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吸纳了量刑规范化、刑事证据等前期改革文件的内容,并打算将备受争议的秘密侦查措施纳入立法规范。但是,后者却使草案饱受社会各界诟病。
      多数学者、律师认为,草案在节制警察权方面力度不够,限制公民权的条款却语焉不详,给执法部门过大自由裁量权。例如,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一个“等”字,将侦查权限扩张到极致,因为任何类型的犯罪,都可能被纳入“等”的范围,该条文实际上相当于被“等”字架空。又例如,草案强调“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其他条文又强调“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导致立法价值的自相矛盾。
      由于事关重大,草案将于2012年“两会”期间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而不是像《刑法修正案》那样,直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也体现了立法机构对这一“人权大法”的重视程度。
      除了《刑事诉讼法》,《刑法》也于2011年进行了1997年来的首度“大修”:不仅调整了“分则”,增删了罪名,还第一次修正了刑法“总则”。大修的目的,是构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行机制,比如,对那些“可杀可不杀”的重犯能够“少杀一些,多关几年”。当然,修订后的《刑法》也加大了对民生的保护力度,危险驾驶、恶意欠薪行为纷纷入罪。伴随名人高晓松的“酒驾”获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关于“酒驾”也应区别对待的言论,类似行为是否应一律定罪,引起广泛争议,最后连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部门负责人也纷纷表态,成为部门争夺“法律解释权”的生动注解。
      2011年,有顺应民意的改革,也有依循“民意”的裁判。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案情虽有很大差异,但传播方式、过程、效果却非常相似。两起案件的最终结果,都让人们见识到“微博”时代,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力和冲击力。其实,如果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以往的死刑复核标准,药家鑫不大可能被判处死刑。但是,混杂着真相、谣言和各种揣测的“民意”,却将药家鑫推向刑场。
      可以想象,从今以后,人们会把药家鑫案的裁判标准,一旦有罪行更严重者免死,舆论都会以药案说事,逼促法院改判。长此以往,药案将成为横亘在全国刑事法官面前一块无法绕过的巨石。而李昌奎案,只不过是开始。
      队伍建设:稳定军心和堵住“缺口”
      所谓“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归根结底是要解决人的问题。例如,提高基层政法干警职级、福利待遇,稳定军心;解决中西部“法官荒”、“检察官荒”,避免人才流失。从最终推出的改革措施来看,受组织人事、财政经费制度限制,之前呼声较高的“提高职级、福利待遇”,仍然“雷声大,雨点小”,法院、检察院长期呼吁的“单独序列管理”、“加强职业保障”,最终不了了之。
      中共中央组织部门没有批准“两高”关于延长法官、检察官退休年限的规划,但2011年开始,另一种呼声出现了。许多基层法院院长反映,许多退居“二线”的法官参加工作较早,来源复杂,业务素质并不过关,与其让他们继续占着编制,不如批准其提前退休,避免出现“老人不办案,新人进不来”的状况。
      如何吸引“新人”,也是中西部和经济困难地区政法部门面临的迫切问题。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后,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法官、检察官入职必须迈过的“关口”。但在许多不发达地区,许多内部人员长期通不过司法考试,无法参加庭审,而通过司法考试者却要么转行做律师,要么选择“北上广”等大城市發展。为突破这一瓶颈,有关部门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推出了内部进行的“小司考”措施,照顾政法部门内部长期未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尽管这种“小司考”只是2011年的特例,今后不再举行,但信息传出后,仍然受到社会各界批评,被认为是“坏规矩,开倒车”。在这个幅员辽阔的大国,如何解决司法人才的“流失”和“短板”问题,仍是未来的司法改革者必须攻克的难关。
      经费保障:吃皇粮与吃杂粮
      本轮司法改革的最大突破,在于所有政法机关,尤其是县级政法机关吃上了“皇粮”。过去,政法机关许多靠“杂粮”过日。所谓“杂粮”,是指政法部门运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性收费及行政处罚的公权力,为增加自身收入,而采取的多收费、多罚没行为。而吃“皇粮”则是吃“公家饭”,由国家财政全额保障政法机关的人员开支、日常公用经费、政法机关履行职能需要的业务、办案、装备经费。
      通过经费保障改革,原本“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经费保障体制,被改革为“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体制。中央、省级财政通过安排转移支付资金,加大了对经济困难县级政法机关的经费投入,真正解决了政法部门“为钱办案”和“缺钱办案”的问题。
      深化改革:零敲碎打和啃“硬骨头”
      虽然本轮司法改革依据的基本文件,是《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但这份文件的密级标的却是“机密”,只能供“省军级干部”参阅,由此也引发许多学者的质疑。牵涉如此广泛的一项改革,为什么要秘密进行?而不是像英国、日本甚至台湾地区那样,将司法改革蓝图公诸于众,征求全面意见,使之真正成为“人民的司法改革”?事实上,越是这类“顶层设计”,越是应该充分公开,经过激烈的讨论、碰撞,其合法性、可行性才能经受住考验。
      另一方面,体制改革就是重新配置权力。越是真改革,越会伤筋动骨"触动利益。目前的改革模式,仍然是中央制定路线图,有利害关系的政法部门具体承办——很难相信,操刀者会真正割舍自己的部门利益,改革的公信力自然也受到怀疑。司法改革也因此成了循环往复的修修补补,并没用触及实际问题。所以,下一轮的司法改革,还是应以国家层面的司法改革委员会为主导,集思广益,统筹规划,真正令司法改革取信于民,成功啃动体制内的“硬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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