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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理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

    时间:2021-04-20 20:00: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法理学的理论性使其教学内容集中于抽象的理论问题,其教学同时也具有复杂性和争议性。为了增进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可以在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法理学的实践性使得此方法成为可能的与必要的。可以运用法律实践中发生的现实案例,加深学生对法理学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解,也可以运用虚拟案例使得学生的理解更为全面深入。通过相应的步骤合理地安排案例教学活动,不仅能促进学生对法理学知识的掌握,更重要的是可以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
      关键词:法理学;案例教学法;虚拟案例;法律思维
      中图分类号:G4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0)04-0125-04
      
      一、法理学的性质与法理学教学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门基础课程,其研究对象是法学中的根本问题,用考夫曼的话说是“法学家问,哲学家答”。当我们在实践中遇到具体的案件,适用法律的前提就是必须知道在这个案件中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但是法律不会是作为几条零散的规则存在,法律的存在总是成体系的。由这种实践的需要出发,当我们去查找具体的法律规定时首先需要对整个法律体系有个基本的理解——这样的话,我们才可能知道从何着手。而我们要做到这一点,不可避免地需要回答一个抽象的问题:法律是什么——以此去判断一个法律体系的存在。回答这个轴心似的问题需要对整个法律作根本性的反思,需要从具体实践的层次逐步提升到抽象理论的层次。通过这样一种理解,我们可以了解到法理学的特点。一方面法理学是理论性的,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学中的基本概念,如法律的本质、权利、义务、责任等;还包括一些基本关系,如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等等;甚至有学者认为还应该包括对法律的一些评价性概念,如正义、平等、自由等等,法理学通常在一种相当抽象的层次上探讨这些问题。另一方面法理学是实践性的,法理学不是可以没有定论的形而上学,也不是可以无休止地争论下去的道德哲学,法理学的实践性指的是法理学的研究成果会直接指向实践。在某种意义上,法理学研究本身就构成了某种法治实践。
      法理学的这种理论性与实践性的性质使得法理学教学也具备了有别于部门法教学的特征。首先,部门法需要讲解具体法条或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法理学却没有这一步。这个特征在教学活动中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因为法条可以很明确地一条一条地讲,而且现代法律的一项立法要求就是法律条文必须表述得简单清楚,以便能够让一个受过基本教育的普通人都能理解。这样,法条在字面上就比较容易让学生理解。但是法理学直接探讨的就是基本的理论问题,而这些理论问题的抽象程度是相当高的,这很容易造成学生理解上的困难。其次,部门法的教学注重具体法条、具体制度,可以比较容易地结合法律实践来进行讲解。法理学教学更注重对法律思维的培养,具体而言包括对基本法律概念的理解、对法律方法论的掌握与对法律价值的敏感性。这些内容如何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对于法理学教师来说是个很大的考验。再次,法理学的内容的复杂性也给教学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在国内现行的主流教科书中,法理学一般被分为法本体论、法价值论、法律方法论、法与社会论,这庞杂的内容所涉及的背景知识存在于复杂的理论脉络中,在教学中清晰地传授这么多的知识对法理学教师的知识储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最后,不得不说的是,学界对于法理学的很多基本概念并没有完全一致的共识,这也给教学带来困扰。比如说法律的概念本身就是处在高度的争议中,这对教师的角色也是一个挑战,在教学中如何做到中立客观,避免自己的主观观点影响到教学,这也绝不是一个轻松的任务。
      
      二、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案例教学法是法律教学中重要的教学方法。对于我们这种成文法国家来说,最主要、最常用的法律渊源就是制定法。制定法以抽象条文的形式存在,但是在教授这些制定法时通常第一步并不是直接给学生讲解条文,而是给学生教授该部门法的基本概念,然后从概念人手到具体的法律制度,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条文自然被包含在内。如果法学的教学过程仅仅是从概念到制度这样一种单纯的推演,那么这个过程肯定是很抽象的。从教学效果上讲,这个过程对于学生而言必然也是单调的、枯燥的。为了能够使课程生动起来,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在教学过程中就比较经常地使用了案例教学法。
      部门法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被频繁地适用,形成了海量的案例,这样也就给部门法教学在案例的选择上带来了极大的余地。当然,在法理学教学中也可以使用案例教学法。尽管在数量上适合于法理学教学的案例要远远少于部门法,但是法理学案例一般都是比较疑难复杂,而且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这类案例的资料一般都是比较容易获得的。
      
      三、法理学教学中现实案例的运用
      
      比如“陕西黄碟案”,我们知道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法理学的一个重大问题,这样抽象的问题如果仅仅是通过讲解理论,可能难以给学生留下深刻印象,但是通过这个案例可以让学生比较真切地感受到当国家权力過度扩张后会对公民个人权利造成怎样的后果。再比如“泸州遗赠案”,如果泛泛地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很可能流于肤浅,对于我们增进对法律实践的了解助益不大,但是这个案例却可以使得我们很形象地观察到人们的道德观念是如何对司法审判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这样不仅让学生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能有一个认识,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学生去深入思考我们在法律实践中应该如何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的著名案例。比如“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存在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这样一种基本的区分,这种区分如果仅仅通过理论讲述的话,其高度的抽象程度会使得学生在理解上产生极大的困难,但是借助于这个案例却能比较轻松地说明这个问题。再比如“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通过这个案例可以让学生看到社会情势的变动如何对法律本身产生影响,也可以进一步促使学生思考司法应该如何去回应这种影响。再看看“凯洛诉新伦敦案”,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在美国这个发达国家是如何处理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更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借鉴到实现经济发展的目的与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之间应该如何平衡。
      这类案例都是无法简单地直接诉诸法律条文或先例就可以解决的,必须经过复杂的推理与论证过程,而这个过程正是法理学发挥实践作用的典范。而且每一个案例都涉及至少一个法理学的基本问题,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讲解,可以将法理学中抽象的原理以这些具体的案例表达出来,这样在教学中无疑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法理学教学中虚拟案例的运用
      
      从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当然可以在法理学教学中使用法律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例,但是法理学中的某些内容很难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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