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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塑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理论反思

    时间:2021-04-17 00:03: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xzxb/xzxb201703/xzxb20170313-1-l.jpg
      摘 要: 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须以建设海洋强国为根本之着眼点,立足于为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本文分别从治理、发展和维权三大支柱入手,阐述如何革新海洋治理体制机制,建构与完善海洋法律体系。根据“海陆统筹”的原则,充分认识“区域主义路径”“整合性路径”“功能性路径”的各自特点与优势,形成一个体系合理、结构科学、内容完备、国内治理与国际协作均衡、统合符合时代发展需求、具有前瞻性的海洋法律体系。
      关键词: 海陆统筹;区域主义路径;整合性路径;功能性路径
      一、引 言
      在我国全面走向海洋、建设海洋强国的时代背景下,建构一个体系合理、结构科学、内容完备、符合时代发展需求、具有前瞻性的海洋法律体系,是“提高我国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的法制基石。{1}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机遇期,同时改革也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诸多社会矛盾凸显。中央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海洋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化,同样离不开完善的海洋法律体系。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关系到国家海洋权益维护、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生态安全和沿海地区社会稳定。在海洋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海、加快建设法治海洋,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也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保证。
      由于我国海洋立法起步晚,理论基础比较薄弱,体系不完备,许多方面没有立法,有的法律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缺少基本的共识和缺乏必要的反思。对于“海陆并立说”“海陆统筹说”“海洋区域进路说”“海洋功能进路说”等理论{2}及其利弊、优劣缺乏深入的研究。本文拟就海洋法律体系重构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何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相关理论、具体方法和可能路径,以期能够抛砖引玉。
      二、 塑造当代海洋法律体系的主要理论
      1.“海陆并立”说与“海陆统筹”说
      “海陆并立”说认为,相对于陆地上的“陆法”体系,海洋上应该也有一个“海法”体系。该种学说的核心是:海法体系而非“陆法”体系在海上的延伸,有其自身的特征,正像“水球的游戏规则与篮球的游戏规则不可能一样”,海上活动因其有别于陆上社会、经济活动应当有其自身的规则体系。{3}有学者认为,“海法体系包括七大门类:海商法、海上劳动法、海上国际法、海上刑法、海上行政法、海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海上程序法。其中,海商法包括船舶物权法、海上运输合同法、海上保险法、海事法,以及船舶融资、建造与买卖法等;海上劳动法包括船员法、STCW 公约、海事劳工公约等;海上国际法包括海洋法(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 、海上战争法、海事国际私法; 海上刑法包括海盗罪、暴力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罪、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罪、海上战争罪、海上贩毒走私、海上交通肇事罪、海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罪名;海上行政法包括船舶管理法、船员管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运输(企业) 管理法、港口法、航标法、航道管理法、引航法、渔业行政法、海洋行政法等;海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包括渔业法、海洋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海上程序法包括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程序法、其他程序法等。”{4}“海陆并立”说的优点在于凸显了海上活动的特殊性,并根据这种特殊性去设计、安排相关的海洋法律制度;缺点在于忽略了“海陆统筹”,过分强调海法的特殊性,可能会人为地造成制度的割裂,甚至会导致“海法”的自我边缘化。
      不可否认,涉海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有其特殊性,但是许多规则与陆上活动的法律体系有共性。比如,在国家大力倡议 “一带一路”建设的背景下,其中一个核心的概念是強调“互联互通”建设,如果人为地将海上交通运输制度与陆上运输制度割裂开来,形成许多制度断层,不利于实现互联互通的目标。其次,任何国家的立法资源都是稀缺的,相对陆上的法律体系,再构建一整套完全独立的海上法律体系,似乎也并不现实。即便在海洋国家,似乎也无这样的先例。中国作为一个“海陆复合型”大国,按照“海陆统筹”的原则,完善海洋法律制度有其必然性。
      但是必须指出,依照“海陆统筹”的原则来完善海洋立法,并不必然意味着海法可以被“陆法”所统筹兼并,特别是在我国投资、侨民遍布海外,经济发展也十分依赖货物的出口、资源及能源的进口的现实状况下,海上通道、海洋资源对于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有不可估量的意义。{5}“海陆统筹”不仅仅体现在涉海的立法当中,而是在我国所有立法活动中,都应当纳入海洋的视角、互联互通的视角。事实上,当代海洋治理中强调整合性管理以及生态系统为导向的治理,更是将海陆统筹推到一个更高视域之下。{6}
      2.“海洋区域进路”立法学说
      现代海洋法将全球的海洋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和类型,沿海国根据其对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不同的海域范围享有其权利范围,对这些不同的海洋区域制定相应的国内法。比如我国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带有显著区域特色的立法。
      “海洋区域进路”(ocean zoning approach)立法说的优点是根据国家对于其管辖海域的权限范围以及大小,制定相关海洋活动的准则,而且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各类制度比较吻合,也是比较普遍的海洋立法模式。但是,问题在于,海洋自身是一个统一的生态系统,海水具有流动性,海洋环境是一个流动的整体,譬如对海洋局部环境的破坏必然会对整个海洋生态系统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海洋环境污染会在自然的作用下逐渐扩散蔓延,不受人为的政治和法律界限所限制。反过来,海洋整体环境的退化也必然造成局部海洋环境保护的努力难见成效。{7}其次,海洋区域立法事实上是一种陆权立法模式的延伸,出发点是明确不同主体的空间权利范围,确定“群己”界限。这从本质上与海洋本身具有的沟通性、开放性是有一定区隔的。{8}比如,以这种思维确定海洋行政区划,就会产生涉海行业、部门或地区之间争海域、争空间、争岸线、争滩涂、争资源等冲突。例如,上海与浙江的洋山港之争,某种意义就是陆权思维的行政区划制度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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