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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公权属性简探

    时间:2021-04-16 16:02: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知识产权具有私法本质但具备公法属性。在信息科技时代下,知识产权的内容更为丰富、形式更为多样,基于知识产权私权本质的私法保护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知识产权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知识产权的公法属性已经在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和发展政策的制定、在国际国内人权保障条约及其在利益平衡等方面有所体现。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权;公法属性;私权;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0)03—0077—04
      
      知识产权自产生之日起,就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型权利。知识产权本身的创造性、非物质性和公开性特征,不仅需要从私法本质的角度进行把握,也必须结合新形势的需求不断发展。信息时代下知识产权的内容日益丰富,形式更为多样,使得知识产权更兼具公法属性。知识产权的公法属性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到理论深化都推动了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达成。对知识产权本质属性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十分重要。
      
      一、公私法的历史演变及融合
      
      从人类文明史和政治法律发展进程看,“公”、“私”的观念是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随着氏族的瓦解和国家的诞生,法律逐渐成为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此时法律必然关注公私法的问题。公私法滥觞的理论源流于古罗马,当时著名的法学家乌尔比安,在他的著作《学说汇纂》中提出公私两分法,公法是事关国家稳定的法,而私法是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可见,乌尔比安的划分标准是利益,涉及公共利益的是公法,涉及私人利益的是私法。之后,《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接纳这一划分,从理论上确立起公私法之分的基础。公私法的上述区分,深刻揭示出了国家和个人二者间的差异与对立。两者的差别,鲜明地体现于乌尔比安随后在《学说汇纂》中具体化的列举之中:“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由此可见,公私划分的性质和主体控制着公私法的范围和内容。由此可以进一步推演出,罗马私法坚持在私法领域遵守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而利益相交的其他私人和公共主体,也是根据事件的性质遵守私法规范及原则。这样在公法和私法之间简要地划出了一条界线,以防止公共权力对私人利益的入侵。在简单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古罗马公私法划分的原则概念确实起到保护私有财产的作用,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但是,罗马法公私法划分具有局限性,主要体现就是对公私法存在的客观基础缺乏深入分析,公私的概念本身具有流变性,而且缺乏理论上的深入概括和抽象,更没有形成内容完满、逻辑自足的理论体系。正是这种不完善和模糊,使得我们更有理由不断考察和发展公私法理论。随着物转星移、世代交替,公私法概念融人更多的内核和形式。公私法之间的相对性日益显现,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趋势更加突出。忽视两者的共性,将公私法截然对立的观点,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
      随着世界主要国家经济形态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化过渡,国家一改“守夜人”的角色,逐步涉入社会经济领域。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取舍中,资本主义私法自治的三原则的修正,加大了对私法领域的协调和控制。及于当今福利国家的建设,越来越多的公共事务交由个人承担,私人本身的行为也不再无涉社会与国家。这样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公主体与私主体、公法与私法就产生一定融合,其间界限更为模糊。这种竞合强调的是两者要协调一致,互相补充,共同发展。
      
      二、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明确地规定“(各加入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这是诸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协议中第一份明确宣告知识产权系私权的国际协议,它为世界知识产权界在此之前多年来的“公权私权”之争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参与各方均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就意味着其须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和保护方法纳入对私权的保护水平和保护方法的体系中去,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与传统物权的保护力度拉近,使得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
      从理论发展的脉络看,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是不断深入发展的。在知识产权发展初期,理论上以“一体两权”概括知识产权的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随后,则将知识产权划为一种特殊的有别于传统财产权的无形财产权。而此之后随着TRIPS协议第一次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诸多国际公约中明确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将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看待。可见理论界对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认识经历了从“一体两权”到“无形财产权”再到“私权”的历史过程,但是不论在何阶段对知识产权属性如何具体加以认识,这些认识都同样秉持了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这一基本内核。
      从知识产权的历史过程看,其私权属性经历由封建特许到资本主义财产权过渡的历史发展。原因是印刷术的传人和广泛使用,使得出版物的誊抄工作变得没有价值,封建君主开始特许出版。随后,资本主义发展要求脱离君主特许,这样知识产权精神说才兴盛起来。其理论是,作者和出版商对知识产品都享有财产权,这种权利是自身劳动所生,应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法定之权。这样知识产权就脱离了封建束缚。
      “知识产权为私权”的理论基础就是“劳动源泉”理论,其中洛克的“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劳动创造价值和所有权,劳动使得其劳动产品具有合理性。知识产品也是智力劳动者劳动创造之物,也应该对其享有财产权。正是由于知识产品具有个人劳动产品的本性,故而其权利当然亦属于私权。洛克的理论赋予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并把它建立在个人主义和所有权保护的基础之上,并使财产权具有了人权基础,为知识产权属于劳动者个人的财产权找到了合理性基础,并为其后世的发展奠定了核心价值。
      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点出发,指明了劳动创造价值,并且形成商品价值并导致资本增值。这样商品价值是劳动产生,商品中不仅凝结着劳动者的体力价值,也包括智力价值。这些就是商品价值论的基本内涵。商品价值不仅是包括生产资料转移所产生的商品价值,还包括劳动创造的其他价值。
      综上两位思想家的理论虽然形式不同,但是殊途同归地指向了同一个内核——劳动价值理论,而我们现今所秉持的知识价值论,则是近代劳动价值学说新的发展。因为知识产品属于智力劳动和资本投入的产物,所以智力劳动者和资本投入者应对其知识产品享有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产生归根到底并非由法律凭空创设,而是由于智力劳动者所投入的智力劳动使得这一形式的劳动成果具有了财产的属性,因此需要将其纳入财产权保护的范畴。
      
      三、知识产权的公权化及公权属性
      
      知识产权制度呈现出公法化的趋势,是在公私法融合的大背景下,权利个人本位向权利社会本位逐步演变的必然结果。知识产权的公法属性不仅可以缓解知识产权本身的物理特质,弥补知识产权的固有缺陷,同时也可以满足个人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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