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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中国语境下再谈法律与道德

    时间:2021-04-14 20:01: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法律与道德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却也是永远不会过时的法哲学问题。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对法律与道德关系进行了一场引人注目的论战,在我国现实生活中,道德与法律相冲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当下,重新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比分析两大法学派的论战,结合中国国情,认为法律与道德应相辅相成,保持和谐。在法治意识还不高,法律信仰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应注意防止道德泛化,树立法律权威。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法治
      法律与道德的争论由来已久且亘古常新。从古代始,礼法合一一直是司法裁判者所追求的目标。道德在人们心中的影响根深蒂固,指引甚至支配着人们的日常行为,直至今天,道德在很大程度上依然被民众作为社会规范的价值取向。 而法律作为静态的、硬性的规范存在,难免会和人们的道德观念存在诸多不一致和冲突。道德和法律的冲突是一个长期性的问题,也必将长久的存在下去。道德与法律如何协调,又该以怎样的方式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法不容情”还是“法外留情”,是司法实践中一直面临的挑战,也是我国依法治国过程当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1 两大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的经典论战
      说起法律与道德的争论,不得不提及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这两大法学派长达一个世纪的争论。
      (一)“恶法非法”之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
      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们认为“恶法非法”,即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内在正义的法律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律。他们认为,在实在法之外,存在着一种更高层次的自然法,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的基本准则,违背自然法的“恶法”实质上并非法律。正如洛克所言:“自然法是所有人、立法者永恒的规范。”而实在法是存在于自然法的基础之上,其自然也应当蕴含着道德的选择和标尺。至当代,新自然法学派继续秉承了这一思想,其代表人物富勒、罗尔斯等都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法律与道德必须保持一致性,富勒进一步提出,法律要想得到人们的遵从,必须具备一些值得人们尊重的东西,即它必须体现一些人类文明的精神和成就,而不能只是一个简单的权力的法令。如果是坏的法律也要求我们尊重,那么必定偏离了人类所要努力实现的一般的价值方向。因此,法律与其内在的道德性密不可分。①
      (二)“恶法亦法”之忠于法律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坚持“恶法亦法”的观点,即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法律的好坏是另一回事,强调法律是“事实上存在着的法律”,而区别于应然的、规范意义上的“法”, 即道德。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提出“法律的应然”与“法律的实然”之分,“最为有害的法,即使是与上帝的意志是十分矛盾的,其也从来都是并且继续将是司法审判机构强制实施的法。”非正义的恶法,即使内在违背了道德,也丝毫不会影响其作为“主权者命令”的强制力。哈特坚持了这一基本观点并加以修正,他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与道德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哈特提出“最低限度自然法”的理论,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之间的对立进行了调和,从单纯重视概念分析,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绝对分离,过渡到对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社会性的考量和重视,强调忠于法律的同时,也融合了法律体现最低限度道德的观点。
      两大法学派的争论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双向的,也就是所谓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道德具有介入法律的正当基础,比如道德不仅可以在内容上为法律规范提供正当性支持,而且还可以充当法律之优良善恶的重要判断标准。恶法非法,没有道德支撑的法律繁重而没有根基,不会得到社会的遵守,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厌弃。同样,没有法律的道德软弱可欺,尤其面对陌生人社会更是无能为力,也不利于法治权威的建立。
      2 我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费孝通《乡土中国》中以农业和农村为背景的传统熟人社会正在逐渐被城乡二元格局下的陌生人社会所取代,道德的作用大打折扣,人与人之间信任缺失,见到老人摔倒不敢扶,甚至出现了严重的道德失范现象,如2011年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被车碾轧而无人施救”的事件。面对各种严重的道德失范事件,人们表现出了对当下中国社会道德现状的深深忧虑,纷纷呼吁要“认真对待道德”,在形形色色关于重振道德的呼声中我们看到了这样一种主张,也就是“以德入法”和“以法固德”,诸如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
      事实上,中国一直比较注重对优秀的道德因素和价值的吸收、弘扬,甚至有时会直接将某些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如刑事法规范中关于故意杀人、伤害、强奸、淫乱等禁止性规定就体现了一些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对于那些有伤风化和有碍社会健康发展的性活动必须用刑法来加以干预,即使这些行为并没有造成直接的伤害。而在民事法律领域同样存在大量的道德立法,比如《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规定,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之间相互忠诚和相互尊重的规定等,无疑为人们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早在2012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已经制定了《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常回家看老人”作为一项法律义务也在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被纳入。
      然而当年,学者们围绕婚姻法的修改曾做过激烈的探讨,其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在于是否应该将“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这一道德义务写进法典。法律制度总是要求能够精细操作,而不能只是用诸如“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样的很难操作或者操作起来容易出纰漏的道德话语建构的应然要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时将“常回家看老人”规定为一项法律义务,曾一度被视为该次修法的最大亮点,却反倒成了最大的争议。乃至“小悦悦”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于“見死不救行为”是否刑事化的热议。这些道德规范所要求的内容或宣扬的价值在常理上无疑是值得接受和辩护的,然而从“道德义务”到“法律义务”之间却存在一条鸿沟,任何“越界”的立法举措必须要给予足够的合法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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