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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家苏东坡法制思想初探

    时间:2021-04-11 12:01: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作为文学家、书画家和政治家的苏东坡,已是家喻户晓,广为人知;但对作为法学家的苏东坡,人们知之甚少,研究颇寡。通过对苏东坡生平际遇、执政司法、案件审判及其民本思想的研究,可以总结出法学家苏东坡因法便民、为民自重的法制思想:用法律治理国家的法制思想、刑德相济的法制思想、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法制思想、以民为本的立法法制思想、民为邦本的刑法法制思想、便民为本的民法法制思想以及苏东坡的经济法律思想,还原法学家苏东坡在中国法制史上的重大贡献和历史定位。
      关键词:法学家苏东坡;生平际遇;执法判案;法制思想;历史定位
      在中国,只要一提起苏东坡的名字,凡有饮水处的人们,莫不想起这位高唱“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的洪钟大吕式的伟大诗人。每逢中秋佳节来临,全世界的华人及中华文化的爱好者,莫不想起他那“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的吟咏明月的美丽诗章。作为文化巨人的苏东坡,在文学艺术领域如诗词文论、绘画艺术、书法创作的伟大成就都已达到后人难以逾越的高峰。作为政治家的苏东坡,在执政为民、司法改革、发展经济、城市建设、赈灾济民、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巨大成就也早已家喻户晓、广为人知。但是,作为法学家的苏东坡,人们却知之甚少,特别是对作为法学家苏东坡的法制思想,对其研究颇寡、论述不多。本文拟就法学家苏东坡因法便民、为民自重的法制思想作一些探索和介绍,以还原法学家苏东坡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巨大贡献和历史定位。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称的“法制”概念,是指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同的法律制度,既包括“法制”概念中的国家法律和制度的含义,也包括依法治理国家的方式和思想等内容。它的本质所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法学家苏东坡的法制思想,仍属封建主义法制范畴。他是其中的优秀代表人物。
      苏东坡法制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
      苏轼一生处在北宋的中后期。其时社会经济发达,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都非常活跃,是我国封建社会和民族文化的转折时期。一方面,宋代经过近百年的统治和发展,已开始进入由盛而衰阶段。阶级矛盾日趋尖锐。宋代统治者为防止百姓反抗和军阀割据,采取集皇权于一身的中央集权体制,采取“弱其兵、弱其将、弱其民,以强君主一身”和“重文轻武、重内虚外”的基本国策进行封建统治。在对内政策上,实行重视科举制度,优待士宦知识分子政策。凡进士及第者均可做官,高官的子弟、亲属都可做官。士大夫和官吏受到尊重和优待,待遇优厚,地位很高。甚至在宋太祖赵匡胤年间,还制定了“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的国策。[1]在这种政治背景下,在宋代士大夫群体中出现了一大批以“以天下为己任”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另一方面,北宋中后期所产生的“三冗”(冗费、冗官、冗兵)之患十分严重,国家财政已不堪重负。外部民族矛盾也日益尖锐,北方强敌辽与西夏少数民族政权,屡有侵犯,多次发动战争,而北宋王朝却无力抗击,甚至以金钱买安宁。国势日微,逐渐出现积病积弱的社会状况。
      在法制方面,宋太祖建国之初就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朝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宋刑统》,这也是宋代第一部刑法典。宋代的士大夫群体,包括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哲学家、理学家、文学家,如司马光、欧阳修、范仲淹、王安石、苏东坡、张方平、朱熹、程颢、程颐等等,他们知识渊博,卓尔不凡,“兼文章、经术、吏事于一身,融行政、司法、教化于一炉”[2]。他们以天下为己任,忧国忧民,针砭司法时弊,敢为天下先。宋代士大夫群体十分重视法律。他们“在对待法律的态度上和以法律共治天下的关系上,表现出一种心系天下的态度”。他们主张用“以法为公的观念,公平执法的观念,天下共治的观念,法的公信力观念”[3]来治理国家。
      宋英宗治平四年(1067年),赵顼即位,是为宋神宗。这位“年轻好胜”[4]的神宗皇帝(时年19岁),为了改变社会政治、经济局面,消除弊政的危害,令王安石变法,革新吏治,发展生产,富国强兵。他们以挽救政治危机为目的,以“理财”和“整军”为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发动了一场轰轰烈烈的社会改革运动,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变法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充实了朝廷财政,增强了国防力量,打击和限制了封建地主阶级和大商人的非法渔利活动。但是,在变法的过程中,由于部分法律举措不合时宜,用人不当,运作不良,造成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主持变法的王安石、吕惠卿等人在实施变法的过程中,排斥对变法持有异议的意见和官吏,进而不惜罗织罪名、栽赃陷害,对反对派进行疯狂打击,将反对派贬官、下狱、判刑、流放,乃至迫害致死。社会上因此形成一种变法恐怖,大量因变法而被强制贷款的百姓,因无钱归还贷款本息而被下狱,或逃亡为盗,有的聚啸山林进行武装反抗……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逝世,变法告终。这就是史书所称的“熙宁变法”(又称“熙丰变法”)。[5]
      北宋期间,社会法制环境比较好,法律知识在社会民间相当普及,百姓的遵法守法意识较为强烈。苏东坡在一次谈到他家乡眉州情况时曾说:此地居民“不易为州官所欺。士绅之家,皆置有法律之书,不以精通法律条文为非。儒生皆力求遵守法律,亦求州官为政不可违法”[6]。他谈到民众法制意识时说:“州官若贤良公正,任期届满之时,县民便图其像,悬于家而拜之,铭之于心,五十年不能忘……州官若内行干练,他们决不借故生非。新州官若但有扰民傲慢之处,以后使他为难棘手之事多矣”[7]。苏东坡深受宋代士大夫群体“以法为公”思想的影响,又在这种民众法制意识相当普及的环境中成长和做官,其以民为本的哲学思想很自然促使其产生因法便民、为民自重的法制思想。这就是法学家苏东坡法制思想产生的社会基础。
      苏东坡法制思想的主要方面
      苏东坡本人没有专著对其法制思想进行论述,后者散见于苏东坡的文集、奏札、书信、诗词、案例及他人的记述中。苏东坡的民本思想所产生的因法便民、为民自重的法制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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