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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封建法制中的特权制度

    时间:2021-04-11 00:01: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在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来就是等级社会,统治阶级用法律的形式将特权阶层所享有的特权加以明确规定。特权常被解释为“法律、制度之外的权利”,从法律意义上而言,特权就是法外权利。虽然产生这个制度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条件现在已经不存在了,但它的影响确极为深广,而且往往借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某些不完善的弱点,继续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障碍。
      【关键词】特权制度;不良影响;消除
      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较长,封建主义影响根深蒂固,深深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也侵蚀着中国法律领域和法律文化的社会根基。尽管当今社会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化,但作为封建主义残余的特权思想和官本位思想仍然表现在社会的诸多方面。
      一、我国封建法制中的特权制度
      秦始皇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到全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秦律许多条款也反映了对等级地位高的人的优待。“汉承秦制”,汉朝在秦朝法制的基础上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官僚贵族有罪先请的“上请”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规定了“八议”和“官当”制度。这不仅标志着曹魏时期贵族官僚的特权走向法律化、制度化、也标制着礼治与刑法的进一步融合,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加深。隋朝制定的《开皇律》重定“八议”“官当”“例减”“赎刑”等特权制度,为唐朝全面继承,奠定了唐以后封建特权法制的基本框架。元朝法律上的差别待遇体现出的民族压迫与民族歧视。在刑法适用上实行“南北异制”,将这一不平等公开规定在法律中。明清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明代各级品官所享有的特权是多种多样的:有经济上赐田和优免赋役的等级特权。在清朝为保护旗人的特殊利益,清朝统治者在法律上赋予旗人以特权地位。这种特权地位既表现为旗人犯罪其审判机构的专有性,也表现为其法律内容规定中的减轻处罚或特别规定。
      二、封建特权制度对当前我国社会的消极影响
      (一)封建特权制度对我国审判制度的消极影响
      特权思想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尤其对中国审判制度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尤其是我国封建社会官员所享有的“八议”“官当”等特权,仍存于某些官员的思想意识中。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特权思想仍然存在,有些案件人民法院迫于种种压力往往不予受理或做出明显违法的判决或在受理案件后往往得到某位领导的指示,这个案件涉及某某人,和自己有什么关系等,使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受到了干扰,做出重罪轻判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害,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二)对民众对于行政机关的认识上的影响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行政机关,行政官员往往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他们是社会当中的特权阶层,法律对他们的约束很少。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对于行政机关大多数人不敢起诉、不会起诉,即使行政机关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他们也不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有些政府官员,自认为是特权阶层,对人民群众表现出一种高高在上的态度,严重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三)对我国民众法律意识的影响
      由于受2000多年封建社会的影响,我国民众法律意识十分淡薄,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种种困难和问题时,不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采取私了或通过中间人进行调解,往往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得不到充分的维护。
      三、消除特权思想的法律途径和方法
      (一)从法律制度上加以解决
      在社会主义法治之下,绝不允许一部分人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另一部分人成为“法外之民”的现象存在,认为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他人不管自己,将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封建特权思想观念,必须彻底摒弃。同时坚持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1. 摆脱“人治”观念,树立“法治”观念。我们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普及法律,营造一个人人学法、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逐渐改变传统的厌讼心态,使广大民众学会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社会的不正之风,从而为防止腐败与减少社会的不公,建立广泛的社会基础,在社会当中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2.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如果社会主义的法律现实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么就必然会造成人们不重视法律的心理。所以,健全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在人们的意识中真正提高社会主义法律的威信真正培养起人们关心和重视立法,强化和监督执法,以及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是要把广大人民群众中分散的、不典型的、不全面的、自发的法律感、法律观,提高到共同的、典型的、全面民群众在法律方面能更全面、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认识到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更好地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为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而斗争。
      4.加强法学教育和科研。大力发展法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学研究,是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但必须看到,法学教育的培养规模、法律人才的层次结构还不适应社会的需要,投入严重不足,现行法学教育体制不适应法学教育发展的需要,法学教育面临严峻的挑战。新形势下,法学教育的出路在于改革,以改革为动力,以改革促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封建文化中的人治理念、特权思想、等级观念、裙带关系、人身依附以及封建主义的官场恶习等,导致了“官本位”特殊化,以权谋私等现象和不良风气至今仍然存在。虽然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还有一些突出存在的不和谐的因素。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因此,我们决不可等闲视之,我们必须运用法律的手段加以解决,从体制上和机制上加以解决,从而为构建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服务。
      参考文献:
      [1]范忠信,陈景良.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吴宗国.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梁临霞.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1992
      作者简介:
      尕永强,男,甘肃平凉人,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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