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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法律面前“法不容情”与“法外开恩”

    时间:2021-04-10 16:03: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社会发展迅速的时代,法律身为管理社会的一把利剑,有着不容小看的权利。当代的法律不只是向西方法律一样有着浓厚的历史血液,它经过历史的沉淀和近代的融合成为了属于中国特色的法律。因此,我认为,现今的法律制度是混血儿,既有着东方的人性化特征又有着西方理性思维。所以,法律中存在人性缺憾和人性至上是有原因的。现今社会上也有许多案例来向人们展示人性在法律中占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所以,如何把控人的情绪在法律处理之中的作用就是“法不容情与法外开恩的问题”。
      关键词:法治历史;国外法律制度的影响;人性的作用及家庭观念;社会环境
      1 法律概述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且强制实行的的一种制度。身为一种意志性的规范体系,它是由统治阶级制定并执行的,因此我们通常出问题的第一反应并不是去“打官司”,而是自我解决。作为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对于社会上的老百姓来说它是严厉的,更是灰暗的。因而,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就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实现的。法律的特征就是它由国家制定且绝对强制和对社会人员具有约束力。因为特征看起来过于严厉而导致的问题就是人们无法正确的运用法律,换句话说针对法律本身而言它对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来说是陌生的。我觉得将法律正确且合理地运用在社会发展和维护人民利益上是法律的最高指示。
      2 “法不容情”与“法外开恩”的名词解释及自我理解
      “法不容情”,法律作为一把戒尺,作为审判的工具,它本身就具有客观性。在一般的作案条件下,法律的公正无私就是悬在人民和统治阶级头上的一把剑。刑法上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句子,即在客观条件下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为“情”关上了理性之门。
      “法外开恩”,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制度,它并不是完全适用所有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在特定人群和身体有障碍的人士触犯法律会给予适当的宽容。或者对于执法人员的家属或朋友在执法过程中会有法外开恩的情况,尽管对于其它人来讲这是不公平的行为,但是法律在它使用的过程中会有意外,尽管这种意外是属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是执法系统的黑暗面,我们却不得不承认,在物质、文明发展迅速的今天它依旧存在。
      3 社会历史条件对法律的影响
      3.1 古代思想对人性的影响
      從传统的古代思想上来说,伦理道德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传统思想虽有些落后,但是人类固守的观念作为贯穿血液传承下来的思想,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包括法律及对法律的理解。
      3.2 皇权至上是造成人法的重要因素
      中国古代的皇权制度作为封建社会的特色传承了两千多年,时间作为传承的重要标志,它所携带的皇权制度对人法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皇帝作为统治阶级的唯一人物,法律人法化越来越显著。这也就是人法在中国大行其道的原因。
      3.3 古老的家庭观念使法律制度扭曲
      时代再发展的过程中家庭观念也随之传承。家庭伦理观念虽说是古代封建制度的标配,它所承载的不仅是和谐的家庭观念,更有联系的作用。而法律制度在规范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有所触及到此的部分,也就是矛盾最大的部分。
      4 国外的法律制度与中国传统法律产生冲击,使法律“人性化”
      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工具,法律存在的时间是随着人类的发展一直紧随的。法律不仅仅是在固定的条件下发展着,它身为一种意识形态和制度,它也有融合和发展的过程,这种过程称之为变革。《罪行》一书中记载着费内尔的故事,它讲述的是在相爱的情况下费内尔和他的太太结婚了并且生活了四十几年,但是由于生活中的摩擦费内尔实在是不能忍受这种婚姻生活,将他的妻子残忍的杀害了。两人之间有着令人艳羡的爱情,但是仍然没能依照爱情度过一生。由此可见,人性作为法律处置中的情绪重点,它是不可忽略的,同时又是不可不忽略的。最后,费内尔判了三年有期徒刑,出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取消了羁押,狱外执行。由此可见,对于法律来讲,无论是从动机上考虑还是从执行结果上考虑,人性与制度是相辅相成的。东方的法律感性居多,西方的法律理性之上,两者相加使现今的法律制度人性化,却也少了法律原本应有的理性客观。但是,法律不会一直是原本的样子,就像科技的进步一样,因此,我期待法律变成人们希望的样子。
      5 当代社会人情、人性使法律既“容情”又“不开恩”
      5.1 社会环境引领人们的法律观念
      社会作为一个集体它影响着身在其中的每一个人,它的行为就代表着整个环境的行为。法律作为不常用的知识体系它对人们的影响是有限的。在有限的情况下想让它普及就变得困难了,因此,人的影响不仅是法律本身,更是法律的普及。
      5.2 当代的法律制度对人性法有所保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作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在刑法的处置上具有一定的保留。通过法条不难看出就算是严苛的刑法在人性的处置上也慎重考虑过,所以人性法是不可分离的制度,他不仅象征着道德,更彰显了一个国家对人道主义的尊重。
      5.3 法律人作为自然人来讲在执法过程中会以人的角度来衡量
      法律人是自然人,我们不能绝对依靠法律人用绝对公平的角度执法。存在即合理,人的感情不能随便从一个人身上剥夺,在法律人执法的过程中,他代表公正却不完全公正。律师会因为费用而偏向当事人,法官会因为同情或怜悯将思想加在任意一方。因此我们说作为人选拔成法律人就是将人性加在法律的一个过程。
      5.4 法不容情与法外开恩在一定基础上并不矛盾
      都是人性加之在法律之上,一个是肯定,一个是否定。但是二者并不矛盾,两个词在一定基础上都彰显了人在法律中的作用。因此,在律法中无论是法不容情还是法外开恩在制度本身上来说是不存在排斥的。所以,人性的观念在律法中的运用是可能且可用的。
      6 结论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不仅仅应该关注法律本身,更应该关注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会照成的影响和人性在法律中的运用。法不容情也好,法外开恩也好,身为法律界的两个极端词汇他们所代表的不是法律的缺漏,更多的代表着法律的发展和完善。离开人性的法律就不能成为真正的法律,法律是约束人的,那们离开了人的法就不是真正的法了。因此,我认为将人性合理且正确的运用在律法中,是完善律法的正确方式。
      参考文献:
      [1] 陶舒亚.中国法制史.浙江大学出版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9月版
      [3] 费迪南德·冯·席拉赫,吴掏飞译.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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