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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经验的借鉴

    时间:2021-04-10 12:01: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大陆法系以古代罗马私法为其历史渊源,私法更为发达。立足于约束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这一主题,研究大陆法系,主要是研究法国和德国法律,分析其成功经验,适当借鉴吸收,为我国法律和司法制度完善提供蓝本。
      关键词:大陆法系;约束权力;保护权利
      在罗马法的复兴中,大陆法系开始形成。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本文旨在立足于约束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这一主题,通过分析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阐述大陆法系在普通法院制度、行政法院制度、宪法法院制度、诉讼程序制度等方面对我国所具有的借鉴意义。
      一、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
      钱穆先生指出:“中国历史只有层层团结和步步扩展的一种绵延,很少彻底推翻与重新建立的像近代西方人所谓的革命。”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笔者更加深了对这句话的理解。中国有其源远流长、独具特色的法律传统。黄文艺教授将中国的法律传统概括为以下八点:天人合一、家族主义、伦理本位、礼治主义、德治主义、人治主义、大一统和规范合一。
      对照来看,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文明作为西方法律传统的源头,古希腊为西方法律文化传统贡献了民主和法治的因子,而古罗马则为西方法律文化传统提供了完备的司法制度。因而西方国家共享一种共同的法律传统,包括自然法传统、多元主义传统、自由主义传统、权力分立与制衡传统、崇尚法治传统、法律自治传统。
      通过对比中西法律传统,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中国的法律传统要求也必然导致对个人权利的不尊重与漠视;而西方法律传统体现契约精神,内含限制权力、保护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因素。
      由此,我国必须转变传统的法律观念,借鉴吸收西方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树立以约束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为核心的现代法律观念,为我国的司法完善奠定基础。
      二、普通法院制度借鉴
      法国的普通法院负责审理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主要包括初审法庭、警察法庭、大审法庭、上诉法院、重罪法院。另外还有专门法庭,如商业法庭、劳资协调委员会等一些专门司法机构。普通法院的最高审级法院是最高法院。初审法院适用独任审判制,主要为小额诉讼。
      德国的普通法院主要管辖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审判级别上分为四级,即在联邦设立联邦最高法院,在各州设立三级普通法院:地方法院、州地区法院和州高等(上诉)法院。地方法院中的独任法庭审判案件,法官独任审判,也主要为小额诉讼。
      法国和德国普通法院制度的设计,更好地在“度”上保护了公民权利。当事人双方让法院对他们之间的争议予以裁决,不仅是追求公正的判决,更是希望快速便捷地解决争议,以便促进交易,节约成本。因此,法德两国小额诉讼机制的确立,有利于迅速有效地解决争议,在“度”上保护公民权利,这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行政法院制度借鉴
      大陆法系采用行政法院独立审判制度,行政法院是行政诉讼审判机关。
      法国行政法院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系统,能防止行政滥用权力,又不致于与行政发生直接冲突;德国的行政法院具有独立的司法地位,行政必须合法。行政活动违法的,必须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德国行政诉讼最主要的任务是对个人提供法律保护,以消除行政机关对公民的专断,公民从而有权要求提供确实有效的法律监督,并由此能在一种安全的受保护的法律地位上同行政机关相抗衡。
      行政法院制度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行政权力,使得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意识到法官监督的存在。有人会问,由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就不能对行政权力进行约束了吗?笔者认为,由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当然可以对行政权力进行约束,但与由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相比而言,此种约束效果似乎稍显有限。倘若由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则普通法院的受案范围变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将加大普通法院的工作量,由此势必分配给行政诉讼案件的关注度就会大大降低,对行政权力的约束也就会降低;而由行政法院对行政诉讼进行审判,因其积累了行政诉讼方面丰富的司法经验,能够确保每个案件都得到充分的关注,约束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
      四、宪法法院制度借鉴
      从逻辑上看,有宪法必然会有宪法审判。因为有了宪法,就会有对于宪法的争议,而对于宪法争议的解决,就会产生宪法审判。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的宪法机关,是按照宪法规定而设立的,其权利是直接由宪法赋予并且在宪法生活中起主要作用的机关,具有最高的司法地位。法国现行的宪法委员会有类似宪法法院的功能,其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正常活动的调节者”,审议法律案是否违宪。
      德国的违宪审查方式有三类:实行抽象的法律法规审查;实行具体的法律法规审查;宪法控诉。《联邦基本法》明确规定:“任何个人都可以因公共权力机关侵犯他的某项基本权利或侵犯本法第20条(4)、第33条、第38条、第101条、第103条和第104条规定的权利之一,提起违宪申诉。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对此申诉作出裁决。”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但对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审查程序未做出明确规定。我国目前并无完善具体的违宪审查制度设计,因此应借鉴法德宪法法院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从最高层面上约束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
      五、诉讼程序制度借鉴
      德国民事诉讼中,在法院审理结束前,诉讼当事人有自由处理纠纷的权利,原告可以撤回起诉或放弃诉讼。而在我国,当事人采取此行为时,还需得到法院的准许。德国在刑事诉讼中,规定了保安处分程序,而我国无此规定。
      1977年德国《刑罚执行法》规定:被判刑人在服刑期间享有一定的基本权利,如休息、通信、宗教礼拜等,甚至可定期回家,与社会保持接触,以利其重返社会。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规定没有如此宽松。
      与德国的诉讼程序制度相比,我国的诉讼程序制度设计还略显不足,对公民的权利保护还显不周全,需要继续加以完善。
      六、结语
      起源于罗马法的大陆法系,至今仍然绽放熠熠光辉。我国应借鉴大陆法系在约束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方面成功的制度设计,进行改进与完善。
      作者简介:叶雯,女,汉族,陕西渭南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司法官教育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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