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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困境与出路

    时间:2021-04-09 16:07: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给高职高专法学教育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我国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目前与法律职业的需要、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学生的发展需要相脱节,要摆脱这种困境,教育改革必须定位准确、扬长避短、个性鲜明,需要以法律职业要求为本位,以学生的发展需要为根本,并着眼于社会需求。
      关键词:高职高专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化;学生发展需要;社会人才需求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9-0252-02
      
      在职业教育大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就。2002年开始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确立了一道准入“门槛”,在为我国高职高专法学教育指明发展方向的同时,也给高职高专法学教育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
      一、我国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困境
      1.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需要脱节
      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以下现象:其一,法学课程的设置不合理,不能满足法律职业实际需要。高职高专院校中,法学课程设置不完整、内容重复或缺乏针对性的现象普遍。其二,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课堂教学与法律实务相脱节的现象,学生的表达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归纳总结能力、沟通能力等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流于形式。这些能力很难在讲授式教学中直接获得,学校中唯一的法律实践教育--毕业实习也基本流于形式。其三,我国长期存在师资结构单一的问题,大部分教师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又很少有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到学校兼职授课,使得我国的大学法学教育带有很大的盲目性,不能密切地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
      2.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与社会对人才的需要脱节
      一方面,受自身教学资源和学时的局限,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很难满足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对市场人才需求反应的敏感度不够,与人才市场和用人单位的信息沟通不顺畅,联合培养机制不健全,学生的应用能力普遍欠缺,且专业口径往往过窄,容易造成受教育者知识技能单一,难以适应社会对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3.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与学生的发展需要相脱节
      专科学历不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规定,使得专科生无法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职业,再加上大部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律师助理的招聘公告中都明确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并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而书记官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相关工作人员甚至一些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招聘公告中大部分也要求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给高职高专法学类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据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统计,2008届本科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和哲学,2007届毕业生中失业人数最多的也是法学专业。而高职高专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比本科毕业生还要低[1]。
      二、我国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改革路径
      针对上述实际情况,建议我国高职高专法学院校在人才培养中,遵循以下改革路径,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一)高职高专法学教育改革必须以法律职业化要求为本位
      1.调整课程设置,构建适应法律职业化的课程体系。课程改革应包括以下方面:其一,法学课程的设置要完整、系统。七大部门法都应为学生研修和了解,学生的法律知识体系健全不一定代表着法律职业能力合格,但基本法律知识体系不健全就很难具备合格的法律职业能力。其二,法学课程的设置要避免重复,对于重复内容比较大的课程予以合并。例如,对于检察实务和公诉学可以合并,对于二者中与刑事诉讼法学重复的部分,可以不讲或略讲。其三,法学课程的设置要轻重有别,具有针对性。例如,对于法律文秘、经济法律事务等专业,中国法制史可以作为选修课程讲授。
      2.调整教学重点,注重对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目标不注重理论知识的面面俱到和抽象学说的学习,强调基础理论以“必需够用为度”,更加注重实际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授人与鱼,不如授人与渔,只要掌握了法律基本立场和观念以及法律思维能力,就可应对纷繁多变的法律具体规定。其一,授课中,对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效果,主要与教学方法有关。我国法学教育目前以课堂讲授为主,这在成文法国家也是不可缺少的,关键是应引入总结案情—分析争议焦点—适用法律—与案例有关的其他问题这一案例教学。其二,实践性教学是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又一基本手段。实践性教学可以分为校内实践和校外实习两方面。校内实践由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诊所三个环节来实现。其三,改革考试内容和形式,突出应试能力培养。在考试内容和考试形式上,可以采用大题量、长时间、以考察应用能力为特点,但也不能矫枉过正。有论者认为应当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依据司法考试的内容、方式和标准考核学生[3]。这种观点忽略了绝大部分高职高专学生所面临的迫切任务是提升学历或就业、而非通过司法考试的现实,毕竟他们没有资格直接参加司法考试。
      3.切实、全面地开展法律职业教育。建议在大一开设与职业化有关的《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点、需要的素质、技能和道德纪律等进行介绍,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观念,让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具体的认识,协助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热情和兴趣。可以由优秀的法官、律师开设讲座,增加学生感性认识和学习兴趣。注意在实践活动中不断强化、内化法律职业道德意识,诊所式法律教育、大学生志愿法律援助活动等都是培养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环节。
      4.注重外引内培,加强师资力量。一方面,引进人才,加强教师培训,增加“双师型”成分,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环境,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另一方面,建立兼职教师网络,形成稳定的、高素质的兼职教师队伍,特别注重从现任或离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中聘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可以通过举办专题讲座、提供实务资讯和网上咨询等方式进行授课。
      (二)高职高专法学教育改革必须以学生的发展需要为根本
      1.围绕学生的发展需要,完善学生研修课程体系。课程应依据学生对知识的需求和就业的需要而设置。对不同专业在课程设置上应根据实际需求增设实用性的课程,如对于法律文秘专业,考虑到企事业单位经济事务的需要,应以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作为主干课程,有针对性地讲授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投资法等重要法律法规。
      2.在课程设置顺序上,要遵循由具体至一般再到具体的认识规律。在大多院校中,法理学课程被安排在大学一年级。对教师而言,讲课负担沉重,因为此时学生尚未接触任何部门法,需要大量例释部门法知识;对于学生而言,学习效果往往不佳。因为“法律是经验之学”,缺乏对法律缺乏感性认识,很难理解抽象的法理学[4]。而台湾地区大学的法律课程一般把宪法学、民法总论安排在大一第一学期,因为民法是“万法之源”,从民事基础知识模块入手,作为专业训练起点,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5]。笔者建议,在专业课程讲授顺序上,第一学年应当首先安排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诉讼法学等部门法,法理学应安排在第二学期或第三学期。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掌握并运用这些基础理论,可以达到举一反三、促进自学能力发展的效果。
      (三)高职高专法学教育改革必须着眼于社会人才需求
      1.成立专门机构,提高人才培养活动对市场需求的灵敏度。扩大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能,成立专门的教学培养和社会需求结合机构。构想中专门机构的任务是深入、全面了解社会人才需要,为教学改革提供资讯支持和参考意见,为学生就业提供及时、有效地服务。要进行深入的社会调查和职业岗位分析,根据社会需求提供人才培养计划和课程设置的建议;同各种用人单位、人才市场、职业介绍机构、人力调查机构保持业务合作和联系,及时反馈市场需求信息;为新生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选择和课程选修建议,为毕业生提供职业规划建议、咨询和培训;对往届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要不等不靠,主动出击,到沿海等发达地区为毕业生开辟就业渠道。
      2.高职高专法学院校要走复合型人才培养道路。人力市场对复合型、应用型法学人才具有巨大的需求空间,既懂法律、又懂计算机、网络、英语、社会科学的复合型知识人才和复合型技能人才已成为人才市场需求重点[6]。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必须走复合型人才培养道路,推行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上,要提高对市场需求的敏感度,注重不同专业之间的有效沟通和联合培养,补充学生的通识知识和实践技能,有效提高学生的与人沟通合作、善于创新、情绪管理能力。培养方式上,可以采取与其他院校联合培养、共享实训基地、举办专题讲座、进行短期实训、提供就业资讯服务等各种灵活有效方式。
      三、结语
      综上所述,高职高专法学教育要想消弭在法学教育竞争中的劣势,适应社会形势的新要求、新挑战,必须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做到定位准确、扬长避短、突出特色。这就要求高职高专法学教育改革:以法律职业化为本位,深化课程体系、教学教法改革,提高师资队伍职业素质,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意识;以学生的发展需要为根本,构建多层次、多目标的课程体系和教学体系;着眼于社会供需矛盾,使人才培养活动及时满足市场需求,大力开展合作办学,走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麦可思—中国大学生就业研究课题组.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09)[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215.
      [2]姚虹.高职高专法学教育比较分析报告[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3):128-130.
      [3]谢沐.司法考试政策调整后的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改革思路[J].科技信息.2009,(21):82.
      [4]邹育理.从美国的法律教育谈“判例教学法”[J].现代法学,2000,(02):140.
      [5]金秀琴,李志国.高职高专法学教育课程模块、梯次设计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2):119.
      [6]王宝杰.培养新时代复合型人才[N].中国劳动保障报,2009-07-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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