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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项目股权并购重组法律实务问题解读

    时间:2021-04-09 16:01: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燃气项目并购重组目前已经成为燃气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热点,因其涉及到项目持续经营以保障民生与地方经济发展这一社会公益属性,除交易双方关注的价格公允、合同履行、风险防控等一般商事交易要素外,地方政府与燃气主管部门也将其纳入了关注视野与监管范畴。
      关键词:燃气项目;股权;并购重组;燃气特许经营权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04.063
      1燃气项目股权并购重组概述
      燃气项目,指燃气经营者投资建设燃气设施,向用户供应燃气并收取费用的经营业态与经营行为。本文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主要利要形态包括管道天然气、CNG(压缩天然气)、LNG(液化天然气)、LGP(液化石油气)等。燃气项目一般以燃气公司为载体,以运输、储存、供应燃气为主要经营内容。燃气项目除一般的经济属性外,还具有保障民生和地方经济的社会公益属性。
      燃气项目股权并购重组指新的投资者以取得燃气项目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的方式,获得对燃气项目的控制权,并借此实现资产重组、业务重组、人员重组、管理重组等全方位综合改组。重组之目的不仅在于投资人(股东)的变更,同时蕴含有资源整合、提升项目品质的意图。股权并购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增资入股等方式。实务中,并购重组方式还包括资产并购,资产并购方式可以有效切断历史债务风险,但因涉及到资产与经营权的剥离,以及资产过户将产生较高额税负等制约因素,除并购主体为国有单位时较多采用外,其他情形下多以股权并购方式为普遍形态。
      鉴于燃气项目本身的区域垄断、现金流稳定等优胜特征,再加之近来国家加强环保治理、倡导使用清洁能源的政策导向,以及中俄、中缅、中亚等燃气输送管线的陆续通气,有效缓解了气源紧张的瓶颈制约问题,我国燃气市场迎来了又一个“黄金十年”。在此背景下,燃气项目愈来愈受到投资者的青睐,除新建燃气项目呈激烈争夺态势外,已建成燃气项目的并购重组也持续成为近年来燃气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热点。燃气并购重组项目的实施,除涉及到商事交易活动的一般要素外,因其牵涉并购重组后的持续经营以保障民生与地方经济发展的社会公益属性,因此,燃气项目并购重组也逐渐纳入地方政府与燃气主管部门的关注视野与监管范畴。
      2燃气项目股权并购流程概述
      燃气项目股权并购一般包括意向协商、尽职调查、协议签署、协议履行(股权交割、公司移交、价款支付)等工作流程,就其基本内容,与其他股权并购并无实质差异,只是在对燃气经营资质手续识别、业务合法合规性判断、市场分析与财务测算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判断依据和分析方法。
      前述并购流程中,地方政府一般未介入或干预,体现了行政权力不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依法行政原则,如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中涉及股东变动的限制或禁止性条款,或并购重组联动燃气市场的重组时,地方政府也个别参与了并购重组活动,甚至作为协议当事方。笔者认为,鉴于燃气经营活动涉及民生与经济发展保障,并涉及安全与环保等问题,地方政府以行业指导与业务监管的目的适度介入并购重组活动,以保障并购重组主体适格,程序、内容合法,是必要的,有依据的。
      3燃气项目股权并购法律实务问题解读
      3.1燃气项目经营资质手续的判断依据与考察方法
      燃气项目属于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经营资质手续系对合法经营权的记载与确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公司营业执照,系对公司商主体资格的确认;(2)燃气特许经营权,系对公司享有事燃气特许经营权的行政许可,具体内容包括特许经营权的范围、内容、期限等;(3)燃气经营许可证,系对公司商行为能力的授予。其中,燃气特许经营权居于核心地位。目标公司是否依法享有燃气特许经营权,以及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具体内容,系其合法经营的基础以及估值的核心依据。鉴于相关立法的逐步完善与复杂变迁过程,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具体内容、记载方式等,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化特征,也成了并购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注的重点与争议焦点。
      从宏观视角,可以从两个方面对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判断:
      其一,基于相关法律规定认识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合法合规性。目前,规制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主要法律规范包括:《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國务院最新修订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住建部最新修订实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六部委于2015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其他规定散见省市地方性规范。总体而言,燃气特许经营权法律规范体系已经逐渐形成,但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之外,其他皆为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效力层级较低,各地规定内容也较为多样化;在规范内容上,对于燃气特许经营权纵向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缺乏考量,特别是对规范实施之前已经实施的燃气项目如何适用的问题并无涉及。前述立法缺漏既遗留理论疑惑,也增添实务纷争。
      其二,基于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方式的客观历史阶段,结合当时的政策法律背景考察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合法合规性。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大致三个阶段:2004年2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之前,主要通过协议方式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阶段;2004年2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至2015年6月1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颁发期间,招标方式与协议方式并存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阶段;2015年6月1日,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实施为标志,逐渐过渡到竞争性方式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的阶段。现股权并购的标的公司,几乎都设立于前述规范颁发之前,除签署有类似于投资协议外,一般皆未签署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政府也未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如简单适用现有规范,则大量已建成燃气项目的合法合规处于严重不确定状态。笔者认为,在新法未有明确适用规则情形下,宜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按照当时的政策法律背景解读特许经营权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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