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作文范文 > 正文

    行动导向教学法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

    时间:2021-04-02 20:01: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从所周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其复杂程度远远超过了其他法学专业课程。它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所涉及法律法规繁多,理论知识点较难理解与掌握。它对教师的教学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教学方法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在高职教育中,国家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高职教育的根本任务。文章探讨了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中具体应用行动导向教学法,能有效促进学生的实践技能及综合职业能力的形成。
      关键词 行动导向法 实践教学 高职教育 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一、行动导向教学法的提出
      行动导向教学法,也被称为行为导向法,是在20世纪80年代世界职业教育教学论中涌现的一种新思潮,被认为是一种新的课程理念 ,一个先进的教育观念,一个完整的职业教育模式。早在1996年德国的一次州文化部长联席会议上,首次提出了“要以学习领域为基本原则组织与职业相关的教学内容”。这个决议在1999年正式颁布,它要求职业学校的教学计划要按企业生产任务的要求组织教学,要用职业行为体系代替专业学科体系,要求职业教育的目标要全面包含“知识、技能和关键能力”, 即培养学生的职业行动能力。要达到这种培养目标,传统的授课方式是无法得到促进和开发,因此要寻找一种新的教学方法来完成任务,确定了应用行动导向教学法来开发学生的职业行动能力。
      “行动导向”是一种有别于传统的学校学科模式的职业教育模式,其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根本目标,因此,职业活动以及与之有关的知识、能力以及经验等都属于教学内容。行动导向教学法强调学生是学习过程的中心和主体,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管理者、协调者和监督者,遵循“资讯、计划、决策、实施、检查、评估”这一完整的“行动”过程序列,在教学中教师与学生互动,让学生通过独立地获取信息、制订计划、实施计划、评估计划,使自己在“动手”的实践中,掌握职业技能,获得专业知识,从而构建属于自己的经验、知识和能力体系。
      二、当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存在的困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是法学的重要基础学科之一,当前,在司法高职教育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践性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陈旧,专业针对性不强。
      在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中,讲授式教学始终占主导地位,常使课堂出现“一言堂”、“填鸭式”的局面,培养出来的学生理论有余、实践不足,有的学生面对司法行政执法实务中的具体问题无从下手等。这反映了学生自学、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欠缺,难以满足司法实务工作的需要。现有的司法高职法学教育只是注意充实了司法实践中操作的内容,教学过程基本上还是理论一案例—理论的过程,很少采取现场教学、模拟上岗形式,学生严重缺乏动手的机会,导致学生在知识结构、思维能力和具体实践操作能力上的严重缺陷。
      (二)实践教学不成体系,没有形成综合性、系统性的实践教学模式。
      在近几年的教学过程中,笔者及同行一直探索实践教学的方法,倡导并采用案例讨论法、视频观摩法、学生讲评法、模拟法庭等方式,以期达到让学生融会贯通掌握法律知识的目的。这些方式虽然在实际教学中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没有被规范地、灵活地运用到教学中。
      (三)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体系不能按职业岗位和技术领域的要求来设置教学项目和组织教学。
      由于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模糊,司法高职院校还是沿用学科体系加较多实践环节的组合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模式仍以书本为主,以课堂教学为主,以理论讲授为重点。改革的目标实施总是力图将社会需求和学科体系整合。之所以出现这种改革不彻底的模式,总体上讲,还是顾虑过多,老的一套仍抱着不放,新的要求又需要体现。然而,靠这种传统与现代的嫁接,难以培养出社会真正需要的人才。
      (四)实训课程总量不足,实训基地未能充分利用。
      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性教学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学生专业素养上训练不足,法律思维欠缺,普遍存在“等、靠、要”的依赖思想,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思路和手段。在实践教学中,实训课程是要做到让学生身临其境,进行角色模拟或者真实的身份演示,处理真实的法律问题,而不是简单地进行课程的缩减和调整。
      (五)考核方式单一,忽视学生创造思维的培养。
      受传统教育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实行“大一统”机制,即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进度、统一学制。在这种机制下形成了“以课堂为中心、以教科书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制度、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反映在考试模式上就是理论课程的考试和考核,考查学生在书面答卷上对教科书或教师上课所讲内容的掌握程度,漠视高职司法院校的职业性和实践操作性,不利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六)实践教学环节流于形式,未达到锻炼学生提高能力的目的。
      当前一些司法高职院校只给学生一至两个月的毕业实习时间,时间过短。由于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到法院、检察院、劳教所、律师所、司法所等部门的相关岗位实习一两个月,几乎没有任何效果,工作流程还未搞清楚就该走人了,实习流于形式。其次,毕业实习缺乏监督和指导,很多司法高职院校并未统一安排学生实习,而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学生只需在毕业之前提交一份由相关单位盖章的实习鉴定就行。学生实际上是否实习、实习效果如何、在干什么,学校并未采取有效的监督和指导手段。这样的结果造成大多数学生并未真正实习,实习报告也是互相照抄、千篇一律。这样的毕业实习,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从而使实习流于形式。
      笔者认为,当前在我国司法高职教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实践性教学中应用行动导向教学法教学应当是我们借鉴和努力的方向。

    推荐访问:行政诉讼法 教学法 行政法 导向 教学中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