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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自贸区外商投资制度研究

    时间:2021-04-01 00:00: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粤闽津第二批自贸区挂牌成立之际,重庆自贸区方案参与了第三批自贸区的竞逐,并将适用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有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从根本上完善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由地方申报筹建经中央统筹批准的模式将成为推广负面清单的路径,重庆建立自贸区,必须为适用负面清单模式的落脚做好地方承接平台。
      关键词:自贸区;负面清单;保税制度;地方申报
      中图分类号:F75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80-02
      作者简介:吕蕴谋(1995-),男,汉族,黑龙江牡丹江人,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在读;崔光显(1995-),男,汉族,云南宣威人,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在读;周川贺(1994-),男,汉族,黑龙江讷河人,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在读;李芊(1994-),女,汉族,云南宣威人,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在读。
      一、重庆将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立自贸区
      (一)重庆将建立自贸区
      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依照国情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经济新常态的判断。建设自由贸易区,是适应经济新常态的必然要求。目前,我们已建立上海,福建,天津,广东四大自由贸易区,各贸易区从不同发展方向进行探索,并陆续有重庆等不同批次的城市进行自贸区申报工作。
      重庆作为内陆城市,得益于其地理优势和政策优势,近几年经济增速位居中国城市前茅。重庆拥有1个国际级新区两江新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西永综保区2个保税区,以及4个国家级开发区,2014年全市进出口总额687亿美元(两江305亿美元),位居中西部第一,内陆开放高地已具雏形。重庆市市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要争取设立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一个保税区升级版的自贸区。
      (二)重庆自贸区将适用负面清单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负面清单一般是指一国以清单形式公开划定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范围。
      2013年9月底,上海自贸区出台我国第一张针对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两年来,这份清单从最初的190条,几经删减至122条。2015年,广东、天津、福建三大自贸区成立后,四个自贸区共用一张负面清单。最大限度减少市场准入限制,选择负面清单制度,是建设自贸区的必由之路。
      重庆建设自贸区,其依托点是两路寸滩保税区和西永综保区。目前,全国四个自贸区共用一张负面清单,并且负面清单的内容在逐步递减,未来负面清单将呈现出专门化趋势,内容束缚也会减少。重庆自贸区适用负面清单,是顺应经济发展的选择,也是其完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重庆的外商投资法制环境现状
      (一)重庆保税区的现有制度
      国际标准上的保税区,是指由一国海关建立、或者经当地海关批准建立的,为长期储存货物为目的的特殊经济区域,对进入该区域内的货物进行保税,即对在该区域内储存的货物暂不征收关税。
      重庆市设有西永综合保税区和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西永综合保税区属于我国一般意义上的保税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和保税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是我国保税经济区域的高级形态,功能上比保税区更加丰富,叠加了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的各项功能政策。
      我国现行有效的用于监管保税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数量很多,涉及重庆保税区的法律监管体系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四个层次。
      (二)建设自贸区背景下保税制度的不足及不适
      首先,保税区法律定位不明确。保税区的设立没有实施先立法、再设区的模式,而是在实践发展的过程中陆续颁布相关的法律文件,使得我国缺乏针对保税区的统一立法,导致了我国保税区的法律定位不明确。
      其次,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保税区缺乏统一的立法,众多的法律法规相互重叠、冲突。除此之外,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也会针对保税区的管理制定一些条例。众多的法律文件不能很好地相互衔接,且互相矛盾,导致适用上存在很大的问题。
      最后,管理体制不健全。由于缺乏统一立法,各部门在对保税区管理的认识方面会存在很大差异,导致各部门政策冲突,职权分配关系不明确,管理低效。
      三、“负面清单”既有实践经验对重庆自贸区的价值检视
      (一)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的制度和运行评析
      作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试点地区,上海首先于2013年9月30日正式公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2013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分类编排,采用了“保留行业+特别管理措施”的结构,总共制定了190条管理措施,38条为禁止字样,152条为限制字样。作为中国的首次尝试,该清单行路谨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第一,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内容未厘清,开放程度不够。通读清单,我们发现,此次负面清单几乎是2011指导目录的翻版,甚至有过之而不及。负面清单的繁杂和庞大使得本次负面清单的标志性意义大于其实践的实际意义。
      第二,负面清单法律地位不明确,有法理上的矛盾。13负面清单是上海市政府制定的,从颁布主体看,属于地方政府规章。而起在自贸区内排除适用的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一国家级政策文件,这就产生了法理上的冲突。法理和政策上的困境,将是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顺利推广不可回避的障碍。
      第三,负面清单的内容和操作性有待提高。2013负面清单中的特别管理具体限制措施不明确,总体比较笼统。而且,从“正面清单”转为“负面清单”管理后,我国面临的风险明显加大,安全保障条款有待完善。除此之外,还存在与国际接轨困难等技术性问题。
      而上海自贸区2014版负面清单在编排上采取了“特别管理措施+保留行业”的方式。瘦身后,特别管理措施共139条,比2013负面清单减少了51条,减量大约30%。限制更放宽,表述更清晰,管理更透明。总体来说,2014版负面清单比2013版负面清单在开放度和清晰化表达等多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体现了一个良好的趋势,但不可避免仍存在上面所陈述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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