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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政工法律适用之辩

    时间:2021-03-29 16:11: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人口的迅速增长和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我国家政服务行业的需求迅速增大,行业发展速度逐步加快。家政服务行业的迅速发展拓宽了就业渠道、缓解了就业矛盾、保障了劳动者的就业权益。然而,在家政服务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家政工的法律地位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频频受侵。制定专门专章保护家政工的合法权益耗时太久,无法解决当下矛盾和问题,因此如何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找到不同模式下家政工适用法律的基础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的开展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对基本概念加以界定,其次对结合国内研究现状进行文献综述;最后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国目前家政服务行业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提出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案,以期对我国家政行业的发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家政工;法律关系;法律适用
      一、引言
      近些年,社会对家政工的需求持续升温,家政工在人们的生活中的辅助作用越来越重要,我们家政服务行业发展速度逐步加快。面对不断升温的需求形势,来自城市、农村的大量人员纷纷投入这一从业大军。然而,如今我国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家政市场缺乏系统正规的管理条例等原因导致家政工的合法权利在现实中频频受到侵害。制定专门专章保护家政工的合法权益耗时太久,无法解决当下矛盾和问题,因此如何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找到不同模式下家政工适用法律的基础显得尤为重要。
      二、基本概念说明——家政、家政工及家政服务关系的界定
      家政,在词典中释义为家政服务的意思。那么家政服务具体是指什么呢?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在《我国家政服务业法律问题研究》把家政服务和家政工定义为:家政服务是为家庭提供操持家务、护理与保健、家庭教育家庭管理等有关事项的服务。其中,直接为家庭提供服务的人员称为家政工。
      在笔者看来,家政工主要是应雇主需要,为家庭提供舒适的生存环境、便利的生活和较好的精神享受等方面的服务人员。家政工与雇主在处理纠纷和争议时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在完成劳动事项时,应当根据合同的规定服从雇主的意愿和要求。
      三、国内研究现状
      家政,在词典中释义为家政服务的意思。那么家政服务具体是指什么呢?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在《我国家政服务业法律问题研究》把家政服务和家政工定义为:家政服务是为家庭提供操持家务、护理与保健、家庭教育家庭管理等有关事项的服务。其中,直接为家庭提供服务的人员称为家政工。
      在笔者看来,家政工主要是应雇主需要,为家庭提供舒适的生存环境、便利的生活和较好的精神享受等方面的服务人员。家政工与雇主在处理纠纷和争议时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在完成劳动事项时,应当根据合同的规定服从雇主的意愿和要求。
      四、国外研究现状
      目前,国外家政工权益保护的部门法归属主要有以下四类:专门法模式、劳动法保护模式、民事保护模式和劳动法与民法综合保护模式。
      (一)专门法模式
      目前,据统计,约有20个以上的国家采取此种立法模式,如欧洲瑞典。瑞典最早与1944年通过了关于家政工权益保护的立法,其中详细规定了家政工的工作时间、住宿、报酬等多方面事项。
      (二)劳动法保护模式
      此种模式是国际劳工组织和家政工社会团体不断追求的目标。目前,国际上有很多国家已经实现了家政工劳动法保护。然而,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劳动法保护模式也存在不同的样态,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保护模式具体有五种不同的立法选择:主要包括普适性的劳动基本法保护、将原有的劳动法律通过解释或修改适用于家政工人、劳动法专章模式、劳动法律排除某些条款的适用、劳动行政部门决定模式
      (三)民事保护模式
      该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被发展中国家和少数发达国家所接受。例如,柬埔寨2000年的《劳动法典》第39条中规定:订立在雇主—自然人家中履行个人雇佣合同的工人应当被视为家政工。
      (四)民事法和劳动法综合保护模式
      此种模式下,立法试图通过一种采取民法与劳动法律互补来弥合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差距。如《巴西民法典》第593条规定:“不受劳动法或特别法调整的服务提供,按本章的规定调整。”
      五、法律适用之辩
      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国内外研究现状,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目前家政服务行业的法律关系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一)雇主直接用工型
      雇主不通过家政公司,而直接与家政工建立雇佣关系。对于这种模式,学界通说认为双方是雇佣关系,受民法有关雇佣关系规范的调整。我们在考察的过程中发现,雇佣关系仅仅能够代表双方长期、稳定的雇工形态,但是譬如一次性的家政保洁等,家政工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完成任务,若仍以雇佣关系待之,则有所不妥。在这种情况下,用承揽关系代替雇佣关系较为恰当。
      (二)中介型用工模式
      这种情形下,家政服务公司与雇主和家政工之间分别形成了一种居间合同关系。家政服务公司仅仅充当中介的作用,而雇主以及家政工同家政服务公司的关系有由合同法调整和规范。雇主与家政工的关系则同第一种形式有着相似之处,便不再赘述。
      在中介制家政公司模式下,从业人员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并不受劳动法保护,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旦在服务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只能由雇主和家政工自己承担。同时,据调查显示,只有少数家庭为家政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即家政服务综合保险,还有相当数量的雇主抱有侥幸心理,忽视家政服务工作发生意外的风险。社会保障难以落实,商业保险推行范围小的现状,使家政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既无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其权益。笔者建议在这种情形下要大幅推进商业保险的应用,强化雇主责任。此种保险在北京、上海等地均得到了大力推行,反响较好。大力推行家政服务综合险,弥补了家政工社会保障不足的现状,是当下有效保障家政工权益的不二选择,同时,其作为一个很有潜力的险种,也是保险行业发展的新市场。

    推荐访问:家政 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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