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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立法的必要性研究

    时间:2021-03-29 16:10: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家政行业的从业人员人约有150万,其中96%以上是女性。家政行业因不具有正规就业的特点而被《劳动法》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目前又无其他相关法律保护从业者的劳动权益,因此家政工超时工作、休息休假得不到保障、食宿条件低于一般标准、遭受性骚扰、意外伤害和大病医疗缺乏社会保险等一系列问题在很大范围内存在,严重侵害了家政工的劳动权益,进而影响了家政行业的健康发展。文章从劳动者保护、雇主和家政公司的利益实现、社会性别平等三个方面论证了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必要性,以期引起社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推动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进程。
      [关键词]家政工;劳动权益;法律保护;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89(2010)01-0065-05
      
      一、我国家政工唠动权益现状
      
      自2006年7月至2009年12月,笔者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了在北京、广州、成都三地对家政工劳动状况的调查活动,并在项目结束后对家政工的劳动权益问题进行了持续关注。研究结果显示我国家政工的劳动状况不容乐观,呈现出以下特点:
      1、合同签订率低。广州和成都的家政合同签订率在40%左右,北京的比例在70%左右。从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起,我国开始推行劳动合同制,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要签订劳动合同。尽管家政行业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畴,但家政工作为劳动者,应该与雇主或家政公司之间签订合同,这是目前保护家政工劳动权益的有效方法。但因目前从事家政行业的人员文化水平较低,无法认识到家政服务合同对于她们的重要性,因此不会利用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雇主对家政服务合同的认识也有待提高,很多雇主认为,不签合同自己就不需要负任何责任。基于这些认识上的障碍,家政行业的合同签订率普遍较低。
      2、工作时间长。北京有超过48%的家政工工作时间每天在10小时以上,广州的数字为22%左右。家政工作的特殊性表现为工作时间长、弹性大,家政工每天处于工作状态和潜在工作状态的时间长达十几个小时,这显然不利于家政工体力和精力的恢复。长期超时工作导致家政工身心疲惫,健康状况下降。
      3、休息、休假得不到保障。北京有36%左右的家政工每周没有休息日,广州和成都的情况略好,比例在20%左右。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法定假日期间应安排劳动者休息。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家政工每周休息一日,但法定假日得到休息的不多。北京的家政工以住家工为主,每年只能回家一次的人数在65%左右,显然法定假日得不到休息的占多数。除家政工因路远、交通费过高不愿回家的情况外,雇主在法定假日不允许家政工回家的情况大量存在,而且大多数雇主不为家政工法定假日工作支付双倍报酬。
      4、工资收入较低。调查显示,北京约有53%的家政工月收入在800元以下。根据北京政府公布的数字,2007年7月起北京最低工资标准为730元。可见,北京大约有半数家政工的收入与最低工资标准接近,收入状况可见一斑。其他两地的情况大致相同。
      5、职业培训不规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是国家的义务。职业培训是劳动者进入工作岗位、安全工作的前提和保障。调查发现,北京25.44%、广州47.06%、成都37.19%的家政工上岗前没有经过培训,这成为家政工本人受伤和对雇主财产及人身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从培训费用的承担上看,28%至41%的家政工自己承担了培训费用,对于家境贫寒、收入不高的家政工来说,这无疑成为一种负担,也成为很多家政工不愿接受培训的原因。
      6、无法进入社会保险。除城镇下岗再就业的家政工外,大量的农村进城家政工无法进入社会保险。我国针对农民工大量进入城市的现状,在正规就业领域要求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以建筑业为例,农民工享有养老、医疗、工伤三项保险。因家政行业不属于正规就业的范畴,家政工始终无法进入社会保险的范畴。
      7、缺乏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家政纠纷多数表现为家政工与雇主之间的工资纠纷、日常事务纠纷以及家政工与家政公司之间的各种纠纷,通常情况下纠纷涉及的标的不大。目前各地的做法通常是由家政公司负责调解家政工与雇主之间的纠纷,但因家政公司在家政关系中是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很难站在公正的立场解决问题,不能排除家政公司为保证客户资源而损害家政工权益的情况发生。此外,家政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因此种方法时间长、成本高,因此很少有家政工愿意选择,这也是我们在法院很少看到家政纠纷的原因。
      8、没有明确的行政主管部门。目前家政行业的主管部门不明确、不统一,民政部门、工商部门、商务部门、劳动部门都承担了一定的管理职能,但因权属不清常常导致无人管理的局面。家政行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的管理,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目前无法解决家政行业的混乱局面。
      
      二、从劳动者保护看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必要性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休息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等。
      《宪法》从根本法的角度规定了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劳动法》则是对劳动者各项权利的具体落实。《劳动法》从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劳动者的各项权利给予了法律保障,并赋予劳动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仲裁及司法救济权。遗感的是,家政工未被《劳动法》所涵盖,“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条明确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四)项也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由劳动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两个法律文件将家政工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并非没有道理,我国《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为宗旨,主要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家政服务关系中,无论是雇主还是家政公司①,在本质上都不具有用人单位的性质。而且家政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确实有其特殊性,比如工作时间长、弹性大,无法适用《劳动法》关于日工作时间八小时的规定。另外,因雇主系个人而非用人单位,因此无法在家政工怀孕、生育及哺乳期间为其提供《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保护措施。基于此,将家政工排除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问题是,家政工的劳动权益难道不需要法律保护吗?
      家政服务在我国已成为一项不可忽视的产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已达1500万,其中主要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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