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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中国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

    时间:2021-03-21 08:05: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夫妻关系中,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的形成发展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
      变化相一致的。本文试在立足世界夫妻财产制度下对中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及原因作一探讨。
      
      一、 历史上夫妻人身财产关系的发展变化
      
      婚姻家庭法就其历史沿革而言,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即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近代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和当代的婚姻家庭法。
      (一)在西方社会夫妻人身关系对财产制的影响。西方中古时期在这一时期世界各国在夫妻关系上采用的是夫妻一体主义,即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按照当时各国法律的规定,实际上是妻子的人格为夫所吸收,女子在婚后没有独立的姓名权,财产权其行为能力等受丈夫的支配或限制。在财产关系上,实行嫁资制,即指规定嫁资的提供、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还返的制度。妻子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的一律属于丈夫。中世纪时期,基督教会的势力支配了西欧社会的婚姻家庭领域。夫妻不平等的观念也得到西欧其他法律的支持,“夫妻一体主义”发展到了极致。
      在古罗马中晚期,随着经济的发展,旧的家长制家庭关系的瓦解,子女从事独立经济生活的日益广泛,出现“夫妻别体主义”萌芽,在财产关系上,夫妻财产原则上彼此分开,妻子的财产不问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于自己所有。后来演变为统一财产制。这种“无夫权婚姻”在这一时期达到了比较进步和文明的程度。
      (二) 中国夫妻人身关系对夫妻财产制的影响。
      1. 在中国古代,夫妻关系是以儒家的“夫为妻纲”的原则为基础,在夫妻财产制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的财产归夫所有。没有实质的夫妻财产制度,一切财产归于家长一人之手。
      2. 中国进入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后,随着西方列强的侵略和西方文化思想的传入,以及小农经济的瓦解,在国内民主革命运动的冲击下,广大妇女参与社会生产活动中,中国妇女的家庭地位开始逐步上升。与此相适应,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夫妻人身关系上太平天国在中国婚姻史上第一次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提出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把广大妇女从吃人的封建礼教中解放出来。但由于几千年封建礼教等多方面的影响,使得一些法律充满了虚伪性,在现实的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极其有限,夫妻人身关系依然不平等。在财产权上, “联合财产由夫管理”夫对妻之原有财产有使用、收益权,妻仅保留原有财产的返还请求权。
      3. 新中国成立前后。解放前中国共产党就在革命根据地进行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在新中国成立后,更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夫妻平等的原则,夫妻不平等的制度被彻底废除。1950年颁布实施了第一部《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在姓名权上,第十一条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法律还规定,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财产制上,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实行的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财产制。
      
      二、 当前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
      
      粉碎“四人帮”后,我国恢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颁布了大量的婚姻家庭法律法规。
      1. 1981年婚姻法的颁布。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新的情况、新的问题,重新修订颁布,于1981年1月1日起实行。新婚姻法重申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针对社会条件的变化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在内容方面做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把男女平等的原则写入宪法,在姓名权上,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建立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扩大了夫妻财产制的调整范围,采用广义的夫妻财产制体例,规定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 新婚姻法的社会实践。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在党的改革开放正确的方针政策指引下,我国社会经济蓬勃发展,东西方交流日益频繁,女性更加广泛地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完全取得了自主的经济地位,独立意识空前提高。1999年妇女占全体就业人员的比重为46.5%,比1995年提高了1个百分点;妇女从业者比1995年增加了1770多万人.夫妻人身关系基本上平等,表现在婚姻家庭方面:
      男女两性的婚姻自主程度进一步提高。青年妇女的婚姻自主程度更高,完全由“父母决定”的比例,不论城乡、男女,都比10年前下降了很多。相对而言,农村比城镇下降明显,女性比男性下降更多。在家庭重大事务的决策上女性有了更多的参与权和决定权。
      3.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出台。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总体上看,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人们的收入与个人财富有限。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0年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08元,剔除价格因素实际比上年增长7.7%;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1013元,实际增长1.8%。为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国家又颁布实施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规定,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在我国婚姻家庭方面,妇女结婚时准备的基本是较易耗损的生活用品或生产资料,而男方婚前准备的主要是房屋等耐用品,婚后经过若干年的共同生活,离婚时妇女的婚前财产所剩无几,而男方的财产即使不升值,也有较大的价值,有限的婚后收入基本上用于生活消费、子女教育等而未有积累,往往形成离婚妇女身无分文、无房居住的局面。针对这一情况,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实施的二十年,正好是改革开放的二十年,我国社会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夫妻财产的种类、价值、内容等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夫妻财产关系更加复杂。原先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生活重大变化后的现实需要,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在夫妻人身关系上,进一步强调夫妻平等。将“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修改为“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原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修改为“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确立了以婚后所得制为夫妻法定财产制以及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者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并具体列明了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内容。新创制了特有财产制,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2001年12月2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废止了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在约定财产制上明确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的效力等问题。
      
      三、 未来社会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
      
      在当今世界范围里,无论中国或西方社会,妇女的经济收入大多低于男子,夫妻各自拥有的财产数量和价值存在明显差距,一旦婚姻破裂时,妇女在财产上损失大于男性。最具现代意义的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制,一方面确保夫妻经济独立,另一方面适用公平合理原则,保护从事家务劳动而无法或较少获得财产的配偶一方。而在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国家,也借鉴了共同财产的优点,一般都规定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也按一定的比例予以分割,形成新的财产制度,即所得共同制。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把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或作为契约财产制之一。但具体的条文及实施过程仍有需改进的地方。“夫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伴侣”,这是婚姻的基石,未来夫妻财产制发展必将体现这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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