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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1-03-20 12:11: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仅有了很大提高,而且法律意识也日益增强。对关系自身利益的人身权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基础,不管职业和社会地位,只要是我国的合法公民都有权享有法律所赋予的独立人格。就我国当前民法现状看,虽然在人身权保护上取得了较大进步,但关于人身权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存在的缺陷较多。为了能够使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得到法律保护,本文从民法对人身权法律保护的视角,探析了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方法。
      【关键词】民法;人身权;法律保护;缺陷;完善措施
      当今时代是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也发生了较大改变,人与人间的交往越发频繁,相应地人际关系也变得越加复杂。在这样的形势下,虽然给人们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但同时也增加了人们人身权遭受侵害的可能性。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就人身权伤害的类型也呈现出多样化趋势,比如工伤事故、环境污染等等都会给人造成不同程度伤害。为了实现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对人身权造成伤害,使二者和谐统一发展,必须要加强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一、我国人身权保护的定义和侵害人身权的主要方式
      1、人身权法律保护含义
      完善民法对人身权保护的前提是要弄清楚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国家通过制定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公民及法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自己权利,如果他人侵害自己的人身权,可依法追求他人的法律责任。从人身权法律保护含义我们可以看出国家的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当前,我国有关人身权的法律有刑法、宪法、行政法和民法。其中民法是保护公民人身权的主要法律。民法对平衡主体间关系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就公民人身权而言,主要有: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权、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
      2、侵害人身权的主要方式
      从以往通过法律手段处理侵害人身权的情况分析,对人身权侵害最基本的方式是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对侵权行为有明确规定,保障了我国公民、法人的人身权。从侵害人身权行为的特点来看,主要包含以下几点:一是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二是,人因为自身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一般在法律特定情况下,不会考虑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因素;三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侵权行为必须要承担民事责任。为了能够使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得到有效保护,国家应根据侵权行为特点,出台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设立专门机构,根据侵害人身权的方式采取法律保护措施。
      二、我国人身权立法存在的缺陷
      第一,对一般人格权没有明确规定。人格权是针对人的尊严而言的,就我国当前所出台的法律中,将人格尊严权利同名誉权归为一类,而没单独对人格尊严权利在法律中体现。第二,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从现行的立法情况看,《民法通则》中,对于人格权和身份权的设置,将人格权放在重要位置,对身份权不够重视;这样会造成两种权利协调性差,在采用法律手段处理这方面事件时会因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而得到妥善处理。我们知道,夫权、父权以及配偶权等,都属于身份权范畴。然而对于这些权利在《民法通则》中都没有涉及。第三,人格权的立法权问题。《民法通则》受我国立法准则影响,将社会上一些不是很明朗的问题排除于立法之外。比如对于人格权中的身体权、自由权以及隐私权等《民法通则》中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相关的部分在处理案件时因没有法律依据使工作开展的难度增加。第四,民法对于侵害人身权的保护手段有待加强。侵害人身权方面的慰抚金赔偿制度没有制定,侵害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等物质性人身权的赔偿范围未明确,甚至将一些精神损失方面的赔偿都没考虑到民法中。第五,人身权的延伸方面也缺乏法律的保护。
      三、加强民法对人身权法律保护的措施
      1、对一般人格明确规定
      我国立法部门应将一般人格权考虑到立法内,并细化人格利益,比如个别人格权;对于人格权存在的漏洞应尽快修补,保证人格权得到法律的保护。积极参考和学习国外一些比较完善合理的立法,注重一般人格权的司法规定。一旦公民的一般人格权受到他人侵害,有权要求精神或者物质赔偿。
      2、明确规定身份权
      就民法人身权利而言,除上述的一些权利外,还包括婚姻家庭中因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当前对于成立婚姻关系而出台的婚姻家庭法,民法是否可以成立独立法律部门,还持有不同意见。不过,绝大多数的人还是比较倾向婚姻法属于调节家庭关系的民事法律。所以,民法应尽快明确规定身份权,比如配偶权、亲属全和亲权等,都应将其纳入到民法人身权中。
      3、对具体人格权细化
      我们知道,自由权、隐私权和身体权同名誉权从定义上就可以看出有很大的区别。事实上,对于人格权的侵害,不一定会对名誉权造成侵害。从近些年有关这类侵权案件来看,细化具体人格权是极其有必要的。笔者认为将具体人格权受侵害的案件同侵害名誉权案件归为一类来处理,只不过是当下的一种暂时性解决案件的方法,加之对于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还没有立法依据。所以,我国应尽快出台有关人身权侵害赔偿方面的立法依据。
      四、结语
      总而言之,进一步完善民法对人身权的立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这是是我国依法治国战略思想的具体体现。不过,就我国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现状来看,在人身权保护立法方面还存在比较多的缺陷,使得民众的人身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所以,进一步加强完善人身权法律保护立法,确保我国公民人身权不受侵害,是我们需要亟待研究和解决的现实课题。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 民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2004.
      [2] 彭万林, 等. 民法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3] 楊立新. 社会经济发展与人身权民法保护[J].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2009.
      [4] 徐 瑾. 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EB/ON]. 中国法院网, 2004(8).
      [5] 金 峰.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J]. 社会与法制, 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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