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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老年人再婚自由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1-03-20 08:04: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老年人持续增多,老年人的再婚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根据相关的调查,不少丧偶及离婚的老年人有再婚的意愿,但在现实中却遇到了不少阻力,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从法律的角度着手,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老年人再婚自由保护的不足之处,认为现有法律法规的实际效力过低,规定过于原则,不便于操作,且刚性规定过少,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对的解决策略,以期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再婚自由权。
      关键词 老年人 再婚自由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方靖,龙泉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67-02
      一、老年人再婚的社会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第六次人口普查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我国超过60岁的人口数量占总人口的13.26%,超过65岁的老人占到了8.87%,我国人口结构正不断朝老龄化方向发展。通过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单身老人数量也呈不断攀升的趋势,其中近五成以上老人均希望选择再婚安度晚年。但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再婚问题也引发出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所以,分析老年人再婚情况并找出它的成因,据此形成对应的法律理论依据,来实现对老年人的重视和关怀,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通常来说,老年人再婚会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登记再婚;二是同居再婚;三是协议再婚。在我国,老年人选择同居式再婚居多,也就是“隐婚”。这种结婚方式会带来不少问题,民政部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符合法定条件但没登记的双方,即使以夫妻形式同居生活,法律也不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也强调,自新条例发布之日起,没有法定婚姻身份的双方以夫妻形式同居的,发生纠纷时按照非法同居进行处理。显然,时下很多老年人采用的“隐婚”方式,虽然给老人带来了精神上的依托,同时也存在着很大人身、财产利益的风险。
      二、老年人再婚自由保护的法律缺陷及原因
      (一)对老年人再婚自由保护的法律缺陷
      1.现有法律规定效力过低。我国对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典中。《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即每个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现实中尽管宪法的应然效力很高,但在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方面并未具备同等的实际效力,各种法律保护均需通过具体的法律来实现。《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了我国婚姻制度是男女平等、自由的一夫一妻制。这一条是较为笼统的规定,老年人是正常的公民,但其情況特殊,再婚的阻力比中青年人要大得多,来自世俗偏见及子女干涉非常大,这种笼统性的规定无法达到应有的效力,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得不到人们的重视,反而被忽略了。同时,尽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有婚姻自由权,但由于该法是一部特别法,在现实中却容易被人们所忽视。
      2.法律规定内容操作较难。《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倘若老年人登记再婚,确定为合法夫妻关系,其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同样适用现行《婚姻法》。老年人再婚,一方面关系到两个老年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还关系到两个家庭的相互融合。因为年龄关系,老年人再婚双方的接触时间有限,双方子女同继父母之间接触更少,这样的规定让很大一部分子女担心父(母)亲受到将来配偶欺骗,因此在老人再婚之前,通过对父母婚前财产加以公证、变卖父母财产由其保管所得现金、变更父母房产至自己名下、立遗嘱由子女继承遗产等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父(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引发了家庭纠纷的导火索,剥夺了父母新配偶所具有的财产继承权。
      3.缺乏权利保障刚性规定。婚姻自由属于私法领域,较注重个人意思自由,相关刚性规定较少。《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5条规定,对老年人再婚加以干涉,或者是具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而拒绝履行的,其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57条明确规定“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些规定较为模糊,而且这类犯罪除非情节特别严重之外,多为自诉刑事案件,无法起到更好的保障作用。
      (二)存在缺陷的原因分析
      一是传统习俗产生的影响。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婚姻是家庭事务,家庭关系不受外人干扰。现代社会虽然思想进步了,但由于地域辽阔,在欠发达及边远农村地区很多人依然认为老人没有再婚必要,在这种情况之下,立法就不可能给予重视。
      二是法律滞后产生的影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问题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突显出来的,而立法一般是要等到现象出现之后,才会进行规定,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三是特殊性质产生的影响。老年人婚姻自由特殊性,使他们的婚姻关系相对于年轻人而言更复杂,涉及到多重因素,而立法并未进行充分的考虑。
      三、完善法律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
      (一)明确老年人再婚自由的法律规定
      尽管无法为老年人制定一部专门的婚姻法,然而可以目前的婚姻法作为基础,添加有关老年人再婚的法律条款,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充分保障老年人所具有的婚姻权益,特别是保障老年人的离婚自主权、再婚自主权两项权利。同时,对现有规定进行进一步明确,使子女充分尊重父母所具有的各项婚姻权利,特别是子女不能因自己的私利和世俗偏见,对父母再婚横加干涉。我国《婚姻法》第30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由此可见,父母具有自主决定是否再婚,以及再婚对象的权利,并且子女不能对父母再婚之后的生活加以干涉,也不能因为父母再婚而终止赡养关系。
      (二)明确其他相关的法律关系
      老年人再婚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财产问题,二是赡养问题。针对老年人再婚所涉及的财产问题,可以建立健全老年人丧偶再婚的专门见证制度。郝麦收于1998年在天津市建立了老年再婚见证处,确立了老年人丧偶再婚的专门见证制度,将“三不变”作为基础,提倡再婚之前丧偶老年人签订协议,通过第三方来见证使再婚的老人有了明确的权利以及义务的关系,即便是将来其中一方离世,另一方也会依据协议拥有自己的权利,尽到自己的义务,是值得借鉴的。此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对老年人再婚财产处置权力进行明确规定,通过法律对老年人再婚财产关系进行完善,保障老年人享有继承亲属遗产的继承权,保障老年人有权对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使用或者是处分、收益的权利,防止老人子女及其亲属对此加以干涉和通过偷窃、欺骗或牵制索取等方式损害老年人所具有的财产权益,也可以防止老年人通过遗嘱将所有的财产留给子女,而致使配偶没有生活保障,通过法律来规定,必须给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从而更好的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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