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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纽约土产交易定期租船合同下保赔协会间协议的适用

    时间:2021-03-18 16:13: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由于各保赔协会的推荐,纽约土产交易定期租船合同下保赔协会间协议自推出后已被出租人和承租人广泛并入期租合同,并适用于双方货损责任的划分和分摊。针对协议条款与租船合同的有关条款不相融合之处,通过案例对适用条件、分摊方法等进行分析,区分识别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增加法律认识和完善法律逻辑。
      关键词:协会内部协议;适用条件;货损分摊
      中图分类号:DF961.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18)04-0087-07
      一、纽约土产交易定期租船合同下保赔协会间协议(简称协会间协议)概述
      (一)协会间协议在实践中的应用
      协会间协议是由国际保赔协会集团①起草的,船舶所有人和期租承租人之间的保赔协会就纽约土产交易所租船合同下货物索赔责任划分达成的协议。
      该协议调整货物索赔责任分配,包括货损、货物灭失、溢装、短装、迟延等,还包括索赔方因索赔所产生的法律费用及利息、保赔协会代理和专家费用;以及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履行通知义务等。
      协会间协议于1970年首次制定和生效,并于1984年、1996年和2011年进行了三次修订。其中经历了两次重大修改。1984年第一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协会间协议中提出索赔时时间限制的条款漏洞,解决了诉讼时效过短的问题;1996年第二次修改的主要目是为了使协会间协议适应集装箱货物的运输,这次修改扩大了协会间协议下货物索赔定义,适用于多式联运提单,并修正了诉讼时效,以适应《汉堡规则》的介入。
      协议起草和使用的目的是为国际保赔集团所属的各大保赔协会之间就纽约土产交易定期租船合同下产生的货损索赔的责任比例分摊而达成的相对简单的解决公式。随着实践中各保赔协会向其会员(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推荐使用(但不是强制的),即使合同双方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加入的保赔协会不是国际保赔集团的成员或者没有加入保赔协会,也在纽约土产交易格式以及其他类型的租船格式合同中并入协会间协议,使其成为租船合同的组成条款,受该协议约束,在货损分摊时直接适用。
      (二)制定协会间协议的原因
      在期租合同中,如果出现货损,货方通常会依提单或相关运输合同向船舶所有人或期租承租人索赔,由船舶所有人或期租承租人向其先行协商赔付。船舶所有人与期租承租人则根据租约条款解决二者之间的货损责任,这类责任的分担通常是合同约定的,而在提单或运输合同下的货损通常为法定责任,二者即产生冲突。
      如何确定二者之间的最终责任?在期租合同首要条款将《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并入的情况下,情况更为复杂。由此保赔协会制定了协会间协议,以提前明确船舶所有人和期租承租人之间的货损责任。
      设立协会间协议的第二个原因是为了避免索赔时的争议以节省保赔协会和成员的费用。保赔险承保的是会员如船舶所有人或期租承租人与船舶经营有关的对第三者的责任。如果会员和第三方出现争议,
      赔偿责任由各保赔协会之间以及他们共同成立的国际保赔集团分摊,而协会间协议就是作为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的责任保险人互保协会解决相互的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通过协会间协议清晰的责任划分,可以减少调查、谈判和货损责任结算的费用。许多情况下,适用协会间协议有可能对某一方造成损失,但由于相关责任已被协会承保,为节省各种费用,减少在责任分摊上的重复讨论,维持良好的商业关系和信誉,由此制定了协会间协议。
      协会间协议的产生也源于对纽约土产交易格式合同第8条规定认识上的分歧,该条特别指出:“承租人承担装货、堆载(stowage)和平舱的费用,由船长监督。”如何解释“由船长监督”?在Canadian Transport Co. Ltd v. Court Line Ltd案①中,由承租人还是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装运的小麦由于不良堆载造成的货损是争论的焦点,这个案子依据的是协会间协议尚未制定时的1931年纽约土产交易格式合同。上议院判决如下:船长有权监督货物的堆载,但合同第8条的规定并未减少承租人正确堆载的责任,因此承租人需赔偿船舶所有人。该条款将装货、堆载、平舱和卸货的责任归于承租人,而代表船舶所有人的船长也需承担一定责任。Kerr法官认为第8条对义务的分割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在特定的案例中,在何种程度上船长事实上或应当能够进行有控制力的监督是个问题。另外一个问题是货损到底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 是装货平舱不当,还是不正确堆载②。”基于损失原因的分摊办法,协会间协议通过约定的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的责任划分,解决了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分清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的经济责任,而无需考虑各方的实际过错大小和租船合同下的责任划分。
      二、协会间协议的适用条件
      (一)分摊以期租合同下各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索赔为基础,即基于期租承租人和期租船舶所有人之外的第三方提出的货损索赔举例来说,如果期租承租人自有的集裝箱损坏,协会间协议仅适用于箱内货物的损坏而不涉及箱体本身。
      如果期租承租人向第三方签发的提单不符合期租合同条款的规定,基于该提单下的货损索赔是否适用协会间协议?
      这个问题在协会间协议的1996版本和1984版本中没有明确。
      从相关英国仲裁裁决和案例来看,对于提单未按照期租合同要求依大副收据或理货报告签发时能否适用协会间协议,经历了一个从严格要求到宽松要求的过程。
      在较早的“The Holstencruiser”案③中,判决认为如果承租人签发的提单与期租合同规定不符,则不适用协会间协议。本案相关期租合同第8条经修改后要求根据大副收据或理货报告签发提单,第39条并入了协会间协议。主审法官指出适用协会间协议的条件是该提单应按期租合同的规定签发,因为期租合同第8条“根据大副收据或理货报告”限制了承租人代表船舶所有人签发提单的权利,承租人必须证明提单已按大副收据或理货报告签发;另一方面,即使认为期租合同有默示授权,该权利也不能超过船舶所有人对船长签发提单的明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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