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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时间:2021-03-18 12:01: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主要研究我国《海商法》海上货物留置权成立要件的不足,留置的货物所有权是否必须属于债务人,在业界一直存在争议。分析了承运人在适用相应规定时存在的风险和应该采取的措施,并对《海商法》相关规定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留置权 动产 海运
      作者简介:晋丽,华南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033
      一、海上货物留置权概念和特征
      (一)对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概念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7条“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3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可见,海上货物留置权有着自身的特点:首先,海上货物留置权担保的是承运人应该收取的海运费等费用及时回收。这类费用都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特有的费用类型。对于承运人来说,当清偿期结束而债务人未支付费用时,有权留置货物。其次,承运人留置货物,前提是当债务已届清偿期时,债务人没有付清款项,或者是也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时才可以留置货物。这是为了保护货物所有人的合法权利,不能由承运人无限制地留置货物,平衡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公平原则。
      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概念可理解为:承运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托运人或收货人未能在限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运费、滞期费等必要费用及其他费用,也未能提供适当价值的担保,承运人有权依法對债务人的货物实行留置,并对控制和占有的货物有权依法申请拍卖、变卖,最终在处理的款项中优先受偿。
      (二)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特征
      1.海上货物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费用特殊
      海上货物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费用范围主要指承运人根据海运合同约定应收取的海运费等费用。航运界普遍认为是指到付运费,对于预付运费未受到清偿时,承运人无权留置货物。因为预付运费应该由托运人支付,而提单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已经转让给第三人,货物所有权不是托运人所有。
      共同海损分摊主要产生于海上货物运输过程当中,在此过程中可能遭遇相关危险使货物、船舶以及其他财产有所损失,承运人为避免这一结果的产生主动采取规避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及海损,应由受益人依据运输环节终止时所统计的获救财产价值的总额按照协定的比例分摊费用的法律制度。 共同海损分摊费用是海上运输中特有的费用,区别于一般民事留置权的特殊费用。承运人在以债务人未支付共同海损分摊费用而需要行使留置权时,要注意计算清楚合理的受益方按照比例应该支付的分摊费用。承运人要注意与收货人沟通,留置价值与分摊费用相当的货物即可。
      滞期费是海运业务中特有的费用名称,在海上运输业务中的航次租船合同中,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之一的租船人,船舶装卸货物所花费的实际时间事实上超过了在租船运输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这时,由租船人向合约的另一方当事人船东支付一定补偿的款项。 滞期费在何种情况下产生,按照何种方式收取,收取的金额标准如何等都由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谈判合同时约定,是双方根据各自的船货情况需求进行商务谈判的结果。滞期费是对承运人的利益的一种补偿。在集装箱运输业务中,滞箱费一般是指客户使用承运人的集装箱超过约定期限时,按照承运人的收费标准,需向承运人支付一定补偿金额的费用。而对于港口经营人而言,这类费用通常叫做滞港费,是由于收货人延期提货或无人提货而产生的保管费用等,由码头经营人按其公开的标准收取。产生滞港费与滞箱费的原因一般是:收货人的联系方式错误,承运人无法通知到收货人提货;收货人主观延迟或拒绝提货;收货人拒付运费导致承运人留置货物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等。实际业务中,有时由于超期使用集装箱的时间太长,按照承运人的计费标准常常金额巨大,可能大于集装箱本身残余的价值。为了平衡船货双方利益,审判中法院一般认定,如果承运人与收货人没有就该事项在合同中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在计算滞箱费的额度或者费用大小时,最高赔偿额度需考虑该集装箱的价值金额,即须以该集装箱本身价值为限,不应超过之,以体现公平正义。
      而承运人所垫付的必要费用则主要包括承运人在装卸货物过程中预先支付的仓管费、海关税、港口费用以及政府或货物利益相关人扣留货物或提起法律诉讼所产生的法律费用等。 在起运港和卸货港均会产生码头类、海关税费类等各项杂费,承运人垫付后有权向货方债务人收回。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这个费用可以解释为适用于承运人所有应该收取的费用,例如,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以及承运人留置货物而产生的保管费等杂费。当然这个“其他”字面看包含的费用非常广泛,涵盖了承运人应该收取的所有债务费用,是一个保底概念。在实际执行中,承运人也不能随意扩大债务解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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