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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谈国际经济法中经济主权原则削弱论

    时间:2021-03-10 16:04: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中国经济改革成就的显现,国内学者主张削弱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理论中经济主权原则,然而我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并没有改变,完全废止我国国际经济法该项原则,不符合国家利益,削弱论理论渊源与我不符,不能解决我国困难,我国应该认真思考主权原则,开展国际合作,实现该原则的重构。
      关键词:经济主权原则;削弱论;重构
      作者简介: 男,湖南长沙人,1983年4月生,学历:硕士研究生,助理政工师 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3)-32--01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国际经济法理论界都逐渐开始了对现有理论的反思,试图调整甚至放弃原有的基于第三世界国家经济实力的经济法理论。
      传统国家经济主权原则问题是讨论的焦点,传统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内容包括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财富和经济活动之永久主权原则和各国经济主权平等原则。有学者认为传统的国家经济主权特别是国家处置本国自然资源的权力、国家的经济立法权以及国家在经济领域内的管辖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和削弱。而持这种经济主权削弱论的学者观点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类:
      一、削弱论的表现形式
      (一) 国家经济主权“弱化论”
      经济全球化导致了各国的经济体制、贸易规则、金融制度等制度安排的趋同性,国家经济主权在规则面前有所妥协。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经济决策能力受到越来越大的限制,国家在经济制度安排上的受限,体现了其经济主权的弱化。
      (二)国家经济主权“废弃论”
      在区域性合作日益深化的条件下,学者主张重构与国家经济主权相对应的概念体系,如全球经济社会、超国家经济体系,借以取代原有的国家经济主权。
      (三)国家经济主权“让渡论”
      在国际条约框架下,当事国为协调与条约加入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对本国制度安排自愿进行必要调整,让出部分主权,获得整体利益。
      二、对经济主权原则弱化论兴起的理解。
      (一)经济主权弱化论存在的原因
      笔者认为,经济主权弱化论的出现不适偶然现象,而是由众多复杂的因素所决定的。
      1、北方国家推动贸易自由化,掘取资源,抢占市场的需要
      《经济宪章》第二条确定“尊重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财富和经济活动之永久主权”,永久主权内容包括尊重本国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各国对本国一切经济活动和全部财富的永久主权以及各国对外资实施国有化的权利。作为主权的享有国家在这一“削弱论”中被描述为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主体”,其根本目的是要动摇现代国家的基本结构,削弱现代民族国家的能力、独立、权威和合法性,从而打破资源、市场、经济活动的东道国国家政权的保护壁垒,实现北方国家投资贸易活动的成本和风险最小化。
      2、跨国公司行为对国家经济主权行为的冲击
      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经济主权的影响主要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跨对外投资行为令东道国难以单独有效管辖,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自身影响力,对东道国的制度安排产生影响。基于二者,国家经济主权的全面行使必然和跨国公司行为产生冲突,这种影响也就导致了学界对绝对主权的质疑。
      3、以合作组织为主要形式区域一体化和全球化推动的结果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各国通过国际条约改变了国际投资贸易模式,各国在财政货币政策制定以及法律方面的合作促使了各国政策安排受到超国家力量的影响。欧元区的统一货币政策就是其有力体现。
      4、国内学术界提出对经济主权原则的思考已有了一些历史
      (1)国内学术界的提出对经济主权重新思考有其经济原因
      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发展的新特点,即:
      a、GDP和对外贸易额高位。
      b、国内投资成本增速较快,对外投资增长迅速,相关冲突加剧。
      (2)国内流国际经济法学家对国际经济法原则的思考有先例
      我国现有的国际经济法原则,特别强调了经济主权原则,然而国际经济法学学者在试图调整,如陈安教授认为有约必守原则应该纳入这一体系范畴,余劲松与姚梅镇教授认为国际合作与发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原则,曾华群教授的《国际经济法导论》讨论经济主权原则时对国有化和征收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对西方国家对于征收补偿的条件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绝对经济主权在学界也饱受质疑。
      (二)经济主权削弱论的不足
      关于削弱论的争议也不绝于耳,笔者认为经济主权削弱轮具有不足性
      1、削弱论理论渊源和我国的实际不符
      该原则是第三世界国家提出的,其诞生以来长期与发达国家的学者观点存在分歧,美国学者杰塞普的“跨国法优先”表现出发达国家观点为发达国家的经济扩张服务,本质上是削弱论,这与我国一贯政治经济主张相背离,从长远来说我国只有切实保护好经济主权,才能真正保障国计民生。
      2、削弱论不能完全解决我国当前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遇到的困难
      国际经济交往十分复杂,发达国家也吸引的大量外来投资,金融危机以来,美国采取量化宽松政策,世界贸易发展停滞,一方面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人民币在国际货币市场上不断升值。然而采取经济主权“削弱论”的观点虽然可以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增长,但放弃经济主权论,将使人民币在国际货币市场上的危险进一步加剧。
      三、关于国际经济主权原则重构的思考
      (一)必要性
      笔者认为,提出不同于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主权绝对论和发达国家的经济主权削弱论之间的观点,对经济主权原则的重构是必要的。我国经济三十年的持续发展,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已经进入了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对外贸易和投资呈现不同于发展中国家、也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特点,必须提出不同的经济主权原则理论。
      (二)可行性
      重构经济主权原则是具有可行性的。从法理上而言,孟德斯鸠在《法的精神》中指出,法的价值是理性、效率和秩序,从而看出法学理论创新和立法工作的重要使命就是维护公序良俗和保证效率,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坚守正式为了维护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公序良俗,而对原有传统的经济利主权原则的重构这是为了提高我国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效率,实现法律保护我国经济利益的作用。
      从实现方式来说,首先将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和其削弱论一同放到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动态地看问题。其次应该加强同各国开展各种层次的立法司法合作,通过双边、多边协议实现政策的趋同化。再者在保持传统的南南合作的同时,应该进一步强调北北合作,贸易投资大国的立场,全面推动国际交流,实现经济主权原则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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