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作文范文 > 正文

    中国证券法的未来发展方向

    时间:2021-03-10 12:05: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现今世界列国证券法制正面对艰巨的路径选择,主要通过分析中国现有证券法的体系和证券市场的国情,并在借鉴日、韩两国在证券法改革方面之经验,论证中国应在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应当采用何种证券法制结构。
      [关键词]:证券法 金融服务法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创新趋势,证券法的改革迫在眉睫,近年来,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出现变化,西方国家英国、德国都完成了金融法制从纵向到横向的转变,与我国与中国一衣带水的日本和韩国,同样在近年来对于证券法规进行了整合创新,笔者将从日本和韩国的两部金融证券法的转变来入手进行剖析,力图对中国证券法的改革有所导向。
      一、日韩证券法的改革经验
      (一)日本:金融法制之“大一统”
      日本的证券法逐渐像金融服务法进行转变,从2000到2012年大致为三个阶段:阶段一、拟定《金融商品销售法》。阶段二、将《证券交易法》更名为《金融商品交易法》。阶段三、《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出现,真正大一统的金融法制体系建立,储蓄和保险产品也一并纳入。
      日本推行的立法哲学为实用主义派,应时而变,可以按照国际金融资本市场成长最新趋向,顺势调整本国的金融立法。2006年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实现了从传统《证券交易法》到“过渡型”的金融服务法的转变。《金融商品交易法》是对《证券交易法》完全变革,过去的纵向行业法横向法制,开始从规范行业的出发点转变为以保护投资者为主要目的。这一大一统的法制,使日本拥有了世界上顶尖的证券金融法制体系。虽然国情有异,但这种横向的思维是值得中国借鉴的。
      (二)韩国:“金融统和”
      与日本相似,为了顺应韩国国内金融市场变化,使金融机构能提高其附加价值及全球竞争力跟随国际金融金融体系的成长,韩国提出了所谓“资本市场统合法”计划,这一计划旨在合并包括《证券交易法》、《保险业法》、《银行法》等约41部金融相关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金融统合法”方案。“金融统合”这一计划,可见韩国金融法创新的坚定信念,使首尔逐渐成为东北亚的金融中心也是其雄心所在。
      《资本市场统合法》以下几个创新之处。一、该法鼓励培植金融投资业,以此带动整个金融业的发展。二、该法旨在通过规范对于投资者保护,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金融市场的活跃和创新。三、扩大金融投资公司的业务范畴,不再严格限制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相互间的兼营。
      从整体来说日韩两国的经验为民法法系的国家的金融法律创新提供了先驱之路,而近几年的运转也可以证明,证券法向金融服务法的转变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和成长。金融法的改革,大大提升了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的融资比,加强了资本市场的资金连接功能。除股票、债券等传统的融资方式,也开始采用复合性、多元化的筹资方法,例如新型证券或信贷来筹集非固定资金。
      二、证券法与金融服务法的转向
      传统的证券法理论引导下的中国大陆,学界在最初并没有对国际金融证券法制的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的研究,而对证券法的修订也停留在技术性层面,对于当前国际金融形势和时代要求思考不够深入。
      从立法宗旨来看是我国证券法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和保护投资者权益,从而稳定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从内容来看,证券法涉及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具体条目分量偏重,缺乏服务理念和对投资者保护制度整体构造的细致考虑。中国证券法制的存在的几大问题与技术规范基本无关首先,对于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护不够。其次、没有合理建立证券发行、交易与证券服务之间链接体系。此外,我国证券法将金融产品划分为银行产品、证券产品、保险产品和信托产品过于简单粗暴,无法跟上金融体系的变革,也成为法律与市场脱节的隐患。
      在中国证券法体系对于金融服务的规范与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百废俱兴。一方面,证券公司和相关投资机构的管理规范在现行《证券法》中比重较大,同时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做出限定。另一方面,证监会也颁布实施了多项规范性文件,对于证券公司的创新行为,例如融资杠杆等严格审查,基于这一系列文件,也加大了對于违法行为的惩处。
      政府和证监会的种种行为,已反映出监管机构意识到了对金融消费者和服务者之间互依互存的关系。中国正在渐渐对证券服务者进行规范,也在借鉴境外法制和日韩经验之下,迈向金融服务法单独立法之路。真正实现对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必须搭建良好的金融法制体系,而非仅仅停留在口号或政策层面之上。惟有如此,方可达到金融立法之宗旨。
      三、证券法与服务法的并存
      由于中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金融体系结构不够完善,中国证券法的改革,并不能一刀割的在现有证券法之外单独制定金融服务法。而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复杂体系,也无法像日韩一样进行大一统的金融法制。
      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依照现有中国国情和法制建设而言,证券法与金融服务法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并存。因此,加快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建设,金融服务有关的内容进行整合提取,将是我国未来金融服务法的一个走向。
      参考文献:
      [1]杨东、刘磊.证券法的转型:从传统有价证券到金融商品——日韩两国给我们的启示[J].证券法苑,2011(5).
      [2]吕炳斌.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之构建[J].金融与经济,2010(3).
      [3]叶林、郭丹.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J].河北学刊,2008(28):156-159.
      [3]朱轩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的问题研究[J].中国商贸,2014(5).

    推荐访问:中国 未来发展 证券法 方向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