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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涛:司法制度须不断针对冤案错案打上“补丁”

    时间:2021-03-07 04:01: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河南柘城鹿邑5农民冤案,与震惊全国的“赵作海冤案”惊人相似。两起冤案,均由柘城警方一手制造。虽然,张振风案与赵作海案一样充满戏剧性,同样的“死人复活”或“真凶再现”才得以洗冤。但是,张振风比另外几件案件更令人惊悚在于,当年柘城县公安局对5人DNA鉴定已排除了5人的强奸犯罪嫌疑,但该结论被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余鹏飞等人隐匿。
      DNA鉴定,在现代侦查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一席之位。司法人员根据曾被隐匿的DNA鉴定,发现抓获真凶,足见此证据之重要。然而,这么重要的一份证据,居然被警察所隐匿,警察可谓是胆大妄为。余鹏飞等人敢于隐匿关键证据,固然有其自身的心存侥幸:一方面,当轮奸、抢劫大案频发,压力从党委、政府自上而下传导到他们身上时,他们将抓获张振风等人视为建功立业的功绩,为了立功和避免承担错案责任,他们要将错误进行到底;另一方面,这些年来,警察渎职、徇私枉法的处理偏轻为他们壮胆,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合计占到85.4%。
      但是,仅仅是警察的心存侥幸,并不足以让警察陷害成功。警察敢于陷害,并且让这起陷害案一路畅通,5名被害人被判处重刑,就因为存在制度上的“黑洞”。正是制度上的“黑洞”,让柘城警方的心存侥幸变成无所畏惧,进而高枕无忧。
      制度上“黑洞”之一,刑事鉴定“自侦自鉴”,让鉴定基本掌握在公安机关一家之手,给某些警察败类以可乘之机。在刑事案件之中,鉴定是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曾几何时,“证据”变成了“是非”,法医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相互矛盾,有关人员从中上下其手的事例不计其数。“黄静案”出现五份鉴定,结论各不相同,全国人大出台决定,终于结束了法院的“自审自鉴”,但并没有改变侦查机关的“自侦自鉴”,侦查机关自行鉴定,而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无法有效参与鉴定的现状没有改观。精神病鉴定更是只能由公安司法机关提起,犯罪嫌疑人无法启动。DNA鉴定往往也是由公安机关一家进行,公安机关不进行鉴定,甚至是提取虚假的样本进行鉴定,陷人于罪易如反掌,而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通常无法要求重新鉴定或者提起鉴定,至多只能要求公安机关重新鉴定。
      制度上“黑洞”之二,审判之中的“口供中心主义”并没有得到改观,非法证据的程序性制裁并没有建立,刑讯逼供取得证据仍然在法庭上畅通无阻。有了有罪供述,DNA鉴定的缺失并不要紧,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有在这一细节上纠缠。而非法证据的程序性制裁的缺失,使法庭不会专门对是否刑讯逼供进行庭审,不会要求控方就不存在刑讯逼供进行举证,更不允许被告人单独就此问题提起上诉,刑讯逼供不会也不可能成为庭审中的重点,侦查期间的刑讯逼供制造出的有罪供述轻而易举地成为呈堂证供。
      即使是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冤案也难以避免。但是,法治后发国家与法治发达国家区别在于,冤案是否会以同样的方式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也就是说,司法制度能否踏着冤案的鲜血前进,变得更加文明和周密。司法制度就像电脑中的软件,需要不断地完善,防范他人有空可钻,而冤案就像每个钻入软件中的病毒,每出现一个冤案,我们就必须不断地有的放矢打上“补丁”。从杜培武案到佘祥林案再到赵作海案,冤案一再发生,也许就在于我们就案谈案,处理责任人完事,而不愿也没有给制度打上“补丁”。赵作海案后,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算是给我们司法制度打上两个“补丁”。不过,从张振风案的曝光看来,司法制度还有更多的“补丁”要打:公安机关的“自侦自鉴”的现状必须改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必须有更多的权利来参与鉴定;非法证据的程序性制裁完善规则必须建立,而不能是现在的仅仅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几条简单的规定。否则,下一个胆大包天的余鹏飞式的警察败类仍然会再现。
      编辑 叶匡政 美编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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