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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与解决对策研究

    时间:2021-03-06 12:03: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从雏形到健康发展,从停滞到恢复重建,已经走过了近八十年的风雨历程。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和规范,但也存在着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权时权利义务不明确、待遇保障制度不健全、陪而不审、合而不议、议而不决等诸多不足之处。要解决这一突出问题需要恢复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宪法》中的规定,尽快制定出我国《人民陪审员法》,建立、健全人民陪审的各项法律保障制度,使我国这一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民主司法制度更好地发挥出社会功效。
      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 民主司法 不足之处 解决对策
      作者简介:孙召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审判员,兰州大学法律本科,研究方向: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47-02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时,邀请符合一定条件的普通公民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与法官同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这一制度借鉴外国的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让普通民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抑制司法腐败。①追根溯源,陪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只参与案件的事实审而不参与法律审。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不同,不但参与案件的事实审,而且也参与案件的法律审。我国的陪审员制度是在借鉴了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我国最早记载陪审制度的法是《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该法第208条规定:“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行法,于刑事使无屈抑,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②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上只是一项诉讼制度,仅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进行了规定,而我国《宪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规定。由于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到人民法院陪审时仍表现出一些不足之处,以致于在我国学术界、司法界引起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废”问题的大讨论。学界对此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审判是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司法问题,需要法律专业人员来进行,人民陪审员没有经过长期的法律专业学习,难以胜任审判这项极其专业而又复杂的工作,主张直接取消人民陪审制度;③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当引入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对一些有重大怀疑难且有影响的案件,可以组成人民陪审团参加陪审,让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到人民陪审团中来,以更好地实现司法民主;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虽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但其存在的价值不容置疑,应当对其进行理性思考,对人民陪审制度不能轻言废弃,应当通过改革使其日臻完善。④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需要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权力进行理性互动,针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应从立法的角度对其进行提升与完善。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多起有关人民陪审制度的司法解释,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进行了改革和规范,使人民陪审制度得到了很好地发展。但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表现出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缺少《宪法》的强力支撑
      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需要由我国《宪法》来加以规定。我国1954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但我国1982年的宪法却取消了人民陪审制度的相关规定,从而使人民陪审制度失去了我国根本大法的有力支撑。我国现行的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这一选择性的法律规定导致人民陪审员到人民法院参加审判工作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使人民陪审制度陷入可有可无的境地,几乎濒临流产。⑤
      (二)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的现象严重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虽然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有些人民陪审员由于文化程度不高,不懂得法律专业基本知识,在参与审判活动时仍然会感到自惭形秽,腰板不硬,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员产生一种敬畏和依附心理,在参加庭审与合议案件时往往是默默无语,在评议和表决过程中通常是随声附和,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一切都遵从审判长的意见,法庭实际上由审判长一人掌控,裁判结果由审判长一人说了算,合议庭的整体审判职能难以得到发挥。人民陪审员到人民法院参加陪审时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多数人民陪审员坐在法庭上看审判长的眼色行事,被有些人戏称为“摆设”、“小媳妇”、“花瓶”、“聋子的耳朵—配搭”等,人民陪审制度形同虚设。⑥
      (三)人民陪审制度缺少人民群众的广泛参加
      设立人民陪审制度的主要宗旨,在于让广大普通的人民群众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来,以实现司法民主,加强群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多数人民陪审员却不是普通的人民群众,有的是离退休的司法干部、行政人员、教师;有的是在社会上有一定关系的闲散人员等。有的陪审员认为去人民法院参加陪审就能够挣到一些陪审费用,在家闲着没事,于是就主动与法官建立起了良好的私人关系,经常到人民法院参加陪审,成为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甚至有个别法官让自己的好友到人民法院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加陪审,过把“法官”瘾,这不仅有悖于设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初衷,也使广大人民群众很难参与到人民司法中来。
      (四)人民陪审员的待遇、保障、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
      人民陪审员去人民法院参加陪审时会影响到自己的生产和工作,经济上会受到一些损失,这是实际情况。比如,有些偏远山区的人民陪审员到县人民法院参加陪审路途比较遥远,需要花费一定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因此人民陪审员到人民法院参加陪审时得到一些人民法院的补助理所应当。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待遇、保障制度不健全,有些地方的人民陪审员因参加陪审导致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时,权利却得不到及时的救济。近几年来,虽然有些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陪审工作比较重视,财政部门拨专款到人民法院作为对人民陪审员陪审时的补助,但没有很好地得到贯彻落实。加之个别人民陪审员不严格要求自己,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又没有认真地进行业务监督和纪律约束,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个别人民陪审员收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财物、泄露国家案件机密、枉法裁判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破坏了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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