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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制

    时间:2021-03-05 04:01: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大众传播媒介是“第四权力”的合法执掌者,但近年来,我国传媒与司法的尖锐矛盾逐渐浮出水面,独立而公正的司法和自由且发达的传媒对于法治、民主与文明都有着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自由的价值,同时又能在媒体报道之中体现公正的判决结果,这是大众传媒、法官、司法制度乃至整个社会都必须面对的两难选择。本文简单阐述了我国传媒与司法矛盾的现状,并大致总结了二者不恰关系的缘由,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解决矛盾的路径,期望二者的关系在博弈中得到平衡。
      
      关键词:传媒;法制;舆论监督;矛盾
      
      独立而公正的司法和自由且发达的传媒,二者对于法治、民主与文明都有着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自由的价值,同时又能在媒体报道之中体现公正的判决结果,这是大众传媒、法官、司法制度乃至整个社会都必须面对的两难选择。
      传媒与司法的“短兵相接”在于富有中国特色的“舆论监督”的兴起。传媒进入司法领域,更多的是基于司法改革的现实需要。此问题的切入点是为保证司法公正而利用舆论监督力量对司法者进行有力监督。但司法与传媒双方相应的理论研究、制度架构以及民众法治意识等都无从谈起,尤其是司法与传媒各自的社会定位都不明确,无法展开二者的良性互动与合作。
      一、大众传播媒介是“第四权力”的合法执掌者
      无论在普通大众的眼中,还是在媒体自我定位中,目前我国的大众传媒都被赋予了太多理想化、道德化的色彩。新闻的重要功能是获得情报信息并加以整理和传播,有时还要在这个基础上提供意见和评论,做出有见识的反应。多年前曾经有人评价说,印刷机已成为一种权力工具,新闻被视为除立法、行政、司法以外的“第四权力”。现在作为“权力工具”的早已不限于印刷机,还有电视、广播和互联网。这里所谓“权力”实际指的是影响力,但它与真正的权力有着共同的特点:由于它的介入,受作用的一方将不得不做或者不得不停止去做某件事或某些事。
      大众传播媒介是“第四权力”的合法执掌者,拥有广大的接收对象,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其传播手段迅速、价廉、方便,能够发布消息、传递甚至制造舆论以及“动员”欢乐。由大众传播媒介具有的特定功能所决定,新闻舆论早已成为民主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大众传播媒介从不同角度监督着政府的活动,具有使政治保持廉洁的作用,是国家揭露和控制腐败的重要机制之一。
      二、我国大众传媒与司法的现状
      司法和传媒的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但二者实现社会公正的方式却不尽相同。司法是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从而追求法律上的公正,而传媒则是通过公众舆论,从社会舆论层面上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
      有学者将媒体与司法比喻为一种微妙的“夫妻关系”——作为关系的双方,司法和媒体有时配合十分默契,但有时候也会发生很严重的矛盾,以至于相互攻击、指责,就如同夫妻间的争吵,往往互相不给对方留余地。而实际上,他们彼此之间都不想让这种不愉快维持下去。 
      与之相对,另有学者指出,媒体跟司法不可能联姻,他们之间是距离产生美。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传媒有极大的吸引力。而司法的独立、中立又要求传媒要与其保持“车距”。司法的公开性是公民知情权的需要,媒体对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传播是帮助大众行使知情权,由此公众能较好地对司法进行监督,促成司法公正。这与司法保障社会正义实现的目的相符,所以传媒与司法有情投意合互相兼容的一面。而传媒由于其特殊性,它更多地表现情感、直觉,往往将法律评判的问题从道德角度进行评判,这一点在对司法的批评性报道中尤为突出,而司法所关注的是法律与证据支撑的事实,于是两者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分歧。
      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一种来自于制度外的监督。作为非体制性的力量,它“存在于根本没有被法律认可的权力中”[1](P.242)。虽然与体制内监督相比具有许多优势,但也具有偶然性、即时性、难预期、多元化、人为因素等等弱点。与一般公众希望通过舆论监督实现的正义不同,当事人在这里借助传媒实现的是自己的正义,实际上是把媒体当作一种可凭借的力量来扩大自身行为效果以影响司法体制之内的行为或决策。这种对常态体制外的解决纠纷手段和途径的依赖,体现的恰恰是对体制本身的不信任。而这种不信任又会反过来进一步加重体制的危机和对体制权威的损害。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传播手段的进步,传统意义上的传媒格局已被打破。这种变化突出地表现在都市媒体的兴起、网络媒体的壮大和西方媒体的深度介入。现在,在传统的机关报、行业报等之外,出现了发行量大、覆盖面广、影响度深的都市媒体和网络媒体,这一方面给司法工作提供了极为宽阔的舞台,让我们可以在更高的层面、以更大的规模、采取更加丰富的方式,宣传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中创造的光辉业绩。另一方面,由于都市类媒体和网络媒体自身所具有的空前时效性、高度交互性、海量存储性等特点,也决定了一旦发生负面报道,造成的社会影响将更为广泛,负面效果更难消除。此外,我们现在对境外媒体的管理也越来越开放,这表明我国对于自身的发展越来越有信心,但有些外国媒体出于意识形态偏见,或者是在敌对势力的操纵、策划下,经常利用一些司法个案大肆炒作,将个别问题扩大化、简单问题复杂化、一般问题政治化,甚至对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制度恶意攻击,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传媒与司法缘何不洽
      舆论与司法的不洽关系引起了各方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曾撰文将近些年司法和传媒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2],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传媒监督还有一种抵触情绪,认为传媒介入就是找茬儿、挑刺儿、帮倒忙,设置种种障碍限制记者的采访。
      第二,司法程序不规范、不合法,妨碍了传媒监督作用的发挥,这使传媒监督客观上受到很大限制。
      第三,传媒监督不够广泛。目前,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大多着眼于极少数具体案件和个别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或腐败行为,而对司法机关的全面工作、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等,则涉及很少。
      第四,有些传媒监督不够客观,产生了不少负面影响,或者对某一事件或某一司法人员的抨击与事实出入很大,或者对问题的揭露和评论只说其一,不讲其二,带有很大的片面性,或者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无限放大,人为制造影响。
      第五,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
      四、解决传媒与司法矛盾的路径选择
      “法律与新闻自由两者间冲突得到解决,绝不能认为某一方面得到胜利,或某一方面被击败,而应看作整个社会受益。”[3](P.217)在这样的价值观指导下,从用权利制约权力思想出发,媒体与司法既不能“亲如一家”,也不能“冤家路窄”,而应当努力使双方的关系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张力之内。
      (一)转变观念消除隔阂坦诚相对
      司法机关应当转变观念,深刻认识传媒在宣传司法工作,树立司法形象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看到,舆论关注个案,本质上也是一种监督,而不是“干预”或“左右”。对于媒体来说,也要转变监督方式。做好监督是必要的,但如果缺少证据支撑,仅仅是来自媒体的一种主观判断,就很难让司法机关信服。时间久了,对立就是必然。
      (二)不对采访另设门槛
      作为外部监督的重要手段,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必须得到加强而不是削弱。因此,任何限制采访权利的做法都是不利于司法公正的,何况司法机关也无权为媒体采访设限。
      (三)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与说理性
      的确,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应严谨审慎。司法机关有时会拒绝接受采访,报道只好听从当事人的“一面之词”,这样出现偏差的可能性比较大。
      (四)敢于正视媒体自身问题并努力改进
      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应该是正当的、有益的督促,而不是越俎代庖的干涉。同时要切实解决报道中不专业、不职业、不审慎、不平衡等问题,通过正确的报道和积极的导向,理性地引导和反映民意,协助司法实现公正。
      总之,任何社会的进步都是在各种权力的博弈与较量中达成的,媒体与司法可以在博弈中互进。其实,双方各自“种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就不用担心谁干涉了谁,谁妨碍了谁,身正才能不怕影子歪。媒体应该对司法进行“无害监督”,应当做到:认清媒体的角色,客观报道,公正评论;尊重司法权威,尊重当事人人格;严格区分程序事实和实体事实、报道与评论、真实的民意与非理性的民愤;坚持真实、合法、严肃、平衡。在坚持这些常识基础上,双方都应该眼睛向内深刻反省,以更加包容的心态和更加理性的自律,努力保障言论自由,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2]景汉朝.从大局出发,正确把握司法与传媒的关系[N].人民法院报,2009-10-13.
      [3]曹瑞林.新闻法制学初步[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8.
      [责任编辑:周来顺]
      
      收稿日期:2012-01-12
      作者简介:王春宇(1980-),女,黑龙江人,黑龙江电视台制片人,研究方向:新闻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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