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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匿名诉讼的立法思考——拷问实名诉讼的缺憾

    时间:2021-03-04 00:00: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不论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规则,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以实名的方式进行诉讼。不过,崇尚实践理性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有时许可当事人以匿名的方式进行诉讼。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中应记明当事人姓名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民事诉讼法应该规定当事人具有匿名诉讼的权利,法院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在当事人匿名和公开其姓名之间权衡利弊以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的匿名诉讼申请。
      关键词: 当事人;实名诉讼;匿名诉讼
      中图分类号:DF7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5.18
      
      一、引子:从两个同案不同判的案例说起
      
      在民事诉讼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时以实名确定当事人,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人之常情。但在有些情形下,原告暂时无法得知被告的真实身份或者一方当事人为了使其真实身份不被公众和对方当事人知悉,在起诉或应诉时设法以匿名的方式进行。且让我们看这样两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一:颜甲去沈霞所开的理发店理发,因沈霞尚未出师,技术不佳,将颜甲头发理坏,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且颜甲表皮略有轻微伤势,经人劝解,沈霞补偿颜甲100元表示歉意。当晚,颜甲的曾经患过精神病的儿子颜乙以沈霞致伤其母为由,再次来到理发店,砸坏店里的东西并致沈霞轻微伤,颜乙随之被刑事拘留。后被释放,接着又报劳教,上级不批,建议调处。
      沈霞因开理发店租了房东梁丙的房子,并与男朋友刘丁共同借了房东几千元,几个月未还清,于是,梁丙要求和建议沈霞与刘丁起诉颜甲和颜乙,试图从判决的赔偿款中拿回自己的借款。沈霞从内心不愿如此,但无奈,于是以李辉的假名和男朋友刘丁为原告起诉颜甲与颜乙。颜甲提出李辉的X光照片是假的。二审终审判决为:李辉的损失合计5264.7元,由颜甲、颜乙负担4211.76元,由李辉、刘丁负担1052.94元。
      颜甲为此案四次向省、市法院申诉。省高院再审组织听证时,颜甲向法庭提交了沈霞父亲的证言:“我女儿叫沈霞,没有别名,也没有曾用名,李辉不是我的女儿。”沈霞所在村也证明,我村无李辉这个女孩。而再审法院查明李辉的居民身份证姓名是沈霞,还提取了当地政府机关证明沈霞曾以李辉的名字开办理发店的证明,可两级再审法院都没有制作裁定书裁定李辉即沈霞的别名,而仅仅是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认为:“申诉人……未对对方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异议,李辉未使用真实姓名沈霞起诉,对本案的实体处理并无影响,该案并非假案。”[1]
      案例二:2008年年初,夏小姐在乘坐王先生的“黑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多处损伤,并落下了残疾。在交通队对赔偿数额协商不成后,夏小姐将“黑车”司机王先生告上房山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王先生突然拒绝参加法庭审理,并情绪激动地称:“根据我的了解,她根本不姓夏!”他还表示,夏小姐用的是假名,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钱。法官立即中止庭审,对原告进行询问,发现可疑后又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最终确定:夏小姐起诉用的是假名,其所持有的身份证也是伪造的。
      面对法官的质询,原告夏小姐最后不好意思地承认,她在一个娱乐场所工作,怕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受到处罚,所以使用了假名字和假身份证。她还表示,她的身份证上虽然写着1981年出生,但她实际上已经年过四十。房山区法院获悉这一情况后,终结诉讼,并以妨碍诉讼为由,对夏小姐处以1000元罚款。法官同时也告知夏小姐,如果她确实因交通事故发生了人身损害,为保护她的合法权益,可以用真实的身份另行起诉[2]。
      上述两个案例引起笔者注意的是前后两个案件原告都用假名起诉后法院的不同处理结果。前一个案件原审法院对原告使用假名诉讼不仅予以受理,并作出了裁决,再审法院认为原告未使用真实姓名起诉,并非假案,对本案的实体处理并无影响。后一个案件法院对原告使用假名起诉采取了绝对禁止的态度,不仅终结诉讼,且以妨碍诉讼为由,对原告处以1000元罚款。从上述两个案件中原告以假名起诉的不同法律后果反映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否匿名诉讼的问题。法院准许当事人匿名诉讼的做法,与民事诉讼主流观点和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现行制度中实名诉讼的要求存在明显的抵牾。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纷繁复杂,涉及需要匿名诉讼的纠纷也有增加的趋势。目前,是否准许当事人匿名诉讼的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部门颇感困惑的重要难题。因此,对匿名诉讼问题进行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注:我国有的学者建议,在性骚扰案件中,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以匿名的方式进行诉讼。(江伟,苏文卿. 性骚扰民事诉讼特别规制研究[J].河北法学,2009(5):77.))
      
      二、各国民事诉讼通行制度的缺憾:实名诉讼
      
      民事诉讼是法院对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的事后性解决。因此,当事人是何人以及如何确定当事人应该在起诉时先行确定。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为了识别当事人,其民事诉讼规则都规定诉讼文书应该记载当事人的姓名,也就是确定“何人”为当事人的标准在立法上执行的是实名诉讼。
      在英美法系,英国开始民事诉讼程序的方式是签发请求格式,而完整的请求格式应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关于请求性质的简要陈述;所寻求的救济;如系金钱请求包括价值陈述[3]。《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0条规定了诉答文书的格式,其中第1款规定:“文书的首部;当事人的名称。所有诉答文书应有首部,包括法院的名称、诉讼标题、案卷号码及本规则第7条第1款所规定的诉答的名称。在起诉状中,诉讼标题应包括所有当事人的姓名,但在其他的诉答文书中,只需指明各方第一当事人的姓名,并适当指明其他当事人即为有效。” 该规则第3条又规定:“民事诉讼从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时开始。”[4]《加拿大最高法院规则》第22条第1项规定:每份文书应该表明下列内容(1)大写字母标题“在加拿大最高法院”;(2)以大写字母和圆括号印制被上诉法院的名称;(3)法院案卷号(若有);(4)诉因类型;(5)在水平行之间以大写字母印制文书的标题和呈交文书当事人的姓名和头衔;(6)在水平线之间以小写字母印制文书所依据的法案或本规则或其他立法的条款。(注:《加拿大最高法院规则》,译自http:// laws.justice.gc.ca/en/S-26/SOR-2002-156/177071.html.)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了共同诉状应记载的事项,其中第1项规定:对自然人,诸申请人的姓名、职业、住所、国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点;对法人,其法律形式、名称、总机构住所地、法定代理机关。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1)起诉以诉状之送达为之;(2)诉状应记明下列各点:当事人与法院;提出请求的标的与原因以及一定的申请;┉┉”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出诉状。其第2款又规定:“诉状应记载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请求的目的及原因。”从立法体例看,虽然法国、德国与日本起诉的方式不同,但民事诉讼都是通过原告起诉开始,且都要求记载当事人姓名。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更直接指明了为确定当事人,诉状应记载当事人各项特征,其第116 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书状,除另有规定外,应记载:当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团体者,其名称及事务所或营业所。第2款规定:书状内宜记载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之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国民身分证号码、营利事业统一编号、电话号码及其它足资辨别之特征。根据我国台湾学者的解释,“起诉状记载当事人用以确定该诉讼事件之原告与被告究竟为何人。当事人之表明,以得分辨当事人之同一性认识为已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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