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作文范文 > 正文

    民事诉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1-03-04 00:00: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民事诉权滥用不仅是一种违背民事诉讼目的的行为,也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须要承担不同法律责任的行为。认定当事人构成民事诉权滥用,应从当事人诉讼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诉讼行为的失范和诉的利益的缺失三个方面进行严格的判断,以避免阻却和妨碍当事人行使民事诉权。基于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顶层设计,对于民事诉权滥用者,应根据民事诉权滥用的具体情形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多层次地惩治和预防当事人滥用民事诉权,从而更为有效地减少和消除实践中日益增多的民事诉权滥用现象,实现诉讼秩序和法律秩序的良性运行。
      关键词:民事诉权;诉权滥用;判断标准;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5.16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参见: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转变,使得当事人的诉权这一“权利救济权”[1]有了充分的保护依据。值得关注的是,在当事人享有诉权保障并争取有利裁判的同时,滥用民事诉权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民事诉权滥用是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提起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即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二是一方当事人恶意提起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对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诉讼的行为,进行了较为原则的规定,但《民事诉讼法》对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方当事人恶意提起诉讼的行为却并未提及,这不仅给民事诉权滥用的理论研究留下了空间,也给民事诉权滥用的立法完善提出了新要求。
      `一、民事诉权滥用的性质分析
      `
      民事诉权从本质上而言,是一项程序权利,在现代法治社会,民事诉权也是一项基本人权、宪法权利,体现出权利救济权的特性[2]。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一定的边界,民事诉权的行使也概莫能外。当事人恶意行使民事诉权的行为超越了权利行使的边界,就逾越了法律保护的界限和范围。
      (一)民事诉权滥用是违背民事诉讼目的的行为
      根据诉权理论,国家有义务保障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享有向国家请求并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当事人行使民事诉权的目的,即在于保护自身合法权利、解决与他人之间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目的理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权利、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和实现社会秩序。可见,当事人正当行使民事诉权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两者之间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但在当事人滥用民事诉权的过程中,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目的与民事诉讼保护权利、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之间存在背离。
      在民事诉权滥用案件中,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权力予以保护的权利,是一种有瑕疵的权利。这种权利或者不存在,或者被滥用,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当事人滥用民事诉权意图保护的这种非法利益,本身就不符合民事诉讼目的,不应受到司法的保护。因此,当事人恶意提起诉讼的行为,明显与民事诉讼保护合法权利的目的不符。
      国家设立民事诉讼的目的就在于民事纠纷具有危害性,因而有必要对这种危害性进行限制并对纠纷进行解决。从外部形态而言,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目的主要表现为消除或化解冲突主体之间的纠纷,缓解或消释冲突主体之间的对立状态。但不论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诉讼的行为,还是一方当事人恶意提起诉讼的行为,其目的都是企图制造纠纷而非化解纠纷,旨在引发主体之间的冲突而非消除主体之间的对立状态。从内部形态而言,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目的主要表现为确认冲突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使不确定的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得到确认,使非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能够得以恢复正常。但当事人滥用民事诉权却意在破坏正常的法律关系使之非正常化,使原本可以确定的法律事实非确定化。因此,当事人滥用民事诉权与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目的之间存在冲突。
      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并非仅仅在于保护权利、解决纠纷,也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民事诉讼的各项功能,维护和实现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其实也是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终极目的。但是,民事诉权滥用者制造事端恶意提起诉讼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原本稳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秩序,使正常的社会秩序非正常化甚至会导致一定范围社会秩序的失序与混乱,这显然不符合民事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二)民事诉权滥用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法律把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因此在制定和裁量对违法行为、犯罪行为适用的制裁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无疑是核心标尺[3]。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权滥用行为虽然较为隐蔽、不易察觉,但其社会危害性却不能被忽视,这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滥用诉权行为依据其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民事诉权滥用社会危害性的主要表现:一是有损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滥用民事诉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损人利己的行为,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趋利性的追求。当事人之所以费尽心机地提起诉讼,无非想攫取非法利益,一旦这种滥用民事诉权的行为得到法院判决的合法保护,他人的利益也将受到损害。二是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当事人滥用民事诉权的目的并非为消弭矛盾,而是在于获取非法利益。民事诉权滥用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不仅背离了民事诉讼设立的初衷,而且妨碍了诉讼功能的发挥,干扰了法庭秩序和诉讼秩序。三是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体制性、结构性矛盾,因此这一时期大量的社会矛盾以诉讼纠纷的形式不断涌入司法领域。民事诉权滥用者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对本就稀缺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使得那些真正需要救济的当事人无法及时得到司法保护。四是亵渎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法院是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司法权的行使没有体现公平和正义,反而成为民事诉权滥用者巧取豪夺的工具,那么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必将荡然无存[4]。

    推荐访问:民事 规制 滥用 诉权 法律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